城中村集體宅基地徵收法定程序及適用法律依據是什麼?

法制到法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

         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

         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20號

         第十二條,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涉及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土地權利人可以請求依照物權法第42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補償的。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化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以支持,但應當扣除已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憑法釋第12條少費口舌,宅基地徵為國有,宅基地使用權成為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

               與補償條例例解讀

        四,明確補償標準,以市場價格作為補償標準,使得被徵收人利益得到保障,這對包括對房屋的補償,也包括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這就大體上可以確保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所稱物,指動產和不動產,不動產包括有形資態的土地和附著於土地上的房屋與無形態的土地使用權等。

        所稱物權,指所有權、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對他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絰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房屋,指房產與地產,且房地互隨。房屋的產權,指房屋的所有權與該房屋佔用的土地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原則,且不得分離。調換,指房產與地產,等值調量的互換。房屋產權調換,是房產及其建築面與無形資產及其土地使用權面的調整更換,質量安全,導致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產權齊全。房屋調換的價值是房屋房產造價加該房屋佔用土地的使用出讓和轉讓起始價,分別核算或者估算房屋的生產費用成本支出金額。貨幣補償是徵購,是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捆綁評估確定房屋交易收入金額,價值收支內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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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徵收城中村集體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45條規定,需要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發佈城中村改造徵收決定和安置補償方案,然後選定評估機構對於房屋進行評估。

第二,因為城中村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城中村改造要參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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