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管理人如何申請投資顧問資格?

不如無情


前言

資管新規落地後,雖然相比徵求意見稿而言,並未出現更嚴苛的監管口徑,市場對其落地也早有預期,但是那一絲絲“不以監管套利為目的的多層FOF還能正常做”的僥倖,也隨之落空。資管新規從產品嵌套的層數嚴格控制,從前那種——你家小F(指:fund)端做募集,投到你家大F裡,再對接我家小F,最終投到我家大F——的模式,徹底不行了。要知道,這種4個F的結構,是很多銷售端(如獨立第三方理財機構)對接私募基金的常規模式。

好在,監管一邊“堵”的同時,也在一邊“疏”,明顯感覺到協會對審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顧資格”的流程在加快,是為了儘快使真心想好好做投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們,不能用自己家的FOF接別人家資金的時候,可以以“投資顧問”身份,開展業務。

那麼,如何快速正確申請到投資顧問的資格呢?今天我們一起來了解下。


一、準備工作——兩個文件+兩個系統

■ 兩個文件

1、《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範第2號——委託第三方機構提供投資建議服務》(以下簡稱“《備案規範2號》”)

2、《投資管理人員投資業績填報操作手冊》(以下簡稱“《操作手冊》”)

以上兩個文件,分別從“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解答了投顧資格申請的大部分問題,無論何種形式總結出何種結論(比如“3+3+1”的說法),都建議實操的小夥伴們認真讀這兩個文檔,逐一確認符合相關要求。

這裡特別提示,重要的不僅僅是正文,很多你想問的問題,都藏在了《備案規範2號》的註釋裡。

■ 兩個系統

1、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以下簡稱“AMBERS系統”)

2、從業人員管理平臺

兩個文件,完美匹配兩個平臺:

■ 從業人員管理平臺,需按照《操作手冊》,填報相關人員的業績情況;

■ AMBERS系統則像是一個檢查的終端,在逐條確認(包括從其它平臺傳送過來的數據)符合《備案規範2號》的要求後,就可以順利通過。


二、具體工作——逐一滿足四個條件

前文提到,AMBERS系統是一個檢查的終端,所以,在你尚未審核通過時(審核通過後,該頁面就不再顯示了),你會在“管理人登記——提供投資建議服務業務申請”下,看到一個這樣的頁面:

(圖1)

即完美覆蓋《備案規範2號》的要求,我們逐一解釋:

1、申請機構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滿一年;

你需要確認申請機構是否已登記滿一年,如果不記得,可以通過下列網址檢索:

http://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manager/index.html

2、申請機構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這一條雖然寫在了第二點,但在實際審核的時候,實際是最後一步。即在其它條件均滿足的時候,圖一的下面會出現一行字,告知你各項條件已符合,可以申請了,點擊相應的按鈕,就坐等協會做最後的審核了。

特別說明兩點:

(2)協會審核這一步具體是依據哪個數據庫或者監管口徑暫不清楚,不過《備案規範2號》裡面在證明文件清單裡提到的“違法違規記錄查詢”指“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證券期貨市場失信記錄查詢平臺:

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

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以上幾個平臺也是大家平時做盡調時用得上的平臺。

3、申請機構已經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

同樣可通過基金業協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查詢管理人是否為會員,這裡只要求是會員即可,無論是觀察會員還是普通會員。

還沒有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要將這個事項提上日程了,過度糾結成為會員是否有用有意義這件事情,可能會為你今後的業務開展埋下一個坑——會員資格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合規提供第三方建議的前提,當多層嵌套被禁止直接影響原來的多層FOF時,投顧管理產品或成為銀行理財對接私募基金的主要結構。

4、申請機構具備3年以上連續可追溯證券、期貨投資管理業績的投資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無不良從業記錄。

填報的過程參考《操作手冊》。

當然,實操中,很多小夥伴都是在這一條卡下的,卡的主要原因是,這一條短短44個字,說了一切又好像什麼都沒說,僅以筆者之前入的坑和對規則的理解講幾個審核要點。


三、審核要求——若干注意

1、投資管理人員有超過3年的投資經驗,但最近2年沒有投資業績,可以嗎?

可以,《備案規範2號》的註釋6原文:投資管理業績是指能夠明確歸屬於投資管理人員本人且滿足連續3年條件的投資管理業績,不限於最近連續3年。

2、能不能機構自己開具證明說明投資管理人員有3年的連續業績?

除了自營賬戶,對於3年的連續業績,協會在審核的時候,更偏重於“第三方”佐證,這個第三方可能是託管、審計機構、第三方評級機構。

具體文件製作時,可以考慮這樣一個“證據鏈”,投資管理人員所在機構證明他在哪個時間段管理了哪隻產品——第三方機構(最容易獲取的應該是託管的蓋章數據)證明在那個時間段那個產品的淨值情況。

3、兼職的投資管理人員行不行?

這個問題筆者沒有實操經驗,無法確切的說行或者不行。建議考慮兩個問題:

(1)一個人在兩家填報業績情況,從業人員管理平臺是否能客觀實現。

(2)之前協會在關於高管兼職的問題上,給出過要求,“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在關聯私募機構兼職的,協會可以要求其說明在關聯機構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等,協會將重點關注在多家關聯機構兼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筆者認為,這個要求的背後,其實是為了防止“掛名不履職”“利益輸送”等問題,從這個角度,也不建議一個人掛兩家投資業績。

4、多個人用一個產品的業績行不行?

實踐中,確實存在“多個人共同成就了一支產品”的情況,一隻產品的投資經理和投資總監、投決會成員不是同一個人,也是客觀存在的,筆者認為應當尊重客觀情況,但申請機構也應當注意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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