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老人贈錢給女兒,把84萬打到女婿帳戶,結果吃了大虧……

「以案说法」老人赠钱给女儿,把84万打到女婿账户,结果吃了大亏……

「以案说法」老人赠钱给女儿,把84万打到女婿账户,结果吃了大亏……

老人贈錢給女兒,把84萬元打到女婿賬戶,女兒離婚時這筆錢能否討回?老人贈與的財產,是不是歸夫妻共同所有?近日,思明區一對夫妻為此鬧上了法庭。

在這起案件中,岳父岳母因對女婿過於信任,結果讓女兒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吃了大虧。

那麼,老人贈錢給子女,究竟應該怎麼做,才能防患於未然,保護自己子女的財產權益?夫妻感情沒了,又該怎麼談錢?

對此,法官說,夫妻也要明算賬,在一些涉及父母贈與財產的離婚案中,如果父母在轉賬時做個備註,說明這錢就是給子女的,離婚財產分割時就能省去很多麻煩。

結婚期間:老人轉給女婿84萬

小劉是一名大學教師,妻子小菲(化名)也在一所高校任職。誰也沒想到,這個在外人看來幸福的家庭,卻在結婚兩年後就鬧離婚了。丈夫小劉到法院起訴離婚時,他們的孩子剛滿一歲。

小劉起訴說,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因此不得不離婚。據瞭解,孩子出生後,雙方還為孩子撫養問題發生爭執,由於當時丈夫要強行抱走孩子,小菲情急之下,咬了丈夫一口。

面對起訴,小菲也同意離婚。但是,小菲最關注的,還是丈夫從自己父母手中拿走的84萬元存款。

小菲說,結婚期間,父母一共轉賬84萬元給丈夫。這些錢,是婚後父母心疼她,用來給她買汽車和車位的,但小劉卻把錢都轉到自己的賬戶。結果,汽車和車位是買了,可第一個車位被小劉登記在自己名下,第二個車位才登記了小菲的名字。

離婚爭奪:這些錢該怎麼分割?

「以案说法」老人赠钱给女儿,把84万打到女婿账户,结果吃了大亏……

經查,2012年2月,小菲的父親先後轉賬34萬多元到女婿小劉賬戶,用於購買一公斤紙黃金作為小菲的嫁妝。

不久後,小菲父親又轉賬20萬元至女婿名下賬戶。幾天後,女婿購買了位於思明區的一個車位,登記在自己名下。之後,他又購買了另一個車位。

2012年3月12日,小菲的母親也轉賬30萬元到女婿賬戶,3月14日,女婿購買了一輛20多萬元的轎車。

庭審期間,夫妻二人都確認前述車位目前的市值為28萬元/個,小轎車的市值為16萬元。

小菲認為,購買紙黃金和汽車、車庫的錢,都是她爸媽的錢,這些財產應該歸她所有。

可小劉卻認為,車位和汽車是岳父岳母對於他們夫妻倆的饋贈,應該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一審判決:64萬算夫妻共同財產

“ 離婚的關鍵原因是他有外遇了。”小菲說,此後,原告對被告母女幾乎不聞不問。2014年5月,被告回婚房取東西時發現門被反鎖,敲了很久後,丈夫才和單位的一名女同事一起出來。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准許原告小劉和小菲解除婚姻關係,女兒隨小菲共同生活,小劉按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

關於財產分割,法院判決認定,兩個車位中,登記在小菲名下的第133號車位歸小菲個人所有。另外,登記在小劉名下的第157號車位歸小劉所有,小劉應支付小菲補償對價140000元;夫妻共同所有的轎車歸小劉所有,他應支付小菲補償對價80000元。

也就是說,小菲父母轉給女婿的84萬元中,最終只有20萬元被認定是給女兒個人購買車庫的,其餘的64萬元則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官說法:沒有備註,就算贈與夫妻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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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賬的錢沒寫名字,究竟是誰的不好說;車位有登記,就有一定的公示效力。

法官分析說,這84萬元是分三筆轉的,一筆34萬元和一筆30萬元在轉賬時都沒有任何備註,應該視為對小菲夫妻的共同贈與。

因為,小菲父親在事先未作任何明確意思表達的前提下,直接將用於購買紙黃金的34萬元轉賬至女婿賬上,應視為對夫妻共同的贈與。

同理,小菲母親轉給女婿的30萬元也應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同理,小菲母親轉給女婿的30萬元也應視作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法官認定,女婿用這64萬元款項購買的第157號車位以及轎車一輛均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不過,另一筆20萬元被小劉用於購買第二個車位,直接登記在小菲名下,這筆款項資金流向目的非常明確,就是為小菲購買車位,應該視為二老對女兒的單方面贈與。所以,法官認定,第133號車位為小菲的個人財產,不應分配。

律師提醒: 轉賬給子女,最好要註明

福建凌一律師事務所林志銘律師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因此,父母轉給子女及其配偶的錢首先應當明確其性質是借貸還是贈與,如果是借貸,應按照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處理;如果是贈與,一般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除非有證據證明該贈與僅是對夫妻一方的贈與。父母贈與子女的錢,如果想指定單獨給子女,應在轉賬附註中特別說明,或者與受贈人簽訂明確的贈與協議。

專家說法:夫妻離婚,財產咋分?

廈門大學法學院黃健雄教授說,只要是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不過,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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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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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棗陽市人民法院

(2018年第90期/總3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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