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大气污染要让企业真正“热”起来

7月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京举行,会议听取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在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还存在“政热企冷”等问题,一些企业采取“昼伏夜出”等方式逃避监管。与此同时,不少大气污染较重的地市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污染防治工作还面临标准制定滞后、行政执法不统一等问题。

针对大气污染治理存在“政热企冷”等问题,以及一些企业出现“昼伏夜出”逃避监管等情况,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来认识:其一,反映出国家对大气污染治理越来越重视,对地方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几年,中央不断派出环境督查组深入到各省(区、市)进行督察,一旦地方大气污染治理不力就有可能被约谈、被问责。因此,各级政府对大气污染整治十分重视,治理大气污染成了一项重要任务。

其二,一些企业由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对控制大气污染不积极,主要是从企业的利益考虑。毕竟要达到大气排放标准,企业不但要对设备等进行更新,而且要治理,客观上会增加不少成本,有的甚至把所有的利润都搭进去也解决不了问题。因此,企业总是想办法偷偷排放,有的还认为就算被逮住了最多也就被罚点儿款。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从现实情况来看,倒逼各级领导干部转变发展理念,依然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一环。而在大气治理等方面对地方官员进行约谈、问责、审计等压实环保责任,让各级各部门切实增强环保责任意识,进一步强调生态红线是绝不能逾越的“雷池”。从而使各级领导干部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严防死守,始终“头悬利剑”、谨慎作为。

治理大气污染,“政热”是必要的,但关键还在于企业什么时候也能“热起来”。要让大气污染治理不再“政热企冷”,关键是要完善有效的治理机制和相关标准。譬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虽然明确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但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缺失;规定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但相关限值标准尚未制定;制药、农药、包装印刷等行业排放标准也存在缺失的现象。另外,要在行政执法上做到统一,要搞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法律强制措施的执法规范和解释,使基层执法有充分的依据;要把行政强制措施地区之间、企业之间执行标准统一起来,从而使执法更加公平公正。在司法保障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犯罪主体认定、证据采信标准、刑事处罚标准等方面要一致起来。

此外,要从源头上控制。应该真正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规定,要让污染企业付出代价,而不应该让政府帮那些企业收拾烂摊子。对于各级政府来说,当前关键是痛下决心,推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融合,拒绝任何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投资项目落户,在企业生产的过程中要加强监管,对造成污染的,必须按国家标准严肃处罚,哪怕罚得他们倾家荡产。只有让企业在大气污染控制方面没有了退路,才能使他们对大气污染治理的热情高起来。(评论员 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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