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丨非法採伐香樟 漳平三人獲刑

以案释法丨非法采伐香樟 漳平三人获刑

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案件,宣判被告人王某泰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被告人黃某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朱某海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同時依法沒收被告人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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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以案释法丨非法采伐香樟 漳平三人获刑

案件詳情

以案释法丨非法采伐香樟 漳平三人获刑

2016年5月份,被告人黃某華與被告人王某泰合謀盜伐位於漳平市新橋鎮坂尾村安仁“桶仔路(又名觀音宮)”山場中的三棵樟樹。

以案释法丨非法采伐香樟 漳平三人获刑

同年8月份,被告人黃某華僱請被告人朱某海,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攜帶油鋸、斧頭、鋤頭等工具,到山場採用砍伐和採挖方式將三棵樟樹砍掉,並拉到被告人黃某華家中,由被告人黃某華將樟樹煉成樟油。期間,被告人黃某華將部分樟油出售,獲利人民幣4200元,並剩餘樟油10餘斤。經福建鼎力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這三棵樟樹為天然野生香樟,屬國家二級保護植物,立木材積為2.4089立方米。

以案释法丨非法采伐香樟 漳平三人获刑

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泰、黃某華到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受調查。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朱某海被漳平市公安局依法傳喚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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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以案释法丨非法采伐香樟 漳平三人获刑

漳平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泰、黃某華、朱某海違反森林法的規定,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香樟三棵,立木材積2.4089立方米,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應依法處罰。被告人黃某華、朱某海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泰當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相關情節和法律規定,遂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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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以案释法丨非法采伐香樟 漳平三人获刑

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不僅破壞生態環境更觸犯刑法,大家切莫貪圖一時之利,以身試法,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毀壞、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行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採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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