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2人私设电网猎野味,却猎出了人命!

游大与游二沿着山上的防火路私自共同架设电网非法狩猎,这次他们没有电到野味,却电出了一条人命!近日,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了游大与游二。

寿宁2人私设电网猎野味,却猎出了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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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打点野猪来过生活,购买了铁线、绝缘板、绝缘宝等一些架设电网的装备,在我居住房子附近的山上架设了电网用来打山猪和一些野兽……我通过一台野猪机把家用电220V升至6000V,野猪机是我试验做出来的,做了很多次才成功……按照以前电野猪的经验160斤的野猪一碰到电网都会死人更何况是人……这么多年来,电到了一百多只野猪,还电到过麂……我架设电网没有向相关单位报备,还被电力公司剪断了好几次……”游二说,为了生计,其购买了架设电网的设备,与游大在山上私设电网,并多次进行捕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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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

游二为谋生计与游大沿着村周围山场防火路私自共同架设电网,未设立警示标志,也未向相关部门报备

至案发前

游二已捕猎一百多只野猪还有一些麂

2018年5月2日

游二外出奔丧,游大接手使用电网

2018年5月3日

游大19:30分送电

2018年5月4日

清晨5时许,上山采笋途经此地的王三触到游大游二架设的狩猎电网,当场被电击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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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以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煜星指出,私设电网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理应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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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禁止随意捕杀,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虽然野猪大量繁殖也存在破坏庄稼作物的弊端,但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政府部门组织捕猎而不允许私自捕猎。而且用于捕猎的高压电网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不仅严重危及过路行人生命安全,且电网金属丝距离地面近,通电后的金属丝一旦与枯枝或落叶直接接触极易产生火花,进而引发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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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以来,我县农村村民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私设电网用于捕猎的行为已造成3名无辜村民不幸死亡,引发森林火灾1起,过火林地面积143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33亩,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9100元,教训十分惨痛。为了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我院针对近年我县农村村民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私设电网用于捕猎的高发行为,向寿宁县公安局、寿宁县林业局发送检察建议书,要求寿宁县公安局、寿宁县林业局将采纳和落实情况在一个月反馈我院,目前已收到寿宁县林业局的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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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非常后悔,我的女儿还那么小,要是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不会私自架设电网捕猎……”游二追悔莫及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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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不知法不懂法,并不意味着违法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居民发现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私设电网用于捕猎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助力寿宁平安建设。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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