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楊過,尹志平對小龍女做的,要是在現代算是強姦嗎?

冒充楊過,尹志平對小龍女做的,要是在現代算是強姦嗎?

相信看過《神鵰俠侶》的朋友對其中一幕一定印象深刻:楊過被義父歐陽鋒帶走練功,歐陽鋒臨走時,點了小龍女的穴道。然後恰巧尹志平從旁邊經過,小龍女是尹志平的夢中情人,看到小龍女靜靜躺

在那裡怎麼能不為所動呢,於是上去就矇住了小龍女的眼睛。小龍女以為這人是自己所愛之人楊過,於是也就配合著那啥了。

事後,小龍女和楊過因此產生了很多誤會矛盾,不過最後真相大白。

當然這都是小說裡的情節,是虛構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也有這樣的事情發生,是否構成強姦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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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現場


陳芳晴和張國富是電子廠的流水線工人,兩人因為在一個車間。一來二往就熟悉了,互生愛慕,成了男女朋友。而車間裡還有一個人李德全也喜歡陳芳晴

由於工廠提供員工宿舍,男女都是分開住在各自的宿舍裡。一天晚上,陳德全喝了點酒。就去女職員宿舍找女工友聊天,然後那天剛好陳芳晴宿舍的其他女工友都出去上夜班了。只有陳芳晴一個人在睡覺,李德全來到宿舍發現屋子裡就只有陳芳晴一個人在睡覺,本來想走的。

但是陳放晴迷迷糊糊醒了看著李德全以為是自己男朋友張國富來找他,就問:國富你站在那裡幹嘛?你怎麼還不睡覺啊?

李德全一聽,知道陳芳晴把自己當成了他男朋友張國富,於是也不說話,關了燈就走到陳芳晴床邊,進行摟抱親吻,之後便對陳芳晴實施了性侵。因為李德全和自己男朋友張國富身材差不多,期間陳芳晴一直沒有察覺。

事後,陳芳晴和張國富談起昨天的事,張國富表示自己一直在宿舍睡覺。陳芳晴疑惑了,那是誰呢。張國富一想昨天宿舍晚上李德全不在,很有可能是他。

於是兩人到派出所報案,警方經過偵查審訊。確認了那晚溜進女職員宿舍的作案人就是李德全,但李德全說發生那事是兩人自願的,陳芳晴沒有反抗,還表現的很積極熱情。

最終司法並沒有採納李德全的辯護意見,以強姦罪對其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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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團隊這樣說

這是一起典型的“非強制性手段”的強姦案件。

強姦罪給人的一般認為是用強制性手段違反女性意志與其發生性行為,這樣理解是對的。但是強姦罪的認定還要從多個維度去看,手段上不僅僅是通常我們說的暴力手段這麼簡單。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是為強姦罪。

根據刑法界通說,強姦罪的可觀要件有以下幾個方面:

(1)強姦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

暴力還有脅迫是很常見的手段,其他手段是什麼呢?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假裝治病強姦婦女,用酒用藥麻醉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際進行強姦,假裝婦女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姦等等

(2)違背婦女意志,違背婦女意志作為強姦罪的本質特徵,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姦罪的基本特徵,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因為強姦的手段各異,婦女對於這種犯罪行為的反抗表現形式並不一樣。有的奮不顧身激烈抗拒,有的是膽戰心驚的掙扎哀求。所以不能以當時婦女有無具體的反抗表示來認定是否違反了婦女意志。

這也解釋了"非強制性手段”的“軟強姦”行為,也是違背婦女意志,屬於強姦行為。所以應當以強姦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兩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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