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說法:以買房「假離婚」簽訂的協議是否可以變更?

每日說法:以買房“假離婚”簽訂的協議是否可以變更?

事件始末

2008年12月24日,呂×、嚴×登記結婚。2013年6月29日,雙方訂立離婚協議,約定雙方自願離婚。另約定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馬自達和奔馳牌小轎車均歸女方所有,雙方無債務,雙方各自名下的私人財產均歸各自所有。同日,雙方到民政局登記離婚,領取離婚證。2014年6月25日,呂×以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有失公平為由向原審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平均分配房產、轎車、嚴×的公司45%的股權及利潤分紅和嚴×名下民生銀行、招商銀行存款。2014年9月呂×與他人登記結婚。原審訴訟期間,呂×為證明其所主張事實成立,證人曹×到庭證實,本案當事人離婚後仍共同吃住。證人曾被男方告知雙方離婚實為購房,女方後亦認可此情。二審訴訟期間,上訴人不再主張請求重新分割涉案房產、轎車和分配嚴×名下的股權、利潤分紅及要求嚴×分擔債務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呂×的全部訴訟請求。呂×不服判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鑫湧律師提示

雙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該財產分割協議是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簽訂的協議法院認可,因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嚴×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而是否有失公平不屬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變更或撤銷的法定情形。無論是婚姻感情或是生活中為人處事不能投機取巧,否則只會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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