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年公積金繳存基數將這樣調整!

最新!2018年公积金缴存基数将这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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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靈活就業人員、公積金中心各分支(辦事)機構: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濰坊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濰政辦發〔2016〕3號)、《濰坊市靈活就業人員自主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濰公積金〔2015〕98號)等有關規定,現就2018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調整範圍。在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支(辦事)機構已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和自主繳存的靈活就業人員中,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較前一年度發生變化的,或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雖未發生變化,但低於或高於繳存基數下限或上限的及其他需調整繳存基數的。

(二)繳存基數。單位應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繳存基數,並不得超過上限和低於下限。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下限的以下限為繳存基數,高於上限的以上限為繳存基數。

職工工資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計算,具體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同時還包括按月、按季、按年發放的屬於工資總額範圍的獎勵性工資。

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繳存基數。

(三)繳存基數上限和下限。2018年度我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限為17034元,下限為1910元(如與統計部門公佈的社平工資和人社部門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不一致,則以兩部門公佈的數據為準)。

靈活就業人員的繳存基數原則上不低於我市社保最低繳費基數(目前為3179元,今後將根據人社部門公佈的數據同步調整)。

(四)調整時間。2018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自2018年7月1日起至8月15日止,調整後的繳存基數於2018年7月1日起執行。

(五)信息完善。

在辦理調整基數業務的同時,要補充完善繳存單位和職工賬戶信息,相關要求見《繳存單位和職工賬戶信息完善須知》(附件1)。涉及單位基本信息、職工個人重要信息需要變更的,須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營業廳前臺辦理變更。

二、辦理方式

(一)已開通網上服務廳業務(單位版)的繳存單位,應通過網上服務廳辦理繳存基數調整業務。凡職工繳存基數低於我市社保最低繳費基數(3179元)的,應在系統中拍錄職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報表,同時拍錄本單位上年社保繳費單據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承諾書》(附件2),以上所需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二)尚未開通網上服務廳業務(單位版)的繳存單位原則上應首先開通網上服務廳(單位版),如因技術原因或公積金中心分支(辦事)機構等原因無法通過網上服務廳辦理繳存基數調整的,可按原流程辦理並提供以下材料:

1.《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一式兩份,並同時報送電子版;

2.凡職工繳存基數低於我市社保最低繳費基數(3179元)的,應提供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的上年度單位在崗職工工資報表複印件一份、本單位上年社保繳費單據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承諾書》(附件2);

3.以上所需材料均要求加蓋單位公章。

(三)靈活就業人員需變更繳存基數的,應於當年的6月15日至7月5日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未在該期限內提出變更申請的,繼續按上年度繳存基數繳存。靈活就業人員按照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月繳存基數的,如遇人社部門公佈的本地最低工資標準上調時,公積金中心將於下一住房公積金年度開始前,自動將職工執行月繳存基數調整為新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其他事項

(一)各繳存單位要把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單位、職工賬戶信息完善和重複賬戶合併以及開通使用網上服務廳業務(單位版)等作為規範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行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指定專人負責,認真做好相關工作。

(二)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全員、足額為本單位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按低於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基數繳存公積金,不得隨意停繳、欠繳。

(三)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近期我市將調整部分貸款政策,將以借款人的公積金繳存基數作為月收入測算其貸款額度,相關具體內容為:借款人可用於償還貸款的月收入以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系統中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計算;借款人及配偶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以雙方的繳存基數合併計算;借款人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已婚的,以借款人本人繳存基數加配偶的月收入計算(配偶的月收入統一按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單身的僅以借款人本人的繳存基數計算。

單位應嚴格按照職工實際工資收入確定繳存基數,以免因繳存基數低於實際工資而影響職工的貸款額度。繳存基數調整後應及時告知繳存職工本人,以保障繳存職工知情權,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因核對不嚴、弄虛造假等原因,致使繳存基數調整後產生糾紛的,由繳存單位承擔相關責任。

(四)各分支(辦事)機構要建立和完善工作程序,以基數調整工作為契機,按住建部“雙貫標”要求做好相關信息補充完善和合並清理工作。指定專人分別負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和單位、職工、靈活就業人員賬戶信息完善、變更的初審、複核確認工作。對於材料不全、信息不完善的,應告知補充材料、完善信息後再來辦理,確保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賬戶信息的準確、完整。要做好單位上報的紙質材料和電子資料編號歸檔管理工作。

附件:

1.繳存單位和職工賬戶信息完善須知

2.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承諾書

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1日

附件1

繳存單位和職工賬戶信息完善須知

為便於業務聯繫,便於單位和職工及時瞭解住房公積金政策,保證單位和個人網廳、微信公眾號、手機APP等“互聯網+公積金”業務的開展,各單位應在辦理基數調整業務的同時,主動做好繳存單位和職工賬戶信息的完善工作,確保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單位、職工賬戶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唯一性。

一、單位賬戶需完善信息。1.單位名稱、地址、郵編;2.機構類型、單位性質、經濟類型、行業分類、所屬行業;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4.法人代表姓名、證件號碼、辦公電話;5.經辦人姓名、證件號碼、辦公電話、手機號碼;6.發薪銀行賬戶、開戶銀行與發薪日期、單位設立時間。

填寫說明:“單位名稱”應填寫單位全稱;“機構類型、單位性質、經濟類型、行業分類、所屬行業”根據本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其他證照如實填寫;單位地址與郵政編碼”應填寫單位所在地的地址,具體到縣區、鄉鎮(街道)、XX路(街)XX號,並填寫具體經辦部門,郵政編碼應為單位所在地的6位郵政編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應填寫18位的阿拉伯數字或大寫英文字母、“組織機構代碼”應填寫10位代碼(包含中間短橫線“-”),字母用大寫;“法人代表姓名、證件號碼、辦公電話”應填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登記證上的法人姓名、證件號碼,姓名為兩個字的中間不要加空格,辦公電話填寫7位號碼;“經辦人姓名、證件號碼、辦公電話、手機號碼、發薪銀行賬戶、開戶銀行與發薪日期、單位設立時間”根據單位實際填寫,其中經辦人應填寫單位具體經辦部門的人員,辦公電話填寫7位號碼,移動電話應為該經辦人員11位手機號碼。

二、職工賬戶需完善信息。1.繳存職工姓名;2.身份證號碼;3.手機號碼;4.通訊地址;5.電子郵箱。

填寫說明:“繳存職工姓名”應填寫身份證上的姓名,姓名為兩個字的中間不要加空格;“身份證號碼”應填寫18位身份證號碼,字母應大寫;“手機號碼”應填寫11位的手機號碼;“通訊地址”應填寫能及時、準確收到信件的具體到縣區、鄉鎮(街道)、XX路(街)XX號、XX樓XX單元XX室的家庭住址,提供單位地址的,應明確職工所在部門、科室;“電子郵箱”應儘可能填寫,方便以後公積金中心多樣性服務的提供。

三、重複賬戶合併。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第十三條“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規定,各繳存單位和分支(辦事)機構要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住房公積金賬戶管理,嚴格按照市中心《關於清理合併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通知》(濰公積金〔2016〕62號)對全市住房公積金職工賬戶進行清理合併。

附件2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承諾書

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我單位已按照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核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已告知職工個人,職工本人已確認無異議。

我單位承諾:若有職工向你中心投訴對我單位核定的繳存基數不知情或提出異議,我單位將積極配合貴單位開展調查處理。如情況屬實,我單位將按規定重新調整繳存基數並辦理補繳手續,並接受相應處罰。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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