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7年全國法院最新無罪判例看騙取貸款罪的九大無罪裁判要旨

肖文彬:詐騙犯罪大要案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專注於詐騙類犯罪辯護十餘年)

金翰明: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力求在詐騙犯罪領域做到極致

從2017年全國法院最新無罪判例看騙取貸款罪的九大無罪裁判要旨

騙取貸款罪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設的罪名,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規定為騙取貸款罪。騙取貸款罪的立法目的是對貸款詐騙罪未能規制的範圍進行補充,在貸款詐騙罪之外,將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騙貸行為也認定為犯罪。

騙取貸款罪相較於貸款詐騙罪,看似入罪門檻低。但是在司法實務中,並非貸款手續的瑕疵行為、或者使用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行為一定構成犯罪。認定騙取貸款罪的關鍵有兩點:一是對欺騙手段的認定;二是對“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

從刑事辯護的角度,騙取貸款罪指控的辯護邏輯為:

首先,若行為人並非基於欺騙手段取得貸款,則必然不構成騙取貸款罪;其次,即使行為人通過欺騙手段取得貸款,但因為提供了相應的擔保或者已經歸還全部或大部分貸款的,不會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亦不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不構成騙取貸款罪;最後,行為人騙取貸款的數額未達追訴標準,或者在案證據未達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的,亦是行為人出罪的理據。

為此,筆者通過權威判例檢索平臺,整理了2017年全國法院作出的最新的騙取貸款罪的無罪判例,並整理處無罪裁判的要旨,作為刑事辯護的實務參考。

一、客觀方面不符合騙取貸款罪構成要件的無罪

無罪裁判要旨一:行為人雖然偽造了部分貸款資料,但具有足夠的履行能力且提供了真實足額的抵押擔保,金融機構可通過擔保實現債權,不存在遭受重大損失的風險

參考案例:李建興等人涉嫌騙取貸款罪、偽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湘04刑終130號】

無罪判決理由: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案中,上訴人李建興等人因真實的工程項目建設需要申請貸款未果,遂通過向雷某借款,以雷某的名義向信用社申請貸款,並由雷某提供真實足額的抵押擔保。雷某在貸款過程中,因信用社審核過程中提出需要補充材料,李建興遂讓郭勇、賀群花進行協助,郭勇、賀群花在這個過程中為成功申請銀行貸款,雖偽造了相關資料。但鑑於貸款人系雷某,雷某有足夠的履行能力,信用社隨時可以通過擔保來實現其債權,信用社不能認定遭受重大損失。故上訴人李建興、郭勇、賀群花的行為不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無罪裁判要旨二:行為人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貸款,但具有還款能力並已經償還了大部分貸款,無法證明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而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同時數額亦未達到騙取貸款罪的入罪標準

參考案例:陳樹鋒涉嫌貸款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判決書,(2017)粵08刑終61號】

無罪判決理由:上訴人陳樹鋒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採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20萬元,但向中行湛江分行申請家居裝修分期付款業務20萬元的信用貸款時提交了真實的身份資料及自己的不動產證明資料,證實了陳樹鋒歸還欠款的能力,且案發前已償還了大部分貸款,案發後有能力履行尚未償還的小部分貸款的還貸義務,故不能認定陳樹鋒對該款項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陳樹鋒通過欺騙手段取得中行湛江分行的家居裝修分期付款業務金額為20萬元,逾期未歸還款項為78384.80元,該行為屬於騙取貸款的行為,但未達騙取貸款罪的追訴標準,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無罪裁判要旨三:貸款轉據的手續雖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對於金融機構提供了真實有效的物權擔保,金融機構可以向行為人和擔保人主張權利實現債權,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風險

參考案例:陳鐵民涉嫌貸款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新邵縣人民法院,(2017)湘0522刑初58號】

無罪判決理由:陳鐵民於2012年12月在昭陽農商行貸款500萬元,因到期無力償還申請展期。在展期完成後,應昭陽農商行的要求,以肖某從中聯重科購買並登記在某某公司名下的攪拌站1套,泵車1臺,攪拌車10臺作抵押在昭陽農商行辦理了500萬元的貸款轉據手續。其一、2013年12月陳鐵民辦理的貸款手續只是2012年12月貸款的轉據,系昭陽農商行工作人員的意願,也徵得了陳鐵民的同意,但陳鐵民主觀上沒有騙取貸款的故意,也沒有實質獲得貸款;其二、昭陽農商行允許陳鐵民進行貸款轉據,是基於對混凝土這一新興行業前景的預期。陳鐵民在轉據時隱瞞了應將攪拌站1套,泵車1臺,攪拌車10臺的登記手續依合同規定交給中聯重科辦理按揭貸款手續的事實,其行為相對於中聯重科一方來說系欺詐行為、違約行為,由此導致某某公司事後經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判決後承擔了連帶清償責任。但相對於昭陽農商行一方來說,該動產抵押登記手續是真實、合法、有效、唯一的,在轉據前經昭陽農商行核實,不具有欺騙手段;其三、陳鐵民於2012年在昭陽農商行的500萬元貸款到期後,昭陽農商行可以向陳鐵民及擔保人主張權利,實現債權,不會造成重大損失。2013年12月對該貸款轉據後,昭陽農商行可以依法處置陳鐵民的抵押動產,未經處置不能認定陳鐵民的行為給昭陽農商行造成了重大損失,也不能認定有其他情節。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鐵民犯騙取貸款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無罪裁判要旨四:行為人雖通過虛假購銷合同、偽造公司賬目等手段獲取貸款,但提供了真實的擔保,且貸款已全部償還,未給金融機構造成損失

參考案例:管某某涉嫌騙取貸款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遼04刑終94號】

無罪判決理由:管某某以虛假購銷合同和王某某偽造的企業財務報表、公司賬目和購銷合同等虛假材料,由同利擔保公司擔保,向撫順銀行新撫支行貸款一千五百萬元。貸款發放後,管某某將其中一千萬元償還給元亨小額貸款公司,其餘部分用於償還公司債務、貸款利息及日常經營等支出。

華盛公司在撫順銀行新撫支行申請1500萬元貸款時,已由同利擔保公司提供了擔保,且貸款於案發前由同利擔保公司予以償還,管某某等人的行為並未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同時,華盛公司又向同利擔保公司提供了反擔保。故原判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管某某、韓某某、王某某、王某1犯騙取貸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四上訴人構成騙取貸款罪。

類似案例:王暉、徐洪良涉嫌騙取貸款罪一案二審刑事裁定書【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川刑終423號】

無罪裁判理由:原審被告單位四川交大揚華科技有限公司及王暉、徐洪良在銀行機構開具敞口銀行承兌匯票過程中,使用虛假購銷合同,實際取得敞口貸款共計3.90916億元,但涉案的3.90916億元均已正常歸還結清,未造成實質危害,故四川交大揚華科技有限公司、王暉、徐洪良、侯小蘭均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無罪裁判要旨五:金融機構對行為人使用他人名義進行貸款的情況是明知的,沒有產生認識錯誤,不符合騙取型犯罪的因果關係,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參考案例:張某某涉嫌騙取貸款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遼14刑終107號】

無罪判決理由:騙取貸款罪,是指自然人和或者單位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其構成犯罪的前提必須具備欺騙手段,且該欺騙手段必須足以使金融機構產生錯誤認識,並在此錯誤認識的基礎上發放貸款。該欺騙手段必須是針對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

上訴人張某某為承包金星支行土地而從金星支行使用李某某、張某某、宋某某、李某某、任某某、魏某某、張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亢某某、黃某某、孫某某、劉某某、張某某、劉某某、張某某等17人名義貸款24筆,總計金額120萬元。該行為依法不能認定為騙取貸款罪,首先,根據金星支行工作人員張某洋、楊某某、牛某某等人證實及銀行貸款檔案、張某某還息說明等證據證實,張某某使用他人名義進行貸款的行為無論是當時金星支行具體辦理貸款手續的信貸員劉某某,還是當時負責審批貸款的金星支行行長張某洋均為明知。在貸款發放後,上訴人張某某向金星支行支付相關利息,金星支行亦直接向張某某催收欠款,在貸款到期需辦理轉貸時,金星支行又將上述120萬元貸款辦理轉貸至張某某親屬及張某某本人名下,綜合上述證據,本院足以認定,金星支行在發放貸款及催繳貸款的過程中,對張某洋以他人名義貸款的事實是明知的,沒有產生錯誤認識,貸款也由張某某實際使用。現有證據不能認定張某某對金星支行的工作人員使用欺騙手段,不能認定上訴人張某某構成騙取貸款罪。

二、數額未達追訴標準的無罪

無罪裁判要旨六:數額未達法定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騙取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追訴標準,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參考案例:李軍涉嫌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8刑終62號】

無罪判決理由:上訴人李軍通過與中行湛江分行簽訂家居裝修分期協議,因此取得銀行資金20萬元,雙方之間屬於借貸合同關係,上訴人李軍取得銀行資金20萬元後將部分資金挪作他用,而逾期未還的行為,屬於民事調整範圍,不屬於超額、超時惡意透支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鑑於其對銀行資金沒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不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其行為屬於騙取貸款行為,不屬於貸款詐騙行為。其逾期未還銀行貸款本金83695元及利息數額不大,未達騙取貸款罪的追訴標準,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

無罪裁判要旨七:在案證據不能證實行為人參與實施了虛構購貨合同、偽造購貨合同、虛構貸款用途等騙取貸款的行為,控方證據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參考案例:孟迪涉嫌騙取貸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2017)黑0102刑初72號】

無罪判決理由:公訴機關認為孟迪幫助其丈夫鄔某使用虛構購貨內容的合同、偽造購貨合同、虛構貸款用途等手段在龍江銀行、興業銀行大慶分行騙取貸款。本案書證、證人證言、同案犯供述及孟迪供述均不能證實孟迪參與制作了虛構購貨內容的合同、偽造購貨合同、虛構貸款用途。只是能夠證實孟迪同鄔某一同到銀行貸款的事實,對於孟迪明知鄔某使用虛假的設備銷售合同、編造貸款用途,夥同鄔某預謀後,使用偽造的供貨合同等指控,沒有相關證據予以佐證。經審理查明的事實系潤廣公司、鄔某在龍江銀行騙取貸款,孟迪在自然人擔保函保證人配偶處簽字。鄔某在興業銀行大慶分行貸款,孟迪在借款人配偶聲明處簽字,鄔某和孟迪共同在借款合同上主債務人和共同債務人處簽字。本案的證據不能印證案件發展的各個階段和環節,未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故辯護人關於孟迪騙取貸款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宣告孟迪無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公訴機關對孟迪犯騙取貸款罪的指控存疑,本院不予支持。

無罪裁判要旨八: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騙取貸款的行為給銀行造成20萬元以上的經濟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參考案例:李濤、趙彬涉嫌騙取貸款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利辛縣人民法院,(2016)皖1623刑初307號】

無罪判決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濤、趙彬從建設銀行利辛支行獲取貸款1363萬元,其中,被告人梁偉芳幫助李濤獲取貸款279萬元的事實清楚。但根據建設銀行利辛支行出具的證明及相關書證,李濤等人雖系假借姜某1、姜某2、代某、田某、武某2五人名義辦理按揭貸款,但所購商鋪均進行了抵押登記,並扣劃了保證金,即上述貸款已向銀行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擔保,不至於給銀行造成實際損失。同時,貸款出現逾期後,建設銀行利辛支行已就其債權依據合同約定向利辛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且利辛縣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生效裁判,並查封了相關抵押房產。綜上,根據現有證據材料,公訴機關未能舉證證明李濤、趙彬、梁偉芳三被告人騙取貸款的行為給銀行造成20萬元以上的經濟損失,或者致使100萬元以上的貸款處於危險之中危及貸款安全的事實,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故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犯騙取貸款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類似案例:遼寧潤迪汽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鄒建波涉嫌騙取貸款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遼陽市太子河區人民法院,(2017)遼1011刑初76號】

無罪判決理由:被告單位潤迪公司、被告人鄒建波以欺騙手段獲取銀行貸款,但未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也不具備其他嚴重情節。公訴機關對被告單位潤迪公司以虛假買賣合同,騙取銀行貸款超過100萬元以上,構成騙取貸款罪的指控;對被告人鄒建波系潤迪公司主管人員構成騙取貸款罪的指控,因騙取貸款罪除要求犯罪主體必須採取欺騙手段以外,還要求具備“給銀行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這兩個條件之一。給“銀行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是一個客觀標準,而本案中被告單位潤迪公司向遼東農村商業銀行借款1000萬元、遼東農村商業銀行首山支行借款3000萬元、燈塔農村信用聯社借款3300萬元,潤迪公司在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已經償還給銀行,沒有給銀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結果發生。在沒有明確何種情形屬於騙取貸款罪中“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下,無法認定潤迪公司的行為符合“其他嚴重情節”。

四、法不溯及既往:《刑法修正案(六)》實施之前的相關行為,不能以騙取貸款罪進行認定

無罪裁判要旨九:行為人在《刑法修正案(六)》增設騙取貸款罪之前,實施的相關騙取貸款行為,在不能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情況下,不構成貸款詐騙罪,亦不成立騙取貸款罪

參考案例:張某某涉嫌騙取貸款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遼14刑終107號】

無罪判決理由:其次,上訴人張某某從金星支行貸款的行為實行於2006年1月至3月間,在張某某行為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尚未規定騙取貸款罪,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對張某某的行為亦不應進行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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