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从公开裁判文书开始


今年3月9日,周强院长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介绍,截至今年2月底,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庭审64.6万件,观看量48.5亿人次;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4278.3万份,访问量133.4亿人次,用户覆盖21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资源库。

其中,裁判文书公开是连接司法与民众的一个重要桥梁,它主要是指法院通过一定的途径将自己作出的各类法律文书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公开。而审判公开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原则之一,裁判文书公开恰恰是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题中之义。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逐渐从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涉外案件裁判文书的公开扩展到各类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等裁判文书的公开。在裁判文书公开公开的过程中,互联网功不可没,它为裁判文书公开提供了广阔的的平台。

司法公开:从公开裁判文书开始

一、我国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一)“裁判文书公开”的启动

1999 年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并发布了关于公开审判的文件。2000 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有重大影响、具有典型意义、指导作用等案件的裁判文书予以公布,供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参考。”2007 年公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逐步扩大。

(二)“裁判文书公开”的进展

2009 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裁判文书查询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书的制度。”随后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进一步明确指出:“研究建立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2009 年 12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专门规定了“文书公开”的内容。在总结各地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经验的基础上,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制度改革课题组正在着手起草《关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若干意见》。

(三)“裁判文书公开”规范的具体内容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规定了“文书公开”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1. 文书说理公开,要求裁判文书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

2. 二是文书公开形式,要求根据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的需要,集中编印、刊登各类裁判文书;

3. 文书网上公布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其余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当事人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决定不在互联网上公开;

4. 裁判文书中私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权利的信息应做技术处理;

5. 收集各界对裁判文书的意见,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

(四)“裁判文书公开”取得的成效

目前,我国公开裁判文书最主要的渠道是网络——如“中国法院网”、“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以及全国法院门户网站的建立,都为裁判文书的公开提供了广阔的平台。

随着裁判文书公开范围的逐步扩大,公众更加了解法院的工作。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以最快捷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效地行使监督权;使不同地区、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更加便捷,通过进行比较与评判,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增强法官责任心,方便法官之间互相学习借鉴,提高业务水平;有助于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公开:从公开裁判文书开始

二、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对当事人隐私权的挑战”看“裁判文书公开的程度”

但是,任何一个制度都存在着两面性,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也不例外,在这一制度下遭受最大挑战的无疑是当事人的隐私问题。裁判文书公开与当事人隐私保护的价值冲突主要体现:隐私权是个人享有的一种独处之安宁而不被侵扰的权利,蕴含了自由、平等、人格尊严等人类普遍要求与推崇的重要价值,而这些价值的实现依赖于私人生活、私人领域与社会的隔离,也就是说没有“私密性”,隐私权就无从实现。而裁判文书上网的主要价值则在于促进司法公开,没有公开则无从知情,没有知情则无从监督,故越要充分保障公众对司法运行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就越需要扩大司法公开的程度。不可避免的是,法院网上公开裁判文书在促进司法公开的同时,亦带来将裁判文书记载的有关当事人“隐私”公之于众的“副作用”。

目前,我国就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范围与程度大致存在两种观点: 一是裁判文书应全面、彻底的在网上公开,公民通过网络获取审判信息的权利不应受到限制; 二是裁判文书公开主要应从功能角度分析,不具备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必要在网上公开。上述观点的分歧来自对裁判文书上网目的的不同认识,如上网的最大目的在于促进执法统一,满足法律研究、教育的需要,那么仅对新颖、疑难、典型并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网上公开裁判文书即可; 反之,如将目的界定为促进司法公开透明以及公众对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则以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为原则。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公众不可向法院申请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内容的裁判文书。虽然依最高法院的规定,这些裁判文书也不得公开在互联网上,但除此之外,还有若干情形下的裁判文书不能在网上公开。可见,我国司法实务上采取的是区别对待网上公开和纸质公开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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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文书公开的理论基础

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的应有之义,也就是说,审判公开是裁判文书公开的直接来源。

审判公开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我国诉讼制度的基石。

宪法第1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为落实这一制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就它的内容作了具体化。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

(1)在总则中规定公开审判的基本原则。

(2)在审理程序中,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应当公开审理。基于各类诉讼特点不同,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在判决程序中,规定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显然,裁判文书公开既不属于上述审理过程中的公开,也不属于判决公开宣告。

有观点认为应将裁判文书公开列入判决公开宣告范畴。这种看法不妥,因为判决公开宣告是从判决向当事人告知角度所作的规定,它只适用于判决的宣告阶段。那么既然裁判文书公开不属于上述两种公开,我们是否可以断言它不属于审判公开的内容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审判公开的含义不限于上述两种形式。各个诉讼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基本原则,这种规定方式有两种意图:一是统领程序具体的内容,二是在法律规定不足时具有漏洞补充的作用。因而,各个诉讼法虽然对于裁判文书是否公开没有直接规定,但是通过总则中公开审判的字面解释,我们仍然可以推知它也应属于审判公开的范围之内。

裁判文书公开与审判公开除了这种被包含关系之外,还表现为裁判文书的公开可以促进审判的公开。裁判文书是记载审判活动的载体之一。它不仅记载着法官对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审理后的认定,而且记载有诉讼过程。它能将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法官的心证形成过程表达出来,公众基于裁判文书就可以对案件的审判活动形成判断。从这个意义而言,裁判文书内容的充实度也决定着审判公开的程度。

司法公开:从公开裁判文书开始

四、我国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裁判文书公开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价值冲突,尽管如此,笔者认为,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存在绝对是必要的,鉴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紧张关系,在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 裁判文书公开前法院应严格履行审查义务,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我国关于审判公开制度先后颁布很多重要的文件,特别是2009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专门规定了“文书公开”的内容。但是,这些文件都没有具体规定哪些信息可以屏蔽,哪些信息不可屏蔽,特别是对不同的法律文书,不同当事人,不同具体案情也没有做具体详细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内容作具体详细的规定,但这不是法院可以免责原因。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法院的基本职责和职能,因此,法院行使职权时一定做到首先不侵犯公民的权利,在裁判文书公开前进行审查,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2. 裁判文书要进行严格的技术处理。

(1)确立不公开个人信息为原则,以公开个人信息为例外。在任何裁判文书公开中,我们都不能公开个人信息,特别是对住址和身份证号等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信息一律不能公开。有人会提出那么我们如何监督审判呢?我们认为,监督审判方式是多元的,无论何种方式都不能以牺牲公民的个人利益为代价。

(2)公开裁判文书中,我们可以把裁判文书所有涉及人员的基本信息作技术处理。比如姓名,可采用“姓+某某”代替;未成年人一律表述为“未成年”;成年人可表述为“成年”等。

(3)为了不影响技术处理后的裁判文书的完整性及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可在公开的裁判文书后予以说明:“本裁判文书在公开发布时,为保护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个人信息,对其相关信息进行了技术处理。”

司法公开:从公开裁判文书开始

参考文献

1、《推行裁判文书公开——把司法产品放在阳光下》,人民法院报,2010-03-29

2、《推行裁判文书公开——把司法产品放在阳光下》,人民法院报,2010-03-29

3、 William M.Beaney,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 No.2,1966(译版)

4、曾娜:《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中的隐私问题研究》,《时代法学》,2013年2月

5、郝振江:《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报》2009 年4月16日第 005 版

6、郝振江:《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报》2009 年4月16日第 005 版

7、马建帅:《浅析裁判文书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技术与市场》,2010年第10期第1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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