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下《指導意見》中的規定,關鍵詞有如下十點:
1、對四類資管產品設定80%相應資產標的的最低投資要求;
新增“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 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
2、合格投資者資質標準和認購標準;
3、禁止“資金池”業務;
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最短期限不得低於90天,禁止非標期限錯配;
4、統一資管產品的風險準備金計提標準(資管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
5、統一負債槓桿比例;
公募上限140%,私募200%,分級私募產品140%;
6、規範分級產品類型和槓桿比例;
可分級的私募產品中,固收類分級比例不超3:1,權益類不超1:1,混合和金融衍生品類不超2:1;
7、堅決打破剛兌;
確定四類剛兌行為,並區分兩類機構加以嚴懲;
8、消除多層嵌套和通道;
資產管理產品只可投資一層資產管理產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
9、資產組合集中度管理;
對公募和私募資管產品投資單隻證券設定投資比例上限;
10、設定過渡期和新老劃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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