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下《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关键词有如下十点:
1、对四类资管产品设定80%相应资产标的的最低投资要求;
新增“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 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2、合格投资者资质标准和认购标准;
3、禁止“资金池”业务;
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禁止非标期限错配;
4、统一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
5、统一负债杠杆比例;
公募上限140%,私募200%,分级私募产品140%;
6、规范分级产品类型和杠杆比例;
可分级的私募产品中,固收类分级比例不超3:1,权益类不超1:1,混合和金融衍生品类不超2:1;
7、坚决打破刚兑;
确定四类刚兑行为,并区分两类机构加以严惩;
8、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
资产管理产品只可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9、资产组合集中度管理;
对公募和私募资管产品投资单只证券设定投资比例上限;
10、设定过渡期和新老划断。
閱讀更多 猛爺告訴你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