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湖北一初中女生遭男同学抢劫被多处捅伤,却因施害人未满14岁被撤案?

特纯奶人

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必须健全未成年人行为矫正体系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很多人呼吁要考虑到未成年人情况发生的变化,有必要降低未成年人入刑的年龄限制。但是,降低入刑年龄,加大对未成年犯罪的惩罚力度,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学校和未成年人监护人必须履行教育责任,要从小培养孩子有规则意识、法律意识,不是纵容孩子。


近年来,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增多,但是,由于我国有未成年人不到14周岁将不承担刑责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故意杀人,也不会负刑事责任。这当然令舆论极度不满。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我国立法机构应该针对舆论的呼声,展开针对调整未成年人入刑年龄限制的审议。事实上,在近年来的两会上,已有这方面的讨论,但赞成和反对意见不一,也有不少人大代表反对降低入刑年龄。因为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道理很简单,如果把入刑年龄降低到12岁,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怎么办?总不可能一直降低入刑年龄。而未成年人未满14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也是很多发达国家的做法。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宽严有度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具体表现在,在家庭和学校教育中,没有对孩子的规则教育和法制教育,一些家庭对“熊孩子”的破坏行为,不进行及时矫正,而是百般呵护,还把伤害他人的行为视为“恶作剧”。而对于违反校规、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学校最多仅仅是批评教育,没有跟进的矫正、惩罚措施。发达国家虽然对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却有完整、系统的社区矫正系统,对于有行为偏差的学生,将由学校、家庭、社区共同进行矫正,比如必须在社工的监督之下,完成多少小时的社区劳动,还有专门的心理咨询专家进行心理辅导等等。


另外,在我国一些地方取消工读学校,实行有行为偏差孩子和其他学生一起同班求学后,我国的普通中小学,对问题学生,没有有针对性的教育方式,基本采取边缘态度,即任其自生自灭,这在农村地区,更加突出,有一些孩子是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管教,加之学校不问不管,就混迹社会,很容易染上恶习。这已经成为当前校园欺凌的主要原因。取消工读学校的做法,从未成年人更好成长出发,并无问题,问题在于,没有与之对应的教育改革和调整。在应试教育环境下,我国学校把更多精力用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的考试分数上,而用在育人上的精力并不多,对于成绩不好的问题学生,教师更不愿意花精力。很显然,简单加大惩罚力度,而不针对根源问题加以治理,并不能解决问题。


减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我国有专门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强调了学校责任、家庭责任、社会责任,但从现实看,从学校到家庭、社会,并没有尽到责任。只有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履责,才能给所有孩子健康的成长环境。对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虽不能追究刑责,但必须有相应的惩罚、矫正措施,让孩子接受相应的惩罚,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同时得到及时的矫正,这会减少整个社会的问题孩子,预防未成年孩子进一步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熊丙奇看教育

大家好!我是受害女孩的妈妈!我为我女儿这次承受的所有伤痛感到无比绝望!无比痛心!我强烈要求严惩杀人不眨眼的未成年凶手!我希望社会重视未成年弱势群体更受保护这块抓紧立法!十三岁半就能蓄谋已久,手持四把刀抢劫拘禁,行凶杀人强奸,证明他心理素质非常不一般!现在十二岁的孩子就能跟成年人一样的成熟了,如果法律不更改我们做父母的谁能保护孩子的人生安全?现在大多数未满十四岁的孩子大多跟着妈妈生活,一般的家庭都是爸爸外出打工,男孩得不到更好的教育,女孩得不到更好的保护,我强烈呼吁社会多关注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现在孩子都早熟,什么都比大人懂,如果这次不能严惩行凶者,那还会有更多的未成年人钻法律的空子,更多未成年受害者得不到相应的保护!

 

发生这件事以后,我的女儿成绩一直下滑,经常闷闷不乐,有时候只有用哭来发泄。这两天她考完试我准备带她去看心理医生,然后出去散散心,特别害怕她心里承受伤害。

 

昨天我去开家长会,看见孩子在学校又哭了,她又跟我说:总想控制自己不去想那些事,但是就是控制不住,说马上就要考试了,压力也非常大,成长下滑她不敢面对,我听了非常难受,有种冲动去跟他们家同归于尽的想法,对方的一句孩子好了,就不需要任何赔偿了,说看着孩子挺好,没有我说的那么严重,没有看见孩子得抑郁症!那我请问:你们是觉得孩子还不够严重吗?非要我的孩子得抑郁症才算严重吗?

 

下面是我之前写的事情发生的经过,到现在为止,我和对方家长在村委会的协调下一起在村里协调过两次,村委会跟我说私下找他们协调过不下20次,对方连最基本的经济赔偿也不愿意给,村委会派出所说协调不了让我走民事诉讼,可是法律保护他们家孩子,我走法律程序能有什么用呢?







瞰透人訫

必须重新审视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别让受害人说“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未成年人罪犯!”


先是受害人的母亲在网上公开呼吁维权,称女儿的昔日同学持刀抢钱并用刀逼着女孩脱光衣服图谋不轨,还用刀将女孩脖子、手、腿刺伤。女孩从4楼跳到平台上才脱离危险。但是就因为这个行凶者未满14周岁,去派出所得到的答复是对方未满14周岁,受法律保护没有立案,凶手父母不愿意赔偿,村委会没有办法协调。家长质疑: 法律是在支持未成年人行凶犯罪吗?强烈要求严惩杀人不眨眼的未成年凶手!

然后我们看到的当地警方的通报称,因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未满14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尚不够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案件予以撤销。


这件事情当事人的心情可以理解:女儿受到如此伤害,但是却不能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但是从法律角度讲,我们也确实不能指责公安机关,因为按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这是硬指标,这绝不是公安机关在个案中能突破的事儿。



我看到这位家长,仍在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坦率地说,这位家长的心情绝对可以理解,但恐怕确实有些误会。她所看到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新闻,绝非14岁以下的。以我国刑法规定,14岁以下是绝对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以现行法律来讲,家长想让这个未成年凶手承担刑事责任的意愿是肯定不能实现。就民事赔偿问题,可以直接到法院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承担责任。如果非要说赔偿以外处罚和管束的话,按《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但现在因为各种原因很少见对这种未成年人收容教养的了。


总结了半天,这样的事儿让家长无法接受,让公众觉得不公平,可公安机关又确实束手无策,这说明我们法律规则有问题!

现在的孩子由于网络等原因对社会的认知与二三十年前完全不同,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体系和处理方式其实早就落后了,这也是很多人质疑《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罪犯却保护不了未成年人的原因。这当然话是气话,这问题也不单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问题,真的有必要考虑修正了!民法里都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10岁下调到8岁了,刑事责任年龄这么多年却毫无变化,这显然没有与时俱进!而且,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不构成刑事责任,一般就是放任,也缺乏相应有效的矫正措施!


呼吁: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因年龄问题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少年要视案情不同处理,情节确实不重的,可交家长管教,但对一些严重罪行的少年,家长早就失去了管教能力,一定要有相应的公权介入的矫正和挽救体系,不能放任不管!

(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首发于悟空问答)


杨律说法

立法界应当尽快对未成年犯罪的年龄标准予以调整,避免令“未成年人保护法”变成“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法”。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一切可以构成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具体量刑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除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等情况以外,原则上对于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以上是刑法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简略规定。

最初立法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标准争议比较大,最终采取14周岁、16周岁这个标准,那时考虑在当时的社会状况下,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对于很多行为的性质、自我智力水平都有明显的欠缺,因此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年龄标准设定为14周岁。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进程加快,未成年人的智力开发和身体素质都早已经远超立法时的普遍社会标准,当下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水平很多都已经达到了接近成熟的标准,且身体发育水平也已经接近较为瘦弱的成年人。

那么法律上继续沿用14周岁的标准,还是否客观,是否容易让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成为未成年犯罪的保护伞?

虽然说,针对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并非犯罪性质),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其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可以对未成年人实施收容教养,但与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相比,始终无法弥补其犯下的过错。

其实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标准,无论是立法界,还是司法界都一直在进行着争论,尤其在当下社会而言,越来越多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却无法得到应有惩罚的案件,已经引起了很多人的不平和矛盾,所以要么针对刑事犯罪年龄进行修改,要么在十四周岁以下针对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设定其他的惩戒措施,都将提上修法日程,但考虑到年龄标准影响的刑法范围和社会影响程度较大,究竟最终将如何走向,还需要时间等待。

其实我们除了将目光聚焦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身上以外,我们还可以将目光放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身上。

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有义务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一切行为承担责任,未成年人如果能够坦然地实施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甚至杀人行为,那么其家庭也必然存在扭曲或不完整,其法定代理人必然存在疏于管教甚至从不管教约束。

既然无法立即在年龄上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事处罚,那么如何能够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构架其有效的连接措施,在刑事手段以外,进一步增加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将未成年人应当承受的惩戒和责任,转由其法定代理人在刑法范围以外进行承担,这也未尝不是一个可以考虑的突破口。


高萌Goal

这是一个非常让人心痛的话题。因为无论是受害人还是实施伤害的人,都还是未成年人。

我一方面同情受害人的遭遇,希望受害人得以安慰和保护。

另外一方面,我也为年龄如此小的未成年人,能够做出如此的行为而感到震惊。

第三方面,我更为这样的伤害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惩戒,而感到震惊和无奈。

我不是法律专家,没有办法从法律层面给予,很好的解释和解决的办法。

但是我觉得通过这件事情,暴露出这样一些问题来。

第一个问题。法律是人定的,写在纸上的法律是死的,但是立法者的立法精神是活的。

施害者未满14岁受保护不立案,那么受害者呢?她受到伤害却没有人来担责,那么她的权益谁来保护?

我们的对未成年人的立法思想,难道不应该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伤害,而不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惩罚吗?

第二个问题。如今的时代,是一个信息化、高速变化的时代。我们可以看到,现在的孩子成熟的很早,已经不再是十几二十年前可比的了。

多少年前制定的老条款,明显跟不上时代的步伐。那么我们的法律条文,不能够与时俱进的予以修改完善吗?

第三个问题。未成年人抢劫、伤害他人,在这件事的背后,我们应该思考是什么原因,使我们未成年的孩子变得如此的凶残和暴力?

我们的家庭教育出了什么问题?

我们的学校教育出了什么问题?

我们的社会的大环境出了什么问题?

我们现在的家庭教育,片面的强调了孩子的自尊和个性,结果呢,让孩子养成了“老子天下第一”的恶习。他们目无尊长,也就更谈不上尊敬和爱护他人了,凡事一切以自我为中心。

从幼儿园开始,大家就开始相互的攀比。比什么?比吃、比穿,说得更直白一点,比谁更有钱?

上小学呢。那就更别说了。现在的学区房、现在的择校费。我所在的不起眼的三四线城市,上一个小学一年级的开销,都要在五位数以上。

这些一切向钱看的社会陋习,在潜移默化之中教给我们的孩子:钱就是面子、钱就是地位、钱就是老大。

可是他们还没有到有能力正当的去挣钱啊,怎么办?大人们没有教他们,可是游戏教会了他们啊。看看我们现在的孩子,玩的是什么样的网络游戏吧。

古语说“少不看水浒”?应该就是出于这样的道理吧。

最后,我想对施害者的监护人说二句:

假如受害人是你自己的女儿,你会怎么办?

你的孩子从小到大,你是如何管教的?

出了这样的事情,你不觉得你有很大的责任,并且应该承担起这个责任吗?




探路者de火烛

湖北孝感一名初中女生遭男同学抢劫,身体被多处捅伤,犯罪手段残忍,却因为施害人未满14周岁不与追究刑事责任被撤案!我仿佛听到了受害女孩那一声声撕心裂肺的哀嚎!让我们先看看事件的过程:

湖北孝感女孩张某在等电梯之机,遭男孩黄某(2004年9月生,系未成年人)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黄某将女孩劫持到无人居住的房间用剪刀屡次捅刺女孩身体,威迫实施抢劫,还逼迫女孩脱光了衣服,预施强奸。警方通报称,因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未满14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尚不够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案件予以撤销。



相信所有看到这个事件的人都会义愤填膺,我觉得是到了更改犯罪年龄的时候了!

首先,未成年犯罪数量之大,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

现在一起起得未成年犯罪,犯罪年龄越来越小。我们看几个事件

新疆几个小学生埋伏在小树林中将自己的老师抓住威胁强奸轮奸,甚至霸占这位女老师好几年!

某地几个熊孩子暑假去学校偷盗,被值班的中年女教师阻拦,几个熊孩子趁着老师不备用拖布杆猛力击打老师后脑,几个人乱棍将中年女老师活活打死!

……

一起起的未成年犯罪触目惊心,数量之大手段残忍得令人咋舌,但是我们看到这些未成年犯罪分子依然逍遥法外,他们的犯罪给受害人和受害人的家庭带来无尽得痛苦。天理何在!

第二,未成年身体的发育,心理发育今非昔比。有的孩子14周岁身体足以制服成人!因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营养的加强,孩子的身体越来越强壮,14岁的孩子可不是原来生活条件差时候的豆芽菜了,如果他去犯罪抢劫强奸一般的女人是抵不过他的!



未成年的心理和原先也是不一样了,生理上由于营养充足促使生理发育加快、提前,生理的变化带动了心理的变化。再加上网络,影视的影响孩子们的心理越来越成熟!

第三,未成年犯罪分子气焰嚣张,由于由于网络信息的传播,越多越多的孩子知道14周岁犯罪免于刑事处罚,这直接助长了他们犯罪的嚣张气焰,有的未成年犯罪分子,杀了人还叫嚣你们拿我怎么样我还没有满14岁!警察都管不了我!有的未成年孩子甚至被犯罪团伙利用,去盗窃,抢劫,强奸,杀人……

此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给予法律的制裁也许受害者下一个就是你!

我们的法律法规必须与时俱进。举个例子比如说交通法那是逐步完善!那一条条增加的交通法律条文是一起起交通事故,一片片鲜血,甚至一条条鲜活的生命换来的。增加或者改动法律条文是为了制止违法,制止犯罪!保护无辜的生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改年龄限制,甚至可以取消年龄限制,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只要是犯罪,无论你是任何原因,任何身份任何年龄一视同仁,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请还受害者以公道!

最后说一句教育不是万能的,没有法律保障的教育更是万万不能的!

最后我还是让我们看看受害者妈妈的陈述,是不是让我们反思和警醒!







我是松高寻鹤,你身边的教育专家。愿意为您在教育上的问题排忧解难,期待您的关注!也欢迎您的转发和评论!


松高寻鹤

现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70年代建立起来的法度,为何规定为十四岁线,最主要的是按照当时未成年人的平均年龄段心理成熟度来定的标准,在当时的年代,不得不说符合当时的阶段,那个时候十多岁年龄段的小孩都是内心比较单纯,没有受到太多的社会污气的影响,虽然说生活比较艰苦但是当时的孩子心思都还是比较单纯的。



在许多外在因素的影响下,现在的小孩在同一年龄段远远比过去的小孩成熟懂得的繁杂东西多,所以在一些东西上的确比过去的孩子早熟很多,以前的教育一般都是以爱国积极向上为基础,所以小孩子都是以报国的心态去学习,所以想法是非常单纯的,现在阶段的已经发生了一些改变,使得以前的一些东西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改变。


像一些欧美国家在最初的时候未成年人犯罪入刑的年龄段大多数都是十四岁左右,但是在后来都慢慢的开始降低了未成年入刑的年龄,修改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美国就是把未成年人入刑的年龄降低到十岁,法国也是如此,英国也差不多,足以说明时代的发展已经改变了许多的东西,而在一些东西的改变上法律法规的一些制度也应该跟着做适量的改变调整从而达到符合时代的要求,不能千篇一律的沿用过去的一切。

在这些年未成年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案越来越多,而且作案的过程和手段丝毫不亚于成年人,这就已经说明问题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本身存在的意义是保护心智不成熟的孩子的合法权益,给一些不成熟的孩子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本身的出发点是好的,保护了未成年的权益,更应该保护受害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

曾经有过一个案子,几个没满十四岁的孩子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持刀伤人,被抓获后询问的时候问他为什么做这种违法犯罪的事情,难道就不怕法律的制裁吗,当时这几个小孩的回答直接让人目瞪口呆,他们回答说他们都是未成年人所以不怕,惊呆了所有人,想想都可怕,小小年龄就有这样的想法懂得这些东西,所以做事就肆无忌惮,我们不应该从中看出什么和做出一些应对和改变吗?



就像这件事未满十四岁的学生持刀抢劫未满十四岁的同学,并试图强奸以及强行侮辱脱光衣服和持刀对受害者身体进行伤害,这种心智和做法像是单纯天真的孩子不懂事做出来的吗,许多成年人犯罪分子都不一定做得出来,可见这个犯罪分子心智成熟到什么程度,这种心智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也不是一时冲动不懂事造成的,而是有预谋的,这种行为和心里状态的人还不足以立案吗?


虽然说年龄没有达到十四岁,但是心智绝对超过许多成年人,以年龄来做为案件标准真的合适吗?光看残忍程度就知道了,所以这次以不满十四岁为由不立案,不但受害者家属不满意,也是对受害者最大的伤害,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无法超越的足迹

未满14周岁,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像这样的情节,我们已经不止一次愤怒了,比这更严重的案子,我们也都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发几句牢骚,而没有办法。

因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派出所放人,也是无奈之举,也是不得不这么做,这里面没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理解警方。

媒体报道:女孩张某在等电梯之机,遭男孩黄某(2004年9月生,系未成年人)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后被剪刀刺伤。据调查,张某和黄某系同年级学生,当日黄某将张某劫持到无人居住的房间实施抢劫,还逼迫她脱光衣服意图强奸,后张某激烈反抗并跳窗逃走才使他未能得逞。

两岁的差别,意义在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会受到法律制裁,而不会逍遥法外,更不会在我们身边潜伏一个恶魔。

这个案子,孩子这个德行,我估计家长也不是什么好东西,上梁不正下梁歪,发生这样的事,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接下来,他们只能上法院去打官司,刑事责任无法追究,但民事责任是逃不了的。

另外,受害小女孩的家里,就没有一个真男人吗?呵呵。


韩东言

发生这样的事让人心痛,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保护的是受伤害的未成年人,而不应该保护犯罪的未成年人。尽管这个未满14岁的凶手不能受到惩罚,但凶手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是有义务为这个伤人案件负责的。能培养出如此残暴的孩子,父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仅仅一个未成年的初中女孩,无冤无仇,竟被残暴的同学挟持,进行拘禁、抢劫、行凶、试图强奸、并用剪刀刺伤身体十多处。使这个小女孩不仅承受了身体上的痛苦,更使其心理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而且,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一个13岁的男孩,竟然对此次行凶伤害事件,是蓄谋已久的。小小年纪,思想就如此可怕。而行凶者家属对此残暴事件的处理态度,也是由晴转阴。似乎因为受到伤害的不是自己的孩子,便逐渐采取一种事不关己、无所谓的态度,连最起码的协商赔偿都不乐意。

这种恶性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仅通过经济赔偿了事。在民事赔偿的同时,行凶者一方必须有人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则伤人事件,已经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如果不做严肃处理,很可能会遭致日后出现更多类似的犯罪事件。

目前,在对这个事件的处理中,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做法是没错的,他们也是在依法办事。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围的人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等八项严重暴力罪行时,才负刑事责任。而行凶者未满14周岁,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所以不能立案。

但是,针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能听之任之。可以在维持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不变的基前提下,对于严重暴力犯罪,可以根据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剥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事豁免权。

另外,也可以在维持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前提下,由犯罪者的监护人,按照成年人犯同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来代替未成年人承担相应的连带刑事责任。这样,既可以让罪犯受到间接惩罚,又可以督促家长对未成年人尽好相关的教育、监护义务,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

总之,所有犯罪分子都必须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法律惩罚,以还受害者一个公道,给民众一个说法,还社会一份安宁。

大家觉得这个凶手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吗?


龍族社

我从私人感情来讲:假如发生在我的身上,肯定是以暴制暴的结果。

从法律的角度看待这是未成年人,十四周岁都没有满,刑法的制裁都无法制约他。

我们谈谈社会理论方面的理解吧!

当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应该深思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1 当年我们读初中的时候,经常有个别社会人士教育我们,捅人不要紧,放心捅人,反正警察拿我们没有办法,所以我们那个时期爆发过报名的新生用车链绞死班主任的新闻事件。这是底层的教育的事实。

2 父母的教育失败,什么理论都有,特别是父母教育:别人打你就要打回去的思想要不得,从来不用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自己不教育小孩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反而护犊子思想盛行,除了产生暴民没有什么话讲。

3 老师不敢管,我的堂哥是当高中老师的,不敢担任班主任的工作,除了上好自己的课之外没有都不问。为什么会这样做,事情分2个方面来看。第一:万一教育学生导致家长投诉怎么办?现在许多家长不讲道理,你要是体罚学生的代价往往是家长跟你纠缠不清,这种事情导致许多老师不敢教育学生。第二:学校有好坏之分,许多来自底层的学校都有一群混混组成的学生,你要是敢管他们,他们就敢把事情公开化,扩大化,许多家长为什么都要选择所谓的好学校,多花的钱都无所谓,怕就怕自己的小孩跟混混沾上边。

4 多生孩子可以,但是孩子的教育实在不行,现在国家放开的二胎,可是父母的教育实在堪忧,许多家庭都是搞钱第一教育排后,缺失了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与管教,许多家长自己都在社会底层徘徊,要他教好小孩几乎不可能。

未成年的教育是个大问题,是社会是学校是家长的重要话题,这段路要走多远大家都不清楚。我奉劝各位家长有空多陪同自己的孩子,少谈论什么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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