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職工是否可以調崗降薪?

“三期”女職工,是指處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婦女。由於“三期”期間的女職工特殊的生理特徵,國家法律規定對處於“三期”的女職工實行特殊的勞動保護和待遇。一般來說,用人單位不得與“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也不能隨意調整工作崗位。這種保護並不是絕對的,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對“三期”女職工進行調崗是法律允許的。

“三期”女職工是否可以調崗降薪?

一、針對“三期”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國家對於“三期”的女職工的勞動保護,主要體現在勞動強度的限制、不得安排加班、不得安排夜班勞動等方面。

1、 對於孕期的女職工,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2、 對於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單位不得安排其加班或夜班勞動,並應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3、 對於哺乳期的女職工,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哺乳期禁忌從事的活動,不得安排其加班或夜班勞動,並應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3、 對於哺乳期的女職工,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哺乳期禁忌從事的活動,不得安排其加班或夜班勞動。

4、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二、針對“三期”的女職工是否能夠調崗降薪

1、女職工申請調崗:如果女職工由於懷孕不能勝任原工作,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可以要求單位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於上述調崗申請,單位應當批准,並給予合理的安排。鑑於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故不能完全按照薪隨崗動的原則調整員工工資標準,但也並非完全不能調薪,由於沒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出於保護“三期”的女職工目的,在調崗的同時必須無條件維持其原薪酬待遇,尤其是調整後崗位不論從工作數量、難度、強度等方面都較之前明顯降低的情形下。故在“三期”的女職工主動要求調崗的情形中,單位可以根據崗位合理地調整薪酬水平。

2、單位安排調崗:單位安排調崗的情形比較複雜,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爭議也比較多。對於“三期”女職工的調崗問題,用人單位應儘量通過與女職工協商一致解決,也可以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對其懷孕後工作崗位的調整做出事先約定,這可以儘量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如果協商不成,用人單位確需進行崗位調整的,調崗理由應當合理正當,調整後的崗位與前崗位存在關聯性,儘量減少工作量使“三期”女職工能夠適應該工作,員工調崗後的薪酬水平也應儘量合理,不得明顯降低。對於單位試圖利用調崗變相降薪,或者藉此逼迫女職工辭職主動辭職的做法,都很有可能導致不利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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