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收了三萬彩禮,我就成了人販子?

難道收了三萬彩禮,我就成了人販子?

今年5月,蘭考惠安街道辦社會治理中心面向轄區所有居民,頒佈了紅白喜事標準。標準共有九條,其中第一條規定,訂婚彩禮不超過兩萬元,索要彩禮過多者,交公安機關調查,嚴重者以販賣人口或詐騙論處;第二條至第八條對宴席標準、參加人員、車輛等方面均作了規定;第九條規定,辦理紅白喜事的家庭必須要上報村委,村委上報至該中心備案,村委負責監督。

惠安街道辦社會治理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彩禮標準是不能超過兩萬元;如果該中心接到舉報,他們就會先期介入調解,讓女方不超標;如果調解不成,他們會視情節是否交由公安機關調查,如果公安機關查實了涉嫌犯罪,那就是涉嫌販賣人口或詐騙了。

該負責人稱,標準要嚴格執行,對轄區所有人都是這樣,這樣做的目的是倡導婚俗新風。到底是不是販賣人口或詐騙,公安機關說了算,“結完婚後,你要給丈母孃一千萬,我們也管不了,但彩禮錢就不能超過兩萬。”

真是“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別多”。不知道惠安當地“訂婚彩禮不超過兩萬元”的依據到底是什麼?為什麼彩禮可以給兩萬,給到兩萬一就不行?

如果我在當地,如果我有女兒,如果我家女兒訂婚時收了男方三萬彩禮,我就成了人販子了?販賣人口肯定不只有賣方,還會有買方,既然我是賣方,那麼誰是買方呢,是準女婿還是準女婿的父母?或者他們全都是的?到時候是不是得把所有人全都抓起來?這樣一來,拘留所夠用不?

法治社會,對於民眾來說,“法無禁止即可行”,但翻遍我國所有的法典,誰能找出一條“訂婚彩禮不得超過兩萬元”的法律規定?我找不到,蘭考惠安街道辦社會治理中心也找不到,因為根本就沒有這樣的規定。

彩禮的存在,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有現實的理由。從傳統來看,婚姻大事不可馬虎,不只要有三媒六證,聘禮更不可少。從現實來看,“一家有女百家求”,在婚嫁方面,歷來是男方向女方求婚的。既是求,就要有所表示,而彩禮所代表的,正是男方的心意。

而在當下,部分地區男青年結婚難已成為一種普通現象。一方面,男多女少的客觀現實,註定一些男青年找不到結婚對象。另一方面,發濟發展的平衡,使得落後地區的人口大量向發達地區流動,尤其是一些年輕的女性,到了談婚論嫁的年齡,往往會在流入地結婚成家。這樣一來,落後地區的男女比例更加失衡,男青年找個結婚對象更是難上加難。

在此境況下,為了打動姑娘的芳心,為了求得女方的許可,男方就得使出渾身解數,拿出自己的軟硬實力來。軟的比較複雜,人品啊,性格啊,能力啊,很難一眼看穿。但硬的就很簡單了,那就是財力——有房,有車,有彩禮。

談戀愛可以風花雪月,過日子就得面對柴米油鹽,而後者歸結起來,就是一個字——錢。面對軟實力不分上下的兩個小夥子,姑娘自然會選擇更有錢的那一位。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結婚,誰不想過上好日子呢?

為什麼一些地方的彩禮會越來越高?根源就在這裡——你拿不出足夠的彩禮,就說明你家沒有足夠的財力,姑娘當然不願嫁進來。

而一個小夥真心愛一個姑娘,真心想娶一位姑娘,自然願意傾囊而出,給予姑娘足夠的保障。

至於那些將彩禮等同賣女兒的論調,根本就是胡說八道。現實生活中,或許會有女方的父母將彩禮錢據為己有,但更多的父母不只將彩禮悉數交予女兒,還會額外貼上一部分給女兒,當作女兒自己的“小金庫”,讓女兒自由支配。

至於那些抱怨彩禮高的論調,更是沒出息。嫌彩禮高,那就別結婚啊,那樣一分錢也不用出。

彩禮高也好,低也罷,自有其內在的必然性,利用行政手段去幹涉,根本不會有好的結果。蘭考惠安街道辦社會治理中心出臺的規定,是否合法暫且不論,但指望它拉低彩禮是不可能的。

——既然在本地訂婚彩禮不能超過兩萬元,那就去別的地方好了。這麼一樣,當地的姑娘就更少了,小夥結婚就更難了。私下裡,彩禮更高了。

談婚論嫁少不了彩禮,至於彩禮多少,那是人家男女雙方的事情,外人無權干涉。別說兩萬,就算二十萬,只要人家雙方樂意,誰能管得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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