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在高速上行駛時如果撞死了違法上高速的人,會怎麼判罰?

嚕露露嚕嚕

最近有一位網友向我訴說:“自己剛考出來駕照,在老司機的陪同下上了高速,結果在高速上遇到有人快速橫穿公路,差點就撞上,嚇得自己腿都軟了!”

相信不少朋友都有同樣的疑問,如果我們開車在高速上正常行駛,把這些違規上高速行走的人撞死了,會被交警怎麼判?

今天我們就圍繞這個話題來總結一下(本文部分觀點來自:煙臺高速交警萊州大隊)

行人禁止上高速

大家都知道,高速公路只允許汽車上去的,如果有行人上高速,就證明行人存在違法行為,機動車和違法的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就可以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但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只是減輕賠償責任而已,並不是直接減免!

根據我國最具有“人情味”的法律規定,即使機動車沒有任何過錯,機動車也至少還要承擔10%的賠償責任。

行人沒有家屬

如果發生事故的行人是精神病人,或者是流浪者,也就是沒有家屬的,交警通常會判對方為主要責任,車主承擔次要責任,只需承擔喪葬費用即可了事;

當然,自己的車肯定還是要自己修的。

行人精神正常且有家屬

如果在高速上被撞的行人有家屬,那肯定是比較難纏的,對於雙方來說也都是一件非常悲傷的事;交警為了圓滿調節矛盾,通常會判機動車和行人雙方存在同等責任。

理由是行人上高速屬於違法行為,車主在高速上駕駛有“疏於觀察交通路況”的違法行為。

撞死了人會不會被判刑

想必更多的人擔心不是賠償問題,而是在高速上撞死人了會不會被判刑,例如坐牢?一旦被判個三年五年的,出來也沒臉回家,更沒臉繼續開車了。。。

其實並不必擔心,前面兩條有講到,駕駛員最多判次要責任或者同等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為主要責任以上才可以被以交通事故肇事罪起訴的。

簡單來說就是:即使撞死了人,也不會被判刑的。

遇到高速上有行人怎麼辦

如果我們在高速上發現了行人,可以首先採取鳴喇叭,閃燈等方式提醒,確定後方安全後也可以進行變道;

即使沒有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車主也應該本著正義的原則撥通報警電話並告知行人位置!

交警一旦發現在高速上亂竄,或者在高速上騎行,行走的人,都會開車將他們送離高速。

汽車TA說

在我國法律中,在機動車面前的行人屬於弱勢群體,所以無論如何都需要機動車來賠償行人;

但是對於高速撞人這件事不少網友普遍認為:應該車主不僅不賠償行人,行人家屬還需要賠償機動車的所有損失才更加合適!

對於這件事,你們有什麼看法?歡迎在下方留言討論~

三十位維修技師在線為您排憂解難!


汽車TA說

在北京的G7高速公路段,曾發生這樣一個真實的事情:一個醉酒的人駕駛摩托車逆行,被一輛正常行駛的汽車撞倒,駕駛者倒地後又被多輛車碾壓身亡。死者家屬把所有的肇事車司機告上了法院。你知道法官是怎麼說的嗎?她說,作為一個司機,遇到前面有人或車應該主動避讓!這是法官的話讓我第二次目瞪口呆,第一次是彭宇案的法官的質問: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扶人?這些質問都非常符合邏輯,但必須是在沒有絲毫人性(包括法官在內)的前提下才符合。

當時這個倒黴的司機在莊嚴的法庭上反問:你告訴我,我往哪兒躲?然後就像我們都能想到的一樣,畫面報道到此為止,解說員最後說這個司機承擔了相應責任。

換做任何一個司機都會問同樣的問題。如果躲開,車速這麼高,可能造成更嚴重的事故,但這不在法官的考慮之內,法官只重視“事實”,至於假設,人性一概不予關心,因為法律是冷冰冰的,不可侵犯的,其中最讓人不寒而慄的就是民法中的“無過錯責任”,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這條原則適用範圍包括“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駕駛汽車顯然符合“高度危險作業”。於是,如果你駕車時,有人自殺故意去撞你,你也要承擔事故損失的至少10%。

駕駛的確是“高度危險的作業”,時時處於危險之中。正因如此,駕駛者開車時都是很謹慎的,絕不是想怎樣就怎樣,故意所為者也不是不知道這是“高度危險的作業”,但仍然故意為之,讓駕駛者如何規避?這種行為防不勝防。如果都正常行駛,各行其道,這種“高度危險”可能就不存在或者風險很低,有人冒死打破安危的界限,這和製造危險其實一樣——本來不存在,卻憑空產生,這才是讓司機感覺最冤枉的地方。試想,死者的死“價值幾十萬”,司機最少也要賠償幾萬,這可真是飛來的橫禍!

“無過錯責任賠償”有它的合理之處,比如你在路上駕駛就應該謹慎小心,你碰了行人,而行人又沒有故意的傾向,從保護行人這種弱者的角度出發,賠償本無可厚非。但如果故意為之,顯然有失公允和合理。法律的條文是冷冰冰的,但不管怎樣,打破法律天平的人才應該受到懲罰,而不是那些無辜的,沒有觸碰過法律天平的人。


來自月亮的他

可以明確的說,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駛撞死違法上高速的人,不會負法律責任。

行人非法進入高速公路被撞會告誰

一般情況下,行人非法進入封閉式高速公路被撞死撞上,人們首先想到就是撞人司機會不會負責。其實行人在高速公路上被撞事件有很多,狀告的對象並非只有司機,還有路段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門。

在高速公路上穿行的行人,被車撞死後,家屬有權去狀告撞人司機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因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應該在高速公路危險路段裝有明確標識提示行人禁止穿行,如果沒有,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就有可能要負有一定責任。

撞人司機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需要賠償

首先撞人司機要保證自己的車子在高速公路上沒有超速行為,如果有超速行為,就會承擔次要責任,如果嚴重超速,就有可能會承擔50%責任。那麼這50%還是需要肇事司機自己掏錢賠付的。

另外肇事後逃逸的司機,即便自己沒有超速和違法行為,撞到非法進入高速公路的行人,只要逃逸都會被判肇事逃逸罪名,最低處罰為2000元罰款到數日的刑事拘留,如果造成嚴重後果,肇事逃逸將負有刑事責任。

白希文總結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第一不要總在最內車道行駛,因為最內車道很可能是行人跨越護欄的地方,也不要在外道超車。因為外道是很多行人貼邊行走的路線。雖然這兩種情況都是行人違法,但撞人後的麻煩,你自己要承擔,包括修車以及心理陰影,都不是你想得到的結果。


白希文

眾所周知,在高速上行駛,車速往往都是100km/h以上,有的甚至超速行駛,一點點的小意外都會導致大事故的發生。知道高速公路上除了小轎車等機動車輛之外,行人,單車都是不能上高速的。但現在的高速上,出現此類問題的事件著實不少。



如果出現違規上高速的情況,不小心被車撞,那麼如何判定這種違法現象,我們知道汽車在高速上正常行駛,速度如果達到上限,一旦遇上緊急的事,無法在第一時間採取避救措施,所以,我們經常要求自己或者朋友,高速上行駛,要慢。

當然,這種慢不能低於正常時速60公里,快也不能快於120公里。即使這樣,我們遵守了高速上行駛的各種要求,但是,我們無法同樣確定其它人是否也遵守著規定,特別是行人亂穿高速!

行人亂穿高速這種情況並不多見,但並不多見不代表沒有,行人亂穿高速的導致的事故不是沒有,那麼老司機們和新司機們都有同樣的疑問,行人亂穿高速從而造成了死亡,那這樣的責任算誰的?該要如何判?



從不同的現象以及事故的緣由來判定,分三種情況而言:

1、司機超速導致發生事故,那按照過錯比例承擔責任,基本是五五開。

2、是發生事故之後肇事逃逸,也就是跑路了,這種情況下司機就百口莫辯,要對逃避責任的行為承擔所有懲罰。

3、司機並沒有違反交通規則,行人自己撞槍口上,那駕駛員僅需負10%的責任,其餘的只能是行人及其家屬自行承擔。

機動車和行人發生交通事端,如果有依據證明行人有違法行為的,能夠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補償責任。如果對方是精神病人或流浪者,無宗族的。估計交警隊會判對方首要責任,你們承擔非有必要責任,由你們承擔喪葬費用完事。

所以總得來說,即便你在高速公路上正常駕駛,還是撞上了行人,即便你完全沒有過錯那麼出於人道主義,還是要進行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的賠償。


孫行者汽車救援

這兩天正好看到一個視頻,一輛汽車行駛在高速上,路邊忽然衝出一個人橫穿高速,所幸車主反映很快快速打方向躲開了橫穿高速的人,車主也被嚇的不輕直接停在了應急車道上。

車主能夠躲開違法橫穿高速的人,並且能夠安全的停穩真的可以說是上輩子積了大德了。因為汽車在高速上行駛時速度很快,司機在遇到這種突發事件時,會習慣性的急打方向盤,這種情況下很容易導致車輛無法正常控制,撞到人還是翻車真的都是看命,這些都是一個司機的下意識反應。

可以十分肯定的是,那些橫穿高速的人都是在害人害己,要不然自己沒命,要不然讓開車的人慘遭噩運。即便目前高速兩側都有護欄,但依然無法阻止一些素質低下的人,為了自己節省時間侵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

正如您問題中提到的,假如真的沒有躲開,把橫穿馬路的人撞死了,司機會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

假設此類事件發生,那麼承擔責任的會有這幾方:行人、高速公路經營者、車主、保險公司。

首先,我們確定一個前提條件,車主擁有合法駕照且沒有酒駕等違規違法行為。

行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行人是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因此,當在高速上發生撞死行人的事故,由行人承擔主要責任。一般情況下需要承擔90%以上的責任。

車主:對於車主而言,需要承擔最多10%的民事賠償,不承擔刑事責任。只要你買了保險,這部分賠償將會有保險公司承擔。

或許有車主會有疑問,對方責任為何我們還要賠錢?首先這是對生命的尊重,畢竟是一條人命絕與你的車輪下,多少是需要承擔一些責任的;其次法院判決時會酌情考慮弱勢因素。這些都將會成為判決依據。

保險公司、高速經營者:出現此類事故經常能夠看到保險公司和高速經營者互掐。保險公司為車主承擔賠償責任,但一般情況下會以管理不善為由,要求高速經營者承擔部分賠償。

我們看一個案例:

王某駕車在高速公路上撞到行人,交管部門認定行人擔全責。保險公司依約進行了賠償修車費用11萬元。但保險公司認為高速公路經營者管理不善,才導致行人違法上路誘發車禍。因此,保險公司又將高速運營公司告上法院追討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高速警營公司管理存在瑕疵,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法院酌定其承擔20%的補充賠償責任,賠償保險公司2萬2千元。

其實發生這種事情,對於車主而言真的不是錢的事情。即便是對方過錯,畢竟一條人命喪於你手,這對車主本人極其家庭在心理上是無法承受的。而對於被撞的行人而言,其家人更是需要忍受喪親之痛。

作為高速運營者來說,要把工作做得再細緻一些,宣傳力度再擴大一些,防護網檢查的再仔細一些。你不能每一次都指望司機能夠有敏捷的反應,避免悲劇的發生。

在遇到這類突發事件時,車主只能靠本能反應,結果如何真的是各看各名。


智選car


手機用戶14891576527

如果你沒有超速,酒駕等違規駕駛,即使撞到人也不會判刑的,不過如果死人了,被拘留一段時間等待上邊處理事情是可能的,行人不管是什麼原因被撞死,他們都是弱勢群體,就是機動車百分百正確的,在中國你一樣要付出一點“人情債”的賠償的,有關規定是不超過10%,實際操作起來會遠遠超出這個範圍,請關注:

容濟點火器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所以駕駛員最多判次要責任或者同等責任;而交通事故責任為主要責任以上才可以被以交通事故肇事罪起訴的。如果機動一方不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那不構成刑法上的交通造事罪。只是需要承擔一部分的民事責任,如果對方是沒有家屬的流浪漢,一般就是賠償殯葬費用就可以了,如果有家屬,還要有點額外補償的。

實際上,如果最終經查實行人是從被損壞的護欄處進入高速公路,則該段高速公路的管理者顯然沒有盡到管理及維護的義務,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高速一般來說都是封閉的。行人在高速上被撞了肯定是行人自己全責。如果車輛方有超速、未年檢、酒駕之類的過錯,可能會承擔次責到同等責任。但是,不能逃逸。同等責任以下,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都不構成犯罪。


容濟點火器

這的確是一種棘手的情況,作為車主誰都不想遇到這方面的事情。但如果事故不幸地發生了,那應該怎麼樣判罰呢?車主需不需要為此附上刑事責任呢?

首先我們要熟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我國看似有“人情味”的法律條文確實能保障到行人的利益。但是迴歸到這個問題上,在高速上撞到行人致其死亡,本來高速公路上是不允許行人上高速的,行人上高速本身就是屬於違法行為。根據上述《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駕駛人是可以減輕賠償責任的。

若行人沒有家屬,如流浪漢等,交警會判行人為主要責任,機動車承擔次要責任。車主只需要承擔行人的後事費用即可,而車損方面,只能出自己的保險或自己出錢修。若行人有家屬這種情況相對麻煩,交警的判罰可能也與上述情況不同,若機動車沒有超速若其他違法行為的話,一般交警會判機動車為次要責任。而交警為調和雙方矛盾,有可能會判雙方為同等責任。雖如此,交通肇事罪需要在事故當中承擔主要責任才能被起訴,因此車主不需要擔心會被判刑。但作為車主,誰都不想發生這樣的事情,因此,行駛在高速上需打醒十二分精神,避免事故的發生。


汽車觀察家

首先大家要知道,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所以從表面上看,行人是不應該進入高速路上的,機動車只有無違規且無超速應該是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

但是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故意”是指引發交通事故的故意,而不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故意。即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並不構成機動車駕駛人免責的事由;只有在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明知某種行為會引發交通事故並造成損失而作出這種行為,並因而導致交通事故並造成損失時,機動車駕駛人才可以免責。

最後虎妹想說的是,在高速路上行駛還是要集中精力避免走神,開車時保證自身和車內人員的安全才是首要的,你說是不。

希望虎妹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途虎養車

如果我是撞人的司機,我會找告訴管理處賠償我的車損,因為高速公路行駛屬於享受付費服務,我出錢,你來為我提供安全便捷的使用權,嚴格的說,你讓行人進入高速公路,對我的駕駛產生嚴重影響,作為有償服務提供方,必須為消費者的損失埋單。

高速公路管理處屬於有償服務提供方,司機屬於付費享受服務的消費者,兩者之間屬於服務合同關係,所以司機在高速公路撞了非法闖入的行人,等於是服務提供方未能如約提供安全服務,不管是什麼原因造成行人進入高速公路,高松公路管理處都負有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由此對消費者造成的損失,應該給與合法賠償。有些省市規定;

“機動車沒有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且賠償額度最高不超過二萬元。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高速公路及禁止非機動車、行人通行的道路上,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百分之五的賠償責任,且賠償額度最高不超過一萬元。”

這樣的規定不合理,因為高速公路不等於國道,不是公共設施,是商業性收費公路,高速公路管理方和上了高速的司機之間存在著商業行為。按照道理說,和旅客乘坐飛機和火車的道理是一樣的。你必須對付費享受服務一方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保證。只要享受服務的一方沒有過錯,所造成的損失必須有服務提供方負責。天經地義,你們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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