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一帶一路建設營造法治營商環境

為一帶一路建設營造法治營商環境(在國新辦新聞發佈會上)

“一帶一路”倡議已得到14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積極響應,有力推動了世界貿易和投資的自由化、便利化。“一帶一路”建設涉及大量的跨國商事活動,隨著倡議的不斷深入,為“一帶一路”建設營造穩定的可預期的法治營商環境十分重要。

劉貴祥說,《意見》確立了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基本原則、具體方案和組織保障,具有3個鮮明特點:一是堅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則和理念,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凸顯了包容、開放的國際化特徵;二是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選擇什麼方式解決商事爭端,由當事人意思自治,選擇適用哪國法律由當事人意思自治;三是堅持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和理念,充分體現便利、低成本。

劉貴祥表示,國際商事爭端量增大,需要更多的機構來解決爭端。中國設立爭端解決機制,主要是為當事人快速、便捷地解決糾紛搭建平臺,和目前存在的國際調解機構並行不悖,是這個大家庭中的成員之一;設立爭端解決機制後,對現有的爭端解決方面的各種機構,也是持尊重、支持的態度。

《意見》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東深圳設立第一國際商事法庭,在陝西西安設立第二國際商事法庭,受理當事人之間的跨境商事糾紛案件。根據工作安排,國際商事法庭將於6月底前正式掛牌。

“深圳毗鄰港澳,處於開放前沿,是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重要經濟支撐點,涉外案件較多;西安位於古代絲綢之路起點,從統計看,從西安向中東歐輻射這方面的經濟活動日益增多,相關案件也在增多。”張勇健說。

劉貴祥介紹,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實際上是把調解、仲裁、訴訟這些多元的糾紛解決方式整合到一個平臺裡來,當事人有更多選擇。當事人可以選擇國際商事法庭訴訟,一裁終局,節省時間、成本,快速、便捷;可以協議選擇仲裁機構仲裁;也可以選擇調解,一旦達成調解協議,可以根據當事人意願,由國際商事法庭製作判決書或調解書。經送達,就是最高法生效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這樣調解就與國際商事法庭進行了有效銜接。

國際商事法庭引導支持當事人採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解決糾紛,形成調解、仲裁與訴訟有機銜接、功能互補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我國法院將依法提供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方面的司法支持。

國際商事法庭主要受理平等商事主體之間在貿易、投資等領域產生的爭議,不受理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投資、貿易爭端,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國際投資爭端。

如何界定國際商事案件,劉貴祥表示應該把握兩個尺度:“一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糾紛,二是具有涉外因素。如一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外國企業和組織,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域外等,具有這樣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都屬於國際商事案件。”

《意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將牽頭組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包括中國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等國內外的專家學者,來自不同法系、不同國家、不同地區的專家委員組成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具有廣泛國際性、代表性、中立性和專業性。

張勇健介紹,所選聘的專家委員可以接受國際商事法庭的委託,主持調解,就國際商事交易的規則進行解釋,以及為域外法律的查明和適用提供專家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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