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猝死後留下4張欠條,女子打算還債卻發現驚人祕密!

從今年3月至5月,郭豔梅(化名)一口氣賣掉了家裡的3套房子,交易額近300萬元,這在當地一家房地產中介裡絕對算是一個大手筆。

郭豔梅計劃用這筆錢加上存款,在杭州購置一套房產,47歲的她,已提前為自己的後半生做了打算。

而之所以選擇杭州,是因為剛剛大學畢業的女兒在這裡工作,並處了男朋友。這,看似是陪伴女兒的貼心之舉,實則另有隱情 ……

丈夫猝死後留下4張欠條,女子打算還債卻發現驚人秘密!

結婚20多年

夫妻倆貌合神離

2017年10月,郭豔梅和丈夫徐軍(化名)之間痛苦維繫了多年的死亡婚姻,終於走到了盡頭,徐軍答應了離婚。可談及財產時,徐軍卻稱因公司經營出了問題,他非但沒什麼積蓄反而是負債累累。

這個說法,讓郭豔梅難以接受。郭豔梅和徐軍是1994年經人介紹結的婚,當時徐軍還是一名的哥,而郭豔梅則在一家國企當材料員。

徐軍後來經商發跡,也是靠郭豔梅堂哥的幫襯,當年,堂哥一次就借給徐軍50萬元。徐軍後來的業務範圍涉及很廣,幹過裝修,賣過建材,也搞過修路之類的工程。

近些年,雖然業績不太好,但郭豔梅堅信,徐軍名下的資產至少不低於1000萬元,負債累累,怎麼可能?

丈夫突然猝死

4張欠條橫空出世

事實上,徐軍賺了多少錢,郭豔梅一無所知;徐軍的錢存在哪個銀行,她更無從知曉。

既然對家庭財產有了異議,郭豔梅請了律師,想通過打官司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還沒等她起訴離婚,2017年11月5日這天,丈夫徐軍突發心梗意外猝死。

在整理徐軍的遺物時,郭豔梅意外地發現了4張欠條,出借人都是徐軍的朋友,借款人是徐軍,累計欠款105萬元。

逐一求證

揭開驚人真相

這4張欠條,似乎印證徐軍生前所說的“負債累累”。

郭豔梅到銀行查詢丈夫的存款情況時,發現多張銀行卡里的錢加起來只有30多萬元,好幾張只有幾千元錢。如果欠條是真的話,也就是說,丈夫在商海打拼多年最後竟然還欠下了70多萬元錢。

可回想起丈夫生前花錢如流水的樣子,絲毫看不出有那麼多負債。

真相到底怎樣?郭豔梅一頭霧水。

轉眼間,一個月過去了,郭豔梅的4張欠條都到了最後的還款期限,債主們竟然一點兒動靜也沒有。

郭豔梅把自己的疑惑告訴了律師,結果律師認為其中必有蹊蹺,建議她主動去找4名債主一一核實。

這4名債主,都是徐軍生前的生意合作伙伴,如果徐軍向他們借錢週轉,也是情理當中。

然而,當郭豔梅拿著欠條一一向他們求證時,4個人的表現更是讓郭豔梅很意外。他們不是避而不見,就是避而不談,對欠款的事兒遮遮掩掩,最後,紛紛表示,徐軍人不在了,錢不必還了。

“欠錢不還怎麼能行,老徐泉下有知也不會答應的!”郭豔梅執意還錢的態度,讓4個人更顯得無所適從。最終,年紀稍長的魏某向郭豔梅說出了真相。

魏某稱:

43萬元欠條是徐軍主動寫的,求他籤的名。徐軍告訴他,自己正和媳婦鬧離婚,想多佔點兒。魏某雖不情願,但考慮多年的交情就幫了忙。後來徐軍突然死了,他一想這事兒也就不了了之了,誰知,郭豔梅竟然主動上門來還債,讓他們如何受得起 ……

悲憤交加

起訴大姑姐捍衛尊嚴

經進一步求證,郭豔梅痛心地發現,4張欠條竟然全是丈夫徐軍生前偽造的假欠條,意圖就是縮水夫妻共同財產。

感到心虛和難為情的魏某等人,還向郭豔梅報料稱,徐軍其實手裡還握著不少的債權,徐軍的姐姐在徐軍死後,還拿著債條偷偷地四處索債。

丈夫生前所做的那些,已經讓郭豔梅感到痛苦甚至屈辱,而大姑姐的行為更讓她感到震驚和悲憤。通過知情人提供的線索,郭豔梅和律師一起秘密地尋找起徐軍生前所有的債務人。

隨後,郭豔梅找到大姑姐徐某瞭解情況,她全盤否認,稱錢是自己借出的,和弟弟徐軍無關。郭豔梅氣得摔門而去。

今年4月,郭豔梅一紙訴狀將大姑姐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返還代為保管的欠款和所有欠條。經法庭調解,徐某返還給了郭豔梅42萬元,另有兩張欠條。郭豔梅認為,真實的數目可能遠遠不止這些,可她不想再和大姑姐糾纏下去了,畢竟,和大姑姐撕破臉的事兒,女兒還不知道,畢竟,她還不想徹底斷了和婆家人最後的一絲親情……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如何應對虛假債

1)找到該債務的債權人要求說明債務形成的來龍去脈。虛假債權人大多編造的理由是,對方因公司經營需要向對方借款,若該債款不是用於股東出資,則不應由個人承擔。

2)在訴訟中,若只有借條,而債權人不出庭作證,則該借條一般不會認可。

3)若該借款並沒有用於家庭生活需要,而且配偶並不知情,則只能算作對方的個人債務。具體請諮詢專家。

4)從借款的時間上的紕漏來說明該筆借款的虛假性,或根本沒必要用該筆借款,來達到不予認可該債務的目的。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簡稱哈仲,英文簡稱HRBAC)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於1996年8月組建的哈爾濱地區唯一的常設民商事仲裁機構。

哈仲根據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受理國內外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包括買賣、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託等合同糾紛。

您簽訂合同時需要在合同中籤署仲裁條款

標準仲裁條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補充仲裁協議示範文本:

雙方因 XX 合同產生糾紛,現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約定送達條款:

本合同簽訂人所填寫的地址信息,將作為通知、信件、法律文書等一切書面文件的送達地址。若按該地址送達的相關文件無人簽收或被拒絕簽收,則文件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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