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猝死后留下4张欠条,女子打算还债却发现惊人秘密!

从今年3月至5月,郭艳梅(化名)一口气卖掉了家里的3套房子,交易额近300万元,这在当地一家房地产中介里绝对算是一个大手笔。

郭艳梅计划用这笔钱加上存款,在杭州购置一套房产,47岁的她,已提前为自己的后半生做了打算。

而之所以选择杭州,是因为刚刚大学毕业的女儿在这里工作,并处了男朋友。这,看似是陪伴女儿的贴心之举,实则另有隐情 ……

丈夫猝死后留下4张欠条,女子打算还债却发现惊人秘密!

结婚20多年

夫妻俩貌合神离

2017年10月,郭艳梅和丈夫徐军(化名)之间痛苦维系了多年的死亡婚姻,终于走到了尽头,徐军答应了离婚。可谈及财产时,徐军却称因公司经营出了问题,他非但没什么积蓄反而是负债累累。

这个说法,让郭艳梅难以接受。郭艳梅和徐军是1994年经人介绍结的婚,当时徐军还是一名的哥,而郭艳梅则在一家国企当材料员。

徐军后来经商发迹,也是靠郭艳梅堂哥的帮衬,当年,堂哥一次就借给徐军50万元。徐军后来的业务范围涉及很广,干过装修,卖过建材,也搞过修路之类的工程。

近些年,虽然业绩不太好,但郭艳梅坚信,徐军名下的资产至少不低于1000万元,负债累累,怎么可能?

丈夫突然猝死

4张欠条横空出世

事实上,徐军赚了多少钱,郭艳梅一无所知;徐军的钱存在哪个银行,她更无从知晓。

既然对家庭财产有了异议,郭艳梅请了律师,想通过打官司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还没等她起诉离婚,2017年11月5日这天,丈夫徐军突发心梗意外猝死。

在整理徐军的遗物时,郭艳梅意外地发现了4张欠条,出借人都是徐军的朋友,借款人是徐军,累计欠款105万元。

逐一求证

揭开惊人真相

这4张欠条,似乎印证徐军生前所说的“负债累累”。

郭艳梅到银行查询丈夫的存款情况时,发现多张银行卡里的钱加起来只有30多万元,好几张只有几千元钱。如果欠条是真的话,也就是说,丈夫在商海打拼多年最后竟然还欠下了70多万元钱。

可回想起丈夫生前花钱如流水的样子,丝毫看不出有那么多负债。

真相到底怎样?郭艳梅一头雾水。

转眼间,一个月过去了,郭艳梅的4张欠条都到了最后的还款期限,债主们竟然一点儿动静也没有。

郭艳梅把自己的疑惑告诉了律师,结果律师认为其中必有蹊跷,建议她主动去找4名债主一一核实。

这4名债主,都是徐军生前的生意合作伙伴,如果徐军向他们借钱周转,也是情理当中。

然而,当郭艳梅拿着欠条一一向他们求证时,4个人的表现更是让郭艳梅很意外。他们不是避而不见,就是避而不谈,对欠款的事儿遮遮掩掩,最后,纷纷表示,徐军人不在了,钱不必还了。

“欠钱不还怎么能行,老徐泉下有知也不会答应的!”郭艳梅执意还钱的态度,让4个人更显得无所适从。最终,年纪稍长的魏某向郭艳梅说出了真相。

魏某称:

43万元欠条是徐军主动写的,求他签的名。徐军告诉他,自己正和媳妇闹离婚,想多占点儿。魏某虽不情愿,但考虑多年的交情就帮了忙。后来徐军突然死了,他一想这事儿也就不了了之了,谁知,郭艳梅竟然主动上门来还债,让他们如何受得起 ……

悲愤交加

起诉大姑姐捍卫尊严

经进一步求证,郭艳梅痛心地发现,4张欠条竟然全是丈夫徐军生前伪造的假欠条,意图就是缩水夫妻共同财产。

感到心虚和难为情的魏某等人,还向郭艳梅报料称,徐军其实手里还握着不少的债权,徐军的姐姐在徐军死后,还拿着债条偷偷地四处索债。

丈夫生前所做的那些,已经让郭艳梅感到痛苦甚至屈辱,而大姑姐的行为更让她感到震惊和悲愤。通过知情人提供的线索,郭艳梅和律师一起秘密地寻找起徐军生前所有的债务人。

随后,郭艳梅找到大姑姐徐某了解情况,她全盘否认,称钱是自己借出的,和弟弟徐军无关。郭艳梅气得摔门而去。

今年4月,郭艳梅一纸诉状将大姑姐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代为保管的欠款和所有欠条。经法庭调解,徐某返还给了郭艳梅42万元,另有两张欠条。郭艳梅认为,真实的数目可能远远不止这些,可她不想再和大姑姐纠缠下去了,毕竟,和大姑姐撕破脸的事儿,女儿还不知道,毕竟,她还不想彻底断了和婆家人最后的一丝亲情……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如何应对虚假债

1)找到该债务的债权人要求说明债务形成的来龙去脉。虚假债权人大多编造的理由是,对方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对方借款,若该债款不是用于股东出资,则不应由个人承担。

2)在诉讼中,若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则该借条一般不会认可。

3)若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而且配偶并不知情,则只能算作对方的个人债务。具体请咨询专家。

4)从借款的时间上的纰漏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简称哈仲,英文简称HRBAC)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于1996年8月组建的哈尔滨地区唯一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

哈仲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等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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