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警方发布公告称宁波摔手机事件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你怎么看?

dada2017

宁波摔手机事件(原谅我突然又想到了杨幂的打手机事件)这几天在网上闹的路人皆知。那么对于宁波警方的这个公告我怎么看呢?

我只能说,含糊其辞,躲躲闪闪!

宁波警方具体的言论大家可以看一下下面图片。


其实我并不能理解宁波警方所说的“人道主义”和“弱势群体”到底是什么?人道主义体现在哪儿,此事件的弱势群体又是谁,就仅凭借这一条给人的感觉就是在打游击战,空而大的套话。

公告中还说什么担当压力,只是一个摔手机事件难道比焚尸毁迹的离奇大案还要难处理?这样说的话,只能说相关部门的办事效率以及还需要提高,心理承受能力还需要加强!可是谁都能看出来,这完全是对这件事的进行模糊,闪烁其词,不知所言。

本来一件很小的事情却闹得沸沸扬扬,不得不感叹人性啊,真的很复杂!

这是大猫的一些看法,欢迎大家在文章下面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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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猫聊三农

直接给大家上图看看结果吧,有点无语。


通报内容如下:

经各方深入工作,“6.19”摔坏手机事件当事双方已达成和解和谅解。基于人道主义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慎重考量,市公安局同意海曙公安分局对当事方及该事件不作公开披露的决定。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监察机关参与见证下,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全面调查核实,属地派出所及属地民警对警情处理合符规范。对基层公安派出所及其基层民警为此担当巨大压力,尽职工作、秉公执法,市公安局予以充分肯定。并由执法维权部门及时派员慰问。

1.对于官方的通报,确实不得不承认当地努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决心和能力。然而,一件引起公众瞩目的,可以说是“世风日下”的今天,公众对于一个“法与德”的界限很模糊的时候。我们的相关单位应该及时提供明确的道德和法律规范。运用模糊字眼,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2.对于文中的“人道主义保护和弱势群体”,希望有关单位能够给出一个明确的解释。人道主义和弱势群体是指什么样的群体,什么样的人群。这样也便于公众未来在生活中更好的划分“人道主义保护和弱势群体”的范围。

3.作为具有“风向标”的公共事件,遮遮掩掩,打马虎眼,这种做法恐怕难以服众啊。新闻报道和网络信息已经披露整个过程。如果各媒体报道的事件造谣,那当地应该“辟谣”!并严惩不负责任的媒体才对。

4.该事件是涉及目前大家普遍关心的社会秩序,“德与法”的界定。笔者真的不希望这个事件成为第二个“彭宇案”。法律应该给公众一个明白。

其实,公众的要求很简单,只要一个“是与非”。但是从目前的处理结果,确实让大家大跌眼界了。或许普通人是没有机会受到“人道主义保护和弱势群体”的保护的。




JasonYuan68921596

有关部门对大妈摔手机这件事的通报,很难服众人心。看上去有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的感觉。

首先说,从网络上得知这位大妈还是一位中学数学老师,一七年还被评为高级教师,看来大妈还是一位有身份的人。那么她拾手机索要20OO块钱,不成就摔手机,这件事与她的身份是格格不入的,也不知道她平时是怎样为人师表的?

再说了,有关部门通报“基于人道主义和对弱势群体的考量″,很明显这里的弱势群体指的就是这位高级教师。难道她和一个外来打工的女孩相比,就是弱势群体吗?

政府部门对一件事情处理,特别是倍受公众观注的事,那就是“风向标″,就是语论的导向,对社会起到引导作用。

就这位摔手机的大妈来说,难道就不应该受到通报批评吗?难道就不应该给女孩及公众一个道歉吗?难道就不应该受到道德和法律的遣责吗?


春风化雨168609502

6月19号,一宁波大妈捡到一名小姑娘小徐手机索要2000元报酬不成,怒摔手机。通过事件不断发酵,谣言四起,网传大妈是一名教师,顿时网友反应强烈,说大妈不配人师,一名同名男教师无辜躺枪,后已辟谣,大妈并不是教师。

首先说一下摔手机大妈最后的处理结果,宁波市公安局通报,出于人道主义和保护弱势群体故此案细节不公开,所以最后摔手机大妈的处理结果,我们不得而知。以下图片是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大妈摔手机的通报。



相信看到以上通报结果,很多关心事件始末的网友是相当失望,最后看不到大妈得到了怎样的教训,心里都会有不痛快吧!但是我认为这种舆论一边倒谴责大妈的行为或者不通报处理结果就是最好的结果吧!

首先,大妈摔手机的行为并没严重到说是什么十恶不赦的罪行,再者,我相信舆论一边倒的谴责已经给大妈制造巨大的压力了,生活已经受到影响了,这样的惩罚已经远远超出她摔手机本应承担的后果了,假如再深究下去,对大妈及其家人的影响将是不可弥补。最后,摔手机的受害者小徐也表示已经在派出所与摔手机大妈再次会面,了解了大妈个人以及家庭情况,并表示可以理解大妈的行为并达成和解。同时,小徐也希望事情到此结束并让她和大妈的生活回归平静。

我想既然双方已达成和解,吃瓜群众也大可不必深究了,该画上句号了。大妈事件毕竟是个案,善良的人还是很多的,我们也不必把这社会想象得太险恶,至少,我们得保证自己做个善良的人。


热爱生活的LY

当时的情况就巳经结束了,小女孩遗失手机后,和室友小芳是有备而来,在打通了失踪手机后,二人备足了功课,一人负责录像录音采集证据,一人否则问话,这位倒霉的大妈哪晓得回答处处叫两位小姑娘抓住把柄,毫无防范真情留露,胡言乱语也不知道自己都说了些啥,最后见小姑娘报了警,怕事情搞大,甩了手机落荒而逃,好在手机换屏只用了300元,损失不大,事情当时就划上了句号,为什么掀起这么大的波浪,完全是网上弄起来的,这么快就成了网红,这位大妈地上没有缝,如果有缝真想钻进去,太丟人了。


周建华杨家将王者归来

我们先来说一下哪位捡到手机的大妈,你捡到别人手机,你可以不想归还,但是你提出了所要相对应的报酬,孩子只是刚刚毕业,别人答应给你500元的报酬还不够嘛?你所要2000块钱,咱们先不说手机是否值2000块钱,你为难一个刚刚毕业的孩子,这就是你的不对,我们可以换位思考一下,你的手机被别人捡到了,捡到你手机的人向你所要2000块钱,你会不会给,不给就把你的手机摔了,你怎么想的,这就是人心的险恶,道德的败坏,希望孩子心里不要扭曲,不要再为这样的事情恼火。


十i二

宁波摔手机事件最终以双方和解的方式作为结局其实早已在我的意料之中。

从法律层面来看,小姑娘丢失的手机属于遗忘物,大妈拾他人遗忘物从而占为己有在民法范畴上是属于一种不当得利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捡到他人的遗忘物是必须归还的。

如果遗忘物的价值达到了2万元,捡拾者却拒不归还原主人的话则涉嫌侵占罪,大妈捡到的这部手机很明显其价值根本是达不到构罪的程度的。

正常情况下处理这种事情无非两种途径:第一是与捡拾者进行友好协商。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这里支出的费用是指因为保管、送还而产生的合理支出,但是该费用仅限在合理范围内。也就是说大妈因为保管、送还该手机产生的一些合理损失小姑娘应当承担,但是大妈索要的报酬很明显已经超过了合理范畴,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明显是无法协商成功的。如果说大妈就此拒绝归还,那么小姑娘唯一的途径就只剩

下第二种途径,那便是通过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捡到的手机。当然,为了一部手机去起诉对方打官司,耗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多少有些划不来,而大妈也没有给小姑娘走诉讼途径要求返还手机的机会便直接把手机砸坏。

我们看大妈砸坏小姑娘手机的这位行为来看,我觉得有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嫌疑。为什么说只是嫌疑?因为手机被大妈捡拾后,该手机的实际控制权在大妈手里,在返还给小姑娘之前能否从法律层面认定为小姑娘的物品有待商榷,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姑且认为大妈有嫌疑。

即便警方认定大妈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涉案的手机需要通过物价部门进行核价,鉴定下来的实际价值必定是没有5000元的,而损毁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5000元才涉嫌犯罪,也就是说大妈的行为最多也只是治安范畴的违法行为。

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警方最终认定了大妈的行为属于违法,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拘留处罚,那么被损坏的手机属于民事争议部分,按照法律规定小姑娘需要再到法院起诉对方要求赔偿损失。大妈被拘留之后必然会恨透了小姑娘,即便法院判决其赔偿损失,小姑娘想要拿到赔偿款恐怕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种结局对于双方来说其实是一种两败俱伤。

双方选择和解这种结局说实话我根本不意外,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也就是说双方选择和解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大妈一方选择赔钱了事,这样她可以不必被拘留,而小姑娘一方选择拿钱谅解,她在第一时间内挽回了损失,避免了为了此事在今后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这种选择对于双方来说达成了一种损失最小化,同时也彻底消除了今后双方为此再发生矛盾或者纠纷的可能。

警方对于该事件的通报出来后,我相信不少人对此不满,认为警方偏袒或者纵容了大妈。诚然大妈挟机要价不成继而摔坏手机的行为影响很坏,可以说是毫无道德的表现。前不久我一位警察朋友和我说到他最近遇到的一桩事儿,一位老师丢失了手机向他们求助,他们调了监控发现捡拾者也是一位大妈,最后由于监控条件较好一直找到了对方家里,可是对方死活不承认捡到手机,最后失主感觉起诉对方花费的时间精力较多不划算只得不了了之。我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生活中还有比起宁波大妈更加没有道德的人。

个别公民的道德缺失放到单独一起事件中十分扎眼,可是放到整个社会中类似的道德缺失之人并不罕见。警方为什么最后不对此事件公开披露,请大家想想之前的“摔狗事件”事件中网友们对当事人所采取的那些“谴责”或者说是“制裁”的行动吧,这种行为其实与普通的暴力又有何益。一些人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去指责别人的同时自己却在鼓动或者实践着用暴力来教育对方,请问这种教育是道德高尚的表现吗?

最后,我们来看看当事小姑娘发布的最新消息,对于警方的工作小姑娘是相当认可的,我相信为了让大妈与小姑娘双方达成和解警方在其中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以不公开的方式和解收场把对双方的损失降到了最低,至于那位大妈我想前期网友们对于她的无德之举所表现出来的愤怒她自己乃至她的家人们都已深刻感受到了,相信今后会有所收敛。


通城丹妹

反正这件事最后就是私下里解决了。就算双方达成和解,赔偿手机是应该的吧。

大妈做的确实不好,赔偿也是程序内的事,但是到了“人肉搜索”的地步确实不是个很好的信号。

(图片来自网络)

警方出于人道主义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思路出发,没有披露事件的具体细节,不过看样子事情就告一段落了。

其实警方这么做绝对有合理的考量 ,前不久“摔狗事件”沸沸扬扬,很多“爱狗人士”加入了“讨伐”行列,不仅严重的干扰了事主的生活,事主妻子精神不堪其扰,竟做出割腕的举动。

我认为“”正义”也应该是有限度的,不应该用“正义”的幌子造成不好的结果。

处理上还是要遵从法规,而不是由着情绪胡来。

我想这也是警方这么做的理由。

事件具有某种教育意义,但是不要对着某人做过多的纠缠。


大眼大世界

我经历过一件事,让我对这件事有点不同的看法。

回到这件事,我觉得很有可能是跟我遇到的事相似,老一辈的人,特别看重礼貌和规矩,当遇到年轻人的不礼貌的时候往往会想到要给对方一个教训,在一些当过教师或社区工作的中老年女性更为明显,我觉得,警方这样处理,估计是有原因的


jn204

这个事件刚发生时候,一好友就来问我该如何处理,发酵到今天,事情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而告一段落。事情虽然结束了,但是我还是想谈谈拾得遗失物的是否应该归还以及是否有权向失主索要“好处费”!

第一,捡拾到的遗失物永远不能成为自己的东西

捡到他人的遗失物,即使当事人占为已有也不能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捡拾到的他人的遗失物永远都属于他人,并不因为物品的主人丢了物品、别人捡到了物品并持有就会变成捡拾人的东西。

因为无法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所以捡到他人遗失物的人也无法转让或者与别人交易(捡拾他人遗失物的人不是合法交易的主体,他不是物品的真正所有权人,也就不享有对物品的处分权)。严格意义上来说,捡拾到他人遗失物的人除非自己使用或消耗了捡拾到的物品,否则他拿着别人的东西理论上是没用的。


本次事件中,宁波大妈很有自知之明,知道自己捡到的他人的手机自己无法使用,又不享有所有权,所以她选择了还给失主。但是:

第二,捡拾他人遗失物是否有权索要好处费?

案件跌宕起伏的原因是宁波大妈很想把手机还给失主,但是却附加了一个条件:支付她2000元好处费!

那么,捡拾他人遗失物真的能索要好处费吗?


这个问题得分情况论述之:

1.如果遗失手机的学生发布了悬赏通告,那么他在索要手机的时候,必须支付捡拾到了手机大妈悬赏费用。因为悬赏通告一般是失主提交的期望以悬赏金额换的捡拾到自己遗失物的人把丢失的东西还给自己,这种行为是失主自愿发布的奖励,自己给自己施加的义务,那么,当别人捡拾到他丢失的遗失物,并联系到他本人的时候,失主必须将自己发布的悬赏额一分不少的还给捡拾人。

这种情况下,捡拾人当然有权向失主索要“好处费”。

2.如果失主并没有发布悬赏通告,那么捡拾人在归还失主遗失物的时候不得索要任何好处费,除非失主自己主动自愿的给捡拾人适当的“好处费”,否者捡拾他人遗失物的人无权狮子大张口的要“好处费”。

如果以扣留、损毁他人遗失物相威胁索要好处费,视情节不同可能构成故意毁财(比如损毁持有的他人财产)、敲诈勒索(情节及其严重,标的额极度高昂的)。

但无论哪种结果都说明一点:捡拾他人遗失物,如果失主没发布悬赏通告,又没有主动提及给好处,那么捡拾人是无权索要“好处费”的。

综上,宁波大妈索要学生2000元好处费换取手机的做法完全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三,事情虽然已经结束,但是却值得我们深思

考虑到宁波大妈年事已高,作出这等事情后当地公安以和解做了案件处理。但是这个事情带给我们思考却很多,这次是摔坏他人手机,那下次会不会直接拿着别人的财产威胁失主呢?这种风气不得助长,也希望更多人知道、了解法律,再遇到事情的时候能够有妥当的应对措施,也不至于慌了手脚,索要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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