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書式老賴”在一審中被判刑8個月,一些網友說判刑就不用還錢了,是這樣嗎?

餘溫YK


其次,我們再一次把這個案例瞭解一番,用實事去說話,用實事去教育人。2018年6月27日,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黃淑芬交通肇事罪一案,經審理查明:


2015年10月6日10時20分許,黃淑芬駕駛號牌為冀B995U2的小轎車與趙香斌發生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黃淑芬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趙香斌承擔次要責任。


經唐山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死者趙香斌系因交通傷致特重型顱腦損傷後長期處於植物生存狀態併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經河北醫科大學法醫鑑定中心司法鑑定:“1、趙香斌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術後植物生存狀態繼發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2、交通事故損傷與死亡存在因果關係。”


2017年12月22日黃淑芬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准逮捕。


教科書式老賴為何獲輕判?法院:事發時曾實施救助


2018年2月1日,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淑芬犯交通肇事罪,向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期間,經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審限三個月。


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淑芬駕駛機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之規定,造成被害人受傷且經救治無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罰。事故發生後,被告人黃淑芬在現場主動查看傷者的傷情,並及時撥打122報警電話和120電話實施救助,一直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且到案後,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根據黃淑芬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並鑑於趙香斌在受傷後兩年兩個月後死亡的具體事實,結合法醫鑑定結論,對被告人黃淑芬依法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被告人黃淑芬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黃淑芬當庭稱不服一審判決表示上訴,現本案正在上訴期間。


最後做為我們普通的吃瓜群眾,不要推波助瀾,亂傳胡說,以實事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換位思考一下,大家都很難,做為黃淑芬還錢是根本,仍何辯解都是不能解決問題,還錢才是最重要的,不要異想天開,還錢吧,不要讓老賴背一輩子,錢換不來生命,錢換不來健康,錢可以使兩家化干戈為玉帛,人生的路,還很長,用良心做事,用誠信做人,用真心待人,才能使自己幸福一生。



橄欖劍社會

理論上是還是要給錢的,但是實際基本上不可能了。在判刑這個點上都沒給錢,判刑後給錢的可能性幾乎為零。因為後續的懲罰基本沒有了,或者說後續的懲罰對現在的判刑來說微乎其微。現在都沒給,以後更加不可能了。後面給錢只有兩種可能性了,第一就是加大對拒不執行的處罰力度和拒不執行的量刑起點,直到完成執行。第二就是人民幣貶值,那七十多萬相當於現在的七十多元,不然就不要想了。指望它主動履行或者良心發現,根本就不可能了。


望劍-如面

再重申一遍!刑事判決只是交通肇事判決的一部分!由刑事法庭判決!不是判刑後就不用賠償!接下來應該是民事法庭進行民事賠償責任的認定和判決!至於民事賠償的執行。。可以說很難!!有的人欠款千萬甚至上億!!但是沒有可執行財產!每年拘留幾次!也就是這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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