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辦法》出臺

《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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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8〕98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高等學校收費行為,加強收費管理,保障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高等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國有企業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 高等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實行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高校接受社會捐贈等籌措經費的機制。

第四條 高校收費是指高校按照國家收費管理有關政策和規定,向學生和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省價格、財政、教育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高校收費項目、標準及資金管理等。

第二章 收費項目

第五條 高校收費項目主要包括學費、住宿費、考試考務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等。

(一)學費是指高校按照規定項目向受教育者收取的應由其承擔的培養費用。收取學費的學生範圍包括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招收的各類普通、成人教育本專科(高職)生,預科生、自費來華留學生以及研究生等。

(二)住宿費是指按照規定為在本校接受各類教育的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三)考試考務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代教育行政部門或自行組織各類考試向學生收取的費用。

(四)服務性收費是指為在校學生、校外人員和單位提供由學生或其他服務對象自願選擇的服務所收取的相關費用。

(五)代收費是指為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在學生自願的前提下,統一代收代付的費用。

第三章 定價形式及收費標準

第六條 高校收費主要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除中外合作辦學、網絡教育、成人教育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等學費標準由高校自主確定外,其他學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住宿費標準和考試考務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部分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七條 高校學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等有關部門管理,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按國家規定標準執行。

第八條 高校學費標準在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鼓勵高校利用社會資源實行產教融合和專業共建,鼓勵特色高校及高校優勢學科和特色專業發展,不同層次高校和不同專業的學費標準可以有所不同。

第九條 高校學生標準培養成本由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以及固定資產折舊等構成,具體核算辦法依照成本監審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高校學費標準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經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審核,省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進行成本監審和聽證,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 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的高校,可以實行彈性學制,按學分收費。學分制收費一般實行專業註冊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制”計費方式。

專業註冊學費按學生實際在校就讀的學年計收,學分學費按修讀課程的學分計收。

高校學分制收費標準由高校在省規定的基本學費總額(以基本修學年限計收的專業註冊學費與以基本學分計收的學分學費之和)基礎上,自主確定專業註冊學費標準、基本學分數量和單位學分收費標準以及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住宿費管理辦法由省價格、財政、教育主管部門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綜合考慮實際成本、住宿條件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 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提出意見,報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十四條 高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辦法由省價格、財政、教育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章 收費與管理

第十五條 高校的學費、住宿費按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研究生可本著自願原則一次性交清全部學費。學費收取原則上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

第十六條 學生因故退學或受校紀處分開除學籍的,高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餘的學費和住宿費;實行學分制收費的,按月計退專業註冊學費,按未修讀學分計退學分學費。學生學習時間按每學年10個月計算。學生因外出實習或訪學1個學期以上不返校住宿,辦理退宿手續的,高校不得收取住宿費。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參軍、經批准轉學或提前畢業離校的,可以比照退學規定退還有關費用。休學期間,學生不交納學費、住宿費等。復學後,學生按照隨讀年級相關專業的收費標準交納有關費用。

高校統一安排實習,但學生堅持自行聯繫實習單位的,高校不予退還學費。

對寒暑假期間不離校的學生,高校不得加收住宿費用。

第十八條 高校學費、住宿費、考試考務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家、省公佈的目錄清單相關規定執行。收費單位應按規定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製的山東省財政票據,收費收入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徵收和財政票據管理系統”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九條 服務性收費屬於經營性收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當遵循學生自願和非營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據實結算,多退少補,原則上由高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統一核算。不得與學費合併收取。

第二十條 高校學生應當按規定交納學費。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高校應酌情減免學費。學費減免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高校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學生資助政策體系,通過助學貸款、助學金、政府獎學金、勤工助學等方式,確保學生不因經濟原因而中斷學業。

第二十一條 高校應當按規定通過多種形式向學生和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和舉報電話等,在招生簡章中註明學費、住宿費等收費標準。新生的各項收費標準和學費減免政策,應當與入學通知書一併寄達學生,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價格、財政、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高校收費的管理和監督。對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或者截留、擠佔、挪用學費等收入的,按相關規定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高校進修、自考助學、校際交流、訪學學生學費標準由高校自主確定,但不得重複收取。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生在國外就讀期間,向國外高校交納學費的,國內高校及辦學機構不得重複收取學費。

民辦高校收費標準由學校自主確定,退費辦法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海外華僑學生來山東省境內高校接受學歷與非學歷教育的,執行內地(祖國大陸)學生收費政策。

第二十五條 留學生的學費標準按國家規定的收費政策執行,不需報省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高校利用各種有形或無形國有資源(資產),向社會提供有償使用的技術和服務等形成的收入,以及以政府名義接受社會各界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08〕65號)同時廢止。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省工商聯。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8年6月1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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