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為集體土地性質:其所有權,屬於村集體;被徵地農民,則享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土地被徵收後,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相應的被取消。
《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重點是“補償、安置”。
徵收方與被徵收方,約定的內容應清晰,包括:徵收方,補償的義務與得到土地的權利;被徵收方,獲得補償的權利與交出土地的義務。
一、村民與村委會的關係,是什麼?
村民的代表,為村委會;村委會,為
村民自治組織。二、因為村民與村委會的關係,農村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應包括兩份:
(一)徵收方與被徵地農民所屬的村委會(或村民小組),所簽訂的《協議》:此協議,會就關鍵內容,包括“被徵地的位置、面積,徵地拆遷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費”的總額,以及“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安置方式,補償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交地時間等”,作出總體約定。
(二)徵收方與被徵地的農民,所簽訂的《協議》:此協議,是徵收方要就被徵地農民的補償與安置,與被徵地農民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
三、誰可代表徵收方,與被徵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市縣以上政府,具有徵地資格。
專門成立的動遷辦、徵地辦、土地儲備中心等機構;國土資源局;房管局(在城市徵地中)。
(採晴)
閱讀更多 萬典律師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