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強化市縣國土資源部門領導幹部日常管理

浙江廳要求,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要向上一級黨委(黨組)定期報告或專題報告工作。遇到重大事件、重大事故、重大災害或者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等,要第一時間向上一級黨委(黨組)作出突發性重大事件報告。

浙江廳提出,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要求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覆同意後方可進行:在機構變動或者單位主要領導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幹部的;越級提拔幹部的;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不經民主推薦,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的;其他應當事先報批的事項。

同時,浙江廳明確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負責人每年1月份集中全面報告領導幹部有關事項。

浙江廳強調,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處級領導幹部(廳管幹部)省外出差、出訪、離崗休假等,一般應提前3天以上向廳人事處提交書面報告,涉及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負責人省外出差、出訪、離崗休假的,應當向廳黨組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因私出國(境)的,必須由本人向局黨委提出申請,市局黨委同意並以局黨委文件向廳黨組請示,經廳黨組同意後方可領取因私出國(境)證照並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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