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他人還有十萬借款未還 原告作虛假陳述被法院罰款3萬

把50萬元借給別人,對方已歸還全部借款,卻稱對方只還款40萬元,還以此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返還剩餘的10萬元,這個原告因虛假陳述,嚴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6月14日,浙江省青田縣人民法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對陳某開出了3萬元的“罰單”。

2017年6月,原告陳某一紙訴狀將被告留某、何某告上法院,稱被告留某向其借款50萬元,被告何某為留某擔保,借款後留某僅歸還40萬元,尚有10萬元未歸還,要求留某立即歸還借款10萬元及利息,何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法院審理期間,原告陳某到庭參加訴訟,留某、何某缺席庭審。由於陳某作虛假陳述,加上兩被告均未到庭進行辯解,根據現有證據,法院支持了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

但事情並沒有就此了結,在法院一審判決作出後,被告留某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留某解釋稱沒有看到開庭公告,因此未能按時參加訴訟,致使一審未能查清案件事實。麗水中院在審理後認為,留某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已歸還全部借款,遂作出判決撤銷了原判。

因此,對於原告陳某作虛假陳述的行為,青田法院作出了上述處罰。

無獨有偶,青田法院在處理陳某案件期間,又發現了一起涉虛假陳述案件。

在原告章某訴被告幹某、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借給被告幹某、葉某15萬元,在被告已歸還借款本金6萬元及支付部分利息的情況下,章某仍以15萬元的借款本金和全部利息向法院起訴。該案中,章某故意隱瞞被告已給付本金6萬元及部分利息的事實,該行為已構成虛假陳述,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青田法院最後決定對其採取司法制裁措施,罰款2萬元。

上述兩案件中原告隱瞞事實,意欲通過虛假陳述獲取非法利益,嚴重妨害了民事訴訟秩序,損害了他人利益,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綜上,辦案法官提醒,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就案件事實作如實陳述是其基本的訴訟義務,對存在虛假陳述行為的,法院必將依法採取司法制裁措施,讓不誠信者付出法律代價。

另外,法官還提醒,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都應該積極參與,及時全面提供證據,如果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拒不提供證據,可能會導致自身合法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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