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京所环境维权案全纪录|世界环境日

作 者 | 许秋莉

昊京所环境维权案全纪录|世界环境日6月5日是第45个世界环境日,本次环境日的主题是“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旨在动员引导社会各界着力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绿色发展理念,从身边小事做起,共同履行环保责任,呵护环境质量,共建美丽家园。

在全国各地积极开展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活动时,昊京所远在江西的当事人们还在为自己的权利抗争着。江西省吉安县登龙乡龙江自然村的村民多年来一直受附近正邦公司登龙养猪场的环境污染困扰。下面是中国江西网的报道:

【案情简介】

“他们平时把那些污水直接排到河里去,对河水没有影响吗?”69岁的原村会计说,“正邦猪场从2007年开始进入该村;2009年,有村民发现该猪场将污水直接排放到河里;2011年,村民就正邦猪场污染环境一事起诉到法院,法院建议双方进行调解;2014年,该村发现猪场存在排污不达标(偷排污水)情况;2016年,村民进入猪场发现大量死猪露天处理,恶臭难闻。”

根据上述报道可以看出,该养猪场给附近的环境造成了很大程度的污染,据当事人反映,目前当地的生活用水不能正常引用,且因为污染给当地的水稻收成造成了很大影响。另外通过鉴定,水中相关指标严重超标,随时都会危及人身安全。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当事人委托了我所进行维权。

【法律分析】

接到案件后,律师们立即从北京前往当事人所在地,详细了解情况,并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制定的维权方案。此案根据所里的案件处理流程正在办理中。此文将办案的过程进行部分记录,我那些还在为环境为题困扰的人提供一些帮助和借鉴。

首先承办律师做了关于本案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汇编、相关案例汇编以及研究性文章的汇编。对本案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下图为法律汇编的目录:

昊京所环境维权案全纪录|世界环境日

根据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我们整理的养猪场需要遵守的环境法律规定,这里放些重点法律规定:

1 养猪场需要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等。

重点条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他规模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违反的后果:《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猪场不得在禁养区

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重点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违反后果:《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其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颁布前(2001年5月8日颁布)已建成的、地处禁养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3 不得违反"三同时"制度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重点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违反后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法律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后果:《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固体废物排放需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畜牧法》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重点法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违反后果:《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等条文均有责令和罚款处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 不得污染大气

法律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违反后果:《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7需依法排放污水

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重点法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违反后果:《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 不得乱扔死猪

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违反后果:《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承办思路分析】

关于本案,因为环境污染已经给当地的居民造成了很大生活上的困扰,甚至是生命健康权的威胁。环境污染类案件往往涉及到民事、行政甚至刑事三方面的问题。

其次,行政方面主要是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我国有一套环境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政府监管、企业自觉以及公众参与多角度的治理。在企业不履行其社会责任不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公众参与又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政府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能的,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政府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另外关于公众参与,我国有一套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公众可以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对于不依法公开以及公开的内容违法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诉讼和复议。

最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刑事方面的认定上进行了巨大调整,改变了过去有严重危害结果的确认犯罪标准转向只要非法排污达到一定的量即可构成本罪。从刑法角度讲,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打击力度更大了。

【办案实录】

目前本案正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律师先后向县水利局、环保局、县工商局、县农业局、县政府、乡政府、县林业局以及省林业局申请了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6月10日是法律规定的最后公开期限,目前我们只收到了两份关于申请的答复,后续工作我们会持续跟踪。关于本案的详细情况,因为正在办理不便公开。我们会在本案结束后进行详细报道。

在世界环境日之日,作为江西案代理律所,我们从司法角度对环境保护问题进行了思考。法律规定的完善性,政府部门以及企业对法律的依法履行以及公众的充分参与是环境得以保障的前提。司法是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会尽一切可能守住这道防线。就像本次环境日主题所说“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只有全社会从身边小事做起,共同履行环保责任,呵护环境质量,才能共建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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