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同是蓉城外鄉人 工傷賠償依法調

「以案释法」同是蓉城外乡人 工伤赔偿依法调

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

案情回放

張女士與李先生是湖南籍的老鄉,張女士在青白江區經營一家建材鋪面,李先生是其僱傭的工人。

後雙方對此次事故的責任劃分、事故性質以及賠付金額產生爭議。

張女士以此次事故是由於李先生在操作過程中未嚴格遵守操作要求,檢查工作器械時未先斷開電源而導致手被絞傷為由,認為該事故不屬於工傷事故,並稱其出於“人道主義”已為李先生墊付了四萬餘元的醫療費,不願意再支付李先生其他費用。

出院後,李先生面對著落下殘疾的手傷口還隱隱作痛,又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甚至無力聘請律師依法維權的窘境,情緒非常低落,還出現了輕生念頭。當地司法所在基層走訪排查矛盾糾紛時瞭解到這一案件,遂與李先生取得聯繫,更加李先生的實際情況,積極為其申請法律援助。

2018年1月25日,司法所進行初步審核後認為,李先生的情況屬於工傷事故造成損害而請求賠償的情形,符合法律援助範圍,擬向青白江區法律援助中心為李先生申請法律援助律師。

在此期間,司法所與另一方當事人張女士取得聯繫並瞭解了先關情況,向張女士講明瞭工傷事故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責任認定後,張女士表達了希望通過人民調解的方式解決此次賠償糾紛的意願。在徵得李先生同意後,2018年1月30日由當地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啟動調解程序。

本著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的原則,經依法調解,張女士與李先生達成如下協議:

1.張女士再向李先生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誤工費等依法應由張女士支付的全部費用共計13.2萬元。

2.張女士在協議雙方簽字後五日內付完。

3.協議達成後雙方權責滅失,今後不得再以此事產生糾紛。

2月9日,經電話回訪確認,張女士已向李先生支付全部賠償費用。李先生也已回湖南老家準備春節。

「以案释法」同是蓉城外乡人 工伤赔偿依法调

案例點評

一、什麼是工傷?哪些情形被認定為工傷?

所謂“工傷”,又稱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或者職業病傷害。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此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還規定了視同工傷的情形。從上情形可以看出,工傷認定的重要因素是“因工作原因,因履行工作職責”。

二、為什麼認定李先生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

首先,李先生是在工作時間和僱主張女士指定的工作場所正常履行工作職責,操作、檢查工作器械屬於其工作內容,被工作器械絞傷是由於工作原因,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應屬於工傷。

其次,《勞動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經瞭解,張女士經營的建材鋪面未進行相應的勞動安全衛生教育,未對工作設備進行安全使用培訓,存在過失。

此外,勞動者是否有違規操作,和認定工傷無關。工傷認定採取的是無過錯原則,即使違規所致,符合工傷認定標準的也屬於工傷。李先生手被自噴漆炸傷完全滿足“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這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還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工傷認定條件,因此屬於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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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啟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工傷認定的一些關鍵因素:如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與工作有關等,因此,在認定工傷時,必須以法律為依據,並結合實際,作出合理認定。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旨在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

前文中提到的李先生受到工傷並通過調解獲得賠償,是以法律為依據,結合實際,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過程和結果合法合理。

生產經營過程中,企業單位的職工應該自覺地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進行違章作業,並且要隨時制止他人違章作業,積極參加安全生產的各種活動,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同時,勞動者要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識,增強依法維權的信心,按照法定途徑實現權利救濟;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章工傷保險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確保職工受到工傷時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權利救濟。用人單位還應加強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預防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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