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於為子女未來就學需要的考慮
加上高房價差的誘惑
侄女用姑姑的名義購買了集資房
結果在兒子要上學
準備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
卻發現房子已售他人
……
這房子到底算誰的呢?
2005年,在某單位工作的李某認購了單位的一套集資房,因無力支付購房款,同意侄女王某借用其名義實際購買。當時,王某是為了兒子以後讀書需要才買下的。基於親戚之間的信任,王某將首付款交給姑姑李某時並沒有讓她寫收條,雙方也沒有訂立借名買房協議。在2009年按揭貸款還清前,王某一直每月按時將按揭貸款金額存入李某的還款賬戶內。後來,隨著姑姑李某與姑父離異及姑姑投資失敗等原因,姑侄之間的關係跌入了谷底。等到兒子要上學了,王某準備去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卻發現房子已被售給他人了。姑侄倆因此發生糾紛,王某隨後訴諸法庭。
庭審中,李某對借名買房一事矢口否認,表示該房屋系其出資購買,有相關購房票據為證,且房產證所有權登記人是她,故其有權處置該房產。李某認為,雙方雖然有資金往來,但和出資購買房屋無關,僅為日常的口約借款且已還清。
法院審理後認為
雖然王某無法提供借名買房的協議,但王某提供了其與李某多次協商過程的談話以及與李某單位領導三方協商此事的電話錄音。在錄音中,李某均未對王某主張其是房屋實際所有權人提出異議,且提出了對王某金錢補償的方案、表示願意協商等,這些證據足以證實雙方實際存在借名買房的合意。同時,李某對每月收取的款項用途無法作出合理解釋,又無反駁證據。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的證據,判決確認王某為該房屋所有人,由其姑姑李某賠償房款損失87萬元。
法官提醒
借名買房的方式讓出資人承受了較大的經濟和法律風險,應當謹慎。根據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權利證書上記載的人員推定為所有權人,實際購房者要推翻登記的內容,需要承擔較高的舉證責任。購房者應儘量通過正規方式購房,以免因違反國家政策或無法證明借名買房事實而導致錢房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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