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微課堂」涉夫妻債務司法認定典型案例(三)

「维权微课堂」涉夫妻债务司法认定典型案例(三)

第89期

《維權微課堂》

為正確適用法律,統一裁判尺度,有效保障和平衡債權人及夫妻雙方合法權益,引導公眾正確處理涉及夫妻債務事宜,中院家事審判團隊針對近三年來涉及夫妻債務認定的審判實踐,在全市範圍內開展深入調研,遴選出認定事實清楚、舉證分配合理、適用法律正確、裁判結果公正、社會效果良好且涵蓋類型多樣的典型案例,並提煉歸納簡要案情、裁判要旨、判決結果和法理評析,現予以發佈。

「维权微课堂」涉夫妻债务司法认定典型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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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另一方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不予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维权微课堂」涉夫妻债务司法认定典型案例(三)

【案情】

2016年5月10日,顏某向鄭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其尚欠鄭某借款180000元、利息129600元。後鄭某將顏某及其配偶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償還借款及利息。顏某與陳某原系夫妻關係,兩人於2008年1月結婚,後於2016年5月協議離婚。

【審判】

一審法院判決顏某償還鄭某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一審宣判後,當事人沒有提出上訴。

【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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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認定為個人債務

「维权微课堂」涉夫妻债务司法认定典型案例(三)

【案情】

2017年8月9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間,蘇某多次向鄭某匯款,合計50萬元,鄭某分別出具其個人簽名的兩份借條給蘇某收執。後蘇某將鄭某及其配偶塗某訴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償還借款50萬元及利息。審理中,塗某陳述訴爭50萬元借款未用於家庭生活、生產經營、添置家庭財產等,並提供銀行對賬單、鄭某寫給塗某的信件等證據加以證明。

【審判】

一審法院判決鄭某自行償還蘇某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宣判後,當事人沒有提起上訴。

【評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蘇某作為主張夫妻共同債務成立的當事人,應當對該借款用途承擔舉證責任。本案塗某有固定收入,鄭某在短期內向蘇某借款達50萬元,已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蘇某也未能舉證證明訴爭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故認定本案借款為鄭某的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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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婚前大額借款購買房屋,婚後以個人名義再借款用於償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维权微课堂」涉夫妻债务司法认定典型案例(三)

【案情】

上訴人王某與被上訴人孟某離婚糾紛一案,上訴人王某於婚前2011年1月向某公司借款240萬元用於購買房屋,婚後於2014年3月向包某借款240萬元用於償還上述款項。雙方於2011年9月辦理婚姻登記。上訴人王某主張該筆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

【審判】

泉州中院二審認定上述240萬元借款為上訴人王某個人債務。

【評析】

關於上訴人王某主張的夫妻共同債務借款240萬元及利息,在其與案外人包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中證實案外人包某已主張該債務,該債務已在上述案件中進行處理,但被上訴人孟某並未參與案件的審理,上述案件亦未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上訴人王某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該借款系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根據另案民事判決書,2014年3月20日,上訴人王某向包某借款240萬元系用於償還其婚前個人債務即2011年1月28日向某公司的借款240萬元,且包某在與上訴人王某的民間借貸糾紛中,並未向被上訴人孟某主張權利,上訴人王某未能舉證證明240萬元借款系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故應將該筆借款認定為上訴人王某的個人債務。至於案涉房產,當事人均表示由雙方案外自行處理,予以照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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