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微课堂」涉夫妻债务司法认定典型案例(三)

「维权微课堂」涉夫妻债务司法认定典型案例(三)

第89期

《维权微课堂》

为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有效保障和平衡债权人及夫妻双方合法权益,引导公众正确处理涉及夫妻债务事宜,中院家事审判团队针对近三年来涉及夫妻债务认定的审判实践,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深入调研,遴选出认定事实清楚、举证分配合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公正、社会效果良好且涵盖类型多样的典型案例,并提炼归纳简要案情、裁判要旨、判决结果和法理评析,现予以发布。

「维权微课堂」涉夫妻债务司法认定典型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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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另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维权微课堂」涉夫妻债务司法认定典型案例(三)

【案情】

2016年5月10日,颜某向郑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其尚欠郑某借款180000元、利息129600元。后郑某将颜某及其配偶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颜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8年1月结婚,后于2016年5月协议离婚。

【审判】

一审法院判决颜某偿还郑某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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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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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8月9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间,苏某多次向郑某汇款,合计50万元,郑某分别出具其个人签名的两份借条给苏某收执。后苏某将郑某及其配偶涂某诉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审理中,涂某陈述诉争50万元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生产经营、添置家庭财产等,并提供银行对账单、郑某写给涂某的信件等证据加以证明。

【审判】

一审法院判决郑某自行偿还苏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宣判后,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苏某作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该借款用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涂某有固定收入,郑某在短期内向苏某借款达50万元,已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苏某也未能举证证明诉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认定本案借款为郑某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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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婚前大额借款购买房屋,婚后以个人名义再借款用于偿还,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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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王某于婚前2011年1月向某公司借款24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婚后于2014年3月向包某借款240万元用于偿还上述款项。双方于2011年9月办理婚姻登记。上诉人王某主张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审判】

泉州中院二审认定上述240万元借款为上诉人王某个人债务。

【评析】

关于上诉人王某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借款240万元及利息,在其与案外人包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证实案外人包某已主张该债务,该债务已在上述案件中进行处理,但被上诉人孟某并未参与案件的审理,上述案件亦未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王某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另案民事判决书,2014年3月20日,上诉人王某向包某借款240万元系用于偿还其婚前个人债务即2011年1月28日向某公司的借款240万元,且包某在与上诉人王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并未向被上诉人孟某主张权利,上诉人王某未能举证证明240万元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应将该笔借款认定为上诉人王某的个人债务。至于案涉房产,当事人均表示由双方案外自行处理,予以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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