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胜诉案例:街道强占承包地,史律师助其胜诉

浙江胜诉案例:街道强占承包地,史律师助其胜诉

【案情简介】

林某,在温州市某街道居住,是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有合法的承包地,2016年10月21日,当地某街道办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制侵占了原告承包地并毁坏承包地上的树木,被告行政行为违法,急迫的林先生,赶忙找到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史西宁律师。

【办案过程】

提起诉讼后,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辩称:1、被告一直恪守自身职责范围,依照温土征(2015)151号文件和温州市人民政府第143号令的要求,行使行政职权。2、本案所涉原告所有承包土地,因为涉及征收已经发生性质变化,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被告已经对原承包人的权益作出保障。3、本案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1885.9817万远,已经按期付至该集体经济组织,并多次通知原告领取。4、被告办事处作为征地实施单位,对该土地的清理行为,符合法律要求。

同时,被告对原告的土地承包证,认为已经因为征收文件而失效,法院当然不予采纳。

史律师辩护意见:1、首先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自愿交出土地,应该认定被告实施了行政强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被告街道办事处在实施行政强制前,没有履行作出行政决定、催告等法定程序,其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温州市某街道办事处2016年10月21日对原告林某位于某村的承包地附属物进行清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附浙江温州市XX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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