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西宁律师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第三讲: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

史西宁律师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第三讲: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史西宁律师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第三讲: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这里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指:一是市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区的市、直辖市所辖区、自治州人民政府等;二是县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辖市所辖区除外)、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等。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及其所辖区的人民政府都有房屋征收权。这两级人民政府在征收权限划分上,各自承担什么样的职责,原则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从有利于征收行为有效实施的角度出发,房屋征收权由区级人民政府行使较为适宜,这有利于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在纠纷发生后,可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在节约成本的同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区级人民政府行使征收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权方面的职责分工,并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主要有: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第十条);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以及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人不同意情况下举行听证会(第十一条);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十二条);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第十三条);制定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七条);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证和处理(第二十四条);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二十六条)等。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应当是政府。房屋征收与以前的房屋拆迁不同,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将以政府名义作出。鉴于我国对房地产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量大面广,情况复杂,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或者确定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为宜。同时,考虑到目前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不同,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一个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房屋征收部门的设置可以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二是在现有的部门(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中,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

设区的市所辖的区级人民政府行使征收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区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特别是在征收计划、法规政策、征收补偿方案、补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区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负责具体实施。

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主要有: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第五条);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第十条);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第十五条);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第十六条);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第二十五条);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作出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第二十六条);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等。

三、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互相配合。

房屋征收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诸多方面的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互相配合。例如,征收补偿中的有关工作涉及发展改革、财政等综合部门;土地使用权手续的办理,涉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涉及规划、建设、房地产以及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文物古迹保护,涉及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非住宅房屋认定,涉及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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