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西寧律師講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第七講:四規劃一計劃

史西寧律師講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第七講:四規劃一計劃

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史西寧律師講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第七講:房屋徵收應符合四規劃一計劃

一、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有關規劃。

要實現科學發展、節約合理利用土地、嚴格保護耕地,並嚴格控制徵收規模,避免不必要的徵收,應當通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加以調控,並保障規劃的科學性、民主性,尤其要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嚴守18億畝耕地紅線。

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規劃中,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於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種類較多,有氣象設施建設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防洪規劃、消防規劃、防震減災規劃、鐵路發展規劃、公路規劃、港口規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城市道路發展規劃等。規劃是政府為了滿足公共需要、提供公共服務、促進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的生活生產條件和環境,在充分徵求社會各界和群眾意見、充分考慮當地實際情況的基礎上,依法編制並經過批准的,這也是調整各種相鄰關係的一個手段,符合規劃應當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應有之義。本條明確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本條僅強調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以城鄉規劃為例,《城鄉規劃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這些措施有效地保證了公眾對城鄉規劃制定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本條規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應當經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也就是說,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應當經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方可實施房屋徵收。人大是權力機關,是民意的代表機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直接與當地廣大城鎮居民生活、工作密切相關,由民意的代表機關來審議通過,有利於更好地保護被徵收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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