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合法

【案例介绍】

还有两个月,孩子就要呱呱落地,准妈妈王某却再不能回自己熟悉的办公室上班了。她接到公司通知,自己上班的地点从成都市成华区调整到了金堂,原来上班直线距离880米、走路只需 15分钟,现在一下变成了37公里、足足要花3个小时。

王某说,去年3月26日,她到成都艺峰荣兴包装有限公司面试上班,职位是“平面设计”,5月4日正式签订合同。同年12月28日,她发现自己怀孕了。

王某的丈夫李某说,妻子怀孕后,曾遇到公司不放正常带薪假、言辞侮辱等情况,但是也忍了下来。突然调动工作场地,只是口头告知,也没有工作调动通知书,这让夫妇俩有些难以接受。

用工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合法

【律师点评】

李华阳律师: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内容、合同期限、工作地点等内容。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于2015年5月4日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王某的工作岗位为平面设计,实际工作地点为瑞祥大厦,双方从事实上对工作地点达成了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签订,双方都要严格遵守,双方协商一致才可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且变更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单位随意更改工作地点,是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的,也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王某有权拒绝接受,并可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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