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審結,提起訴訟的勝訴,未提起訴訟的其他當事人想享受成果是否需要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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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涉及到行政訴訟“普通共同訴訟”問題,根據法律規定,未提起訴訟的普通共同訴訟當事人可以適用已經生效的判決。

所謂的普通共同訴訟,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相對人因為同一種類的行政行為而發生的行政案件。比如,徵地拆遷部門在一個村組進行徵地拆遷,那麼該徵地拆遷部門與該村組每家每戶都會發生同一類型的行政關係,一旦發生糾紛就會產生多起同一類型的行政案件。

普通共同訴訟部分當事人可以對該行政機關提起共同訴訟,經當事人同意法院可以合併審理。其他當事人沒有一併參與共同訴訟,等案件審結判決生效以後,再另行提起訴訟可以直接適用已經生效的判決嗎?對此,《行政訴訟法》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但《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可以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四款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另一方面,《行政訴訟法》附則部分明確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因此,《民事訴訟法》的該條規則,可以適用行政訴訟案件。

綜上所述,未參與行政訴訟的普通共同訴訟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以後可以要求直接適用先前訴訟的生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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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需要,我國並不是英美法律,一個判例只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判例並不是法律,不能被直接適用,對公眾並沒有約束力。因此,從法律角度需要再次起訴及裁判。

但考慮到實際情況,行政機關也不想多次當被告並留下多次敗訴的記錄。因此,從現實角度,當一起行訴判行政機關敗訴(終審),其他同類當事人直接向行政機關申訴,行政機關會自行撤銷並重新做出決定。這樣更便捷的獲得同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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