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出臺23條: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山东省政府出台23条: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山东省政府出台23条: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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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

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魯政發〔2018〕1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推動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

1.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突出政治功能,全面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實現民辦學校黨的組織和工作全覆蓋。選好配好黨組織負責人。紮實做好民辦高校黨委書記選派和管理工作,民辦高校黨委書記兼任政府派駐學校的督導專員。民辦學校黨組織要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從2018年起,所在黨組織將民辦高校黨委書記納入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範圍。各地要把民辦學校黨組織建設、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作為民辦學校年度檢查的重要內容。(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政府,列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2.加強和改進民辦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納入民辦學校發展規劃。切實加強思想政治教育課程、教材、教師隊伍建設,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教書育人各環節,不斷增強廣大師生“四個自信”。發揮好“燈塔—黨建在線”綜合管理服務平臺作用,有效利用山東高校黨建精品課,構建多層次、多渠道的黨員經常性學習教育體系。(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二、創新體制機制

3.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對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並依法依規進行法人登記後,方可開展辦學活動。2017年9月1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原則上應於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類登記工作。(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委〕、省編辦、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工商局)

4.探索多元主體合作辦學。支持各類辦學主體通過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參與辦學。鼓勵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相互購買管理服務、教學資源、科研成果。探索舉辦混合所有制職業院校。鼓勵營利性民辦學校建立股權激勵機制,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進行融資。(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省金融辦、山東證監局,各市政府)

5.建立完善投融資機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特點的金融產品。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產權明晰、辦學規範、誠信度高、償債能力強的民辦學校,探索利用非教育教學設施作抵押,以收費權、未來經營收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融資。對營利性民辦學校探索以有償取得的土地、設施等財產進行抵押融資。搭建教育融資運作平臺,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教育事業發展。鼓勵社會力量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捐贈。(責任單位:省金融辦、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山東證監局,各市政府)

6.健全學校退出機制。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終止時,清償後剩餘財產統籌用於教育等社會事業。2016年11月7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依法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和獎勵,其餘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終止時,依法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處理。2016年11月7日後設立的民辦學校終止時,財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處理。(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委〕、省編辦、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資委、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省工商局)

三、建立健全政策支持體系

7.完善財政扶持政策。各地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公共財政資助體系。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資金要納入預算,明確扶持的項目、對象、標準、用途,並向社會公開,接受審計和社會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實施義務教育民辦學校納入生均公用經費保障範疇,學生納入“兩免一補”,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按標準予以撥付。鼓勵各地設立促進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省財政每年安排資金,重點支持完成分類登記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發展。完善向民辦學校購買就讀學位、課程教材、科研成果、職業培訓、繼續教育、政策諮詢等教育服務的具體措施。支持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會或專項基金,用於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與保障。民辦學校利用閒置的國有資產辦學,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或相關部門批准,可以不低於經中介機構評估的市場公允價格定向協議租賃或轉讓。(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委〕、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政府)

8.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民辦學校學生在評優、升學就業、社會優待、醫療保險等方面與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同等享受助學貸款、獎助學金、困難學生資助、學費減免等各項國家和地方資助政策。各地應建立健全民辦學校助學貸款業務扶持制度,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獲得資助的比例。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獎助學金評定、發放等管理機制,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於5%的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落實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面向民辦學校設立獎助學金,加大資助力度。(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地稅局、省國稅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

9.落實稅費優惠政策。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按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免徵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稅。營利性民辦學校稅費優惠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捐資建設校舍及開展表彰資助等活動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贈人意願。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價格政策。(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省物價局,各市政府)

10.實行分類收費政策。非營利性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歷教育、非營利性民辦學前教育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中,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收費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學前教育收費標準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學校自主確定。有關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的監管。(責任單位: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政府)

11.落實用地優惠政策。民辦學校建設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公辦學校同等政策。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供給土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協議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應當將申請改變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時價定價,重新依法供應。各級政府要將民辦學校建設用地納入供地計劃,在民辦學校新建、擴建的徵地過程中,統籌安排佔補平衡指標和年度用地指標。(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各市政府)

12.支持依法自主辦學。擴大民辦高校和中職學校專業設置自主權。社會聲譽好、教學質量高、就業有保障的民辦高職院校,可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範圍和年度招生計劃。支持有條件的民辦本科高校按國家規定開展研究生教育。民辦中小學在完成國家和省規定課程前提下,開發建設學校特色課程。中等以下層次民辦學校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面向社會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對民辦學校跨區域招生設置障礙。(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委〕、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四、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13.落實民辦學校教師待遇。各地要將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納入當地教師隊伍建設整體規劃。探索推行民辦學校教師人事代理制度,將民辦學校專任教師人員信息納入教師統一管理平臺。完善學校、個人、政府合理分擔的民辦學校教職工社會保障機制。民辦學校應依法依規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為教職工足額交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鼓勵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為教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持續推進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試點工作,當地財政部門應充分考慮學校繳費規模,對參加試點的民辦學校給予適當補助。引導鼓勵民辦學校建立不斷提高教師工資和福利待遇的良性機制,合理確定並適當提高人員經費在學校支出中的比例。(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委〕、省財政廳,各市政府)

14.加強人才引進和培養培訓。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享受當地公辦學校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聘、科研立項、培養培訓、國內外進修、獎勵表彰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權利。民辦學校要著力加強教師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傳、考核、監督與獎懲相結合的師德建設長效機制,全面提升教師師德素養。民辦學校要在學費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於教師培訓,促進教師專業發展。(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15.建立教師合理流動機制。各地要有計劃地開展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互派教師、管理人員等幫扶工作。公辦學校教師在民辦學校任教期間身份不變,教齡連續計算,年度考核結果記入人事檔案。允許公辦高校教師經所在單位批准,在民辦高校從事多點教學並獲得報酬。具有教師資格的民辦學校自聘教師被聘用為公辦學校在編(或納入人員控制總量備案管理)教師的,在民辦學校任教教齡參照同類公辦學校在編教師有關規定連續計算,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其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委〕)

五、建立和完善現代學校制度

16.完善民辦學校法人治理結構。民辦學校要依法制定並嚴格執行學校章程,建立健全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制度。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共同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董事會(理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探索實行獨立董事(理事)、監事制度。完善校長選聘機制,依法保障校長行使管理權。民辦學校校長應符合國家和我省規定的任職條件。學校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迴避制度。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委〕、省編辦、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工商局)

17.依法加強資產和財務管理。民辦學校應明確產權關係,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舉辦者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將出資用於辦學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產足額過戶到學校名下。舉辦者出資、政府補助、受贈、收費、辦學積累等各類資產分類登記入賬。存續期間,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抽逃。建立健全第三方審計制度,制定符合民辦學校特點的財務管理辦法,完善民辦學校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預算報告報備制度。(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委〕、省編辦、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工商局)

18.規範民辦學校辦學行為。民辦學校要誠實守信、規範辦學,辦學條件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設置標準和有關要求,並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或者培訓結業證明文件。完善民辦學校師生爭議處理機制,維護師生合法權益。(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19.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民辦學校選址、校舍建築以及校園安全技術防範系統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建立健全校園安全工作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應急機制,制定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按標準配置完善消防設施、器材,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加強師生安全教育培訓,定期開展安全演練,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逃生自救能力。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相關部門抓好民辦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督查工作。(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委〕、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20.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積極引導民辦學校以服務我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人才需求為導向,更新辦學理念,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辦學模式,加強內涵建設。鼓勵支持民辦學校培育優質學科、專業、課程、師資,改進管理水平,提升教育教學整體質量,著力打造一批在國內乃至國際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民辦教育品牌,著力培養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懷、有擔當的民辦教育家。支持高質量、有特色的民辦學校開展國際交流,拓展對外合作,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人才支撐。(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委〕、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六、加強服務與管理

21.改進政府管理方式。各級政府要將發展民辦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事業整體規劃。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定期研究解決民辦教育改革發展的重要問題。實行民辦教育全鏈條審批,實現民辦教育相關審批事項一站式辦結,提高服務效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務水平。探索民辦學校、受教育者(監護人)、保險公司共同參與的風險防範機制。積極培育民辦教育行業組織。落實各級政府民辦教育發展責任,將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作為考核各級政府改進公共服務方式的重要內容。(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委〕、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資委、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金融辦、省物價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山東證監局、山東保監局,各市政府)

22.加強監督管理。加強民辦教育管理機構建設,強化民辦教育督導。積極推動建立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四級聯動的民辦教育綜合治理體系,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完善民辦學校年檢和年報制度,建立民辦學校第三方質量認證和評估制度。加強對新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資格審查,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強制公開制度。建立健全誠信檔案制度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將違規學校及其舉辦者和負責人納入黑名單。(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委〕、省編辦、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工商局,各市政府)

23.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深入推進民辦教育綜合改革,鼓勵各地先行先試。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加大對民辦教育的宣傳表彰力度,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良好氛圍。(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委〕、省編辦、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工商局,各市政府)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省工商聯。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8年5月3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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