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美國州長拒不執行總統的決策,會怎麼樣呢?

BeYourGuy

要看州長拒絕執行的是什麼樣的決策。

美國的政體是聯邦制。所謂的聯邦制,就是由若干行政主體(州、邦等等)通過簽署協議聯合成為一個國家,而行政主體與國家之間、行政主體與行政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等,都要遵照協議的約定。具體到美國,它是由50個州組成的聯邦制國家,而規定了聯邦權與州權的這份“協議”,就是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及其修正案,以及相關的司法判例。

所以說,如果美國總統做出的決策是屬於聯邦政府權限內的事項,各州必須遵守,否則就屬於違憲行為,聯邦政府可以通過法院判決強制違憲州執行命令,並且州長可能因此被彈劾甚至被定罪;但如果總統做出的決策不在列舉範圍內,那麼各州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執行命令。事實上,美國曆史上州政府拒絕執行聯邦命令的事例不勝枚舉,最近一個案例就是華盛頓及夏威夷州拒絕執行特朗普的穆斯林移民禁令政策。

另外,還要注意的是,美國是個三權分立的國家,以總統為代表的聯邦政府所掌握的只是行政權,還要加上國會掌握的立法權、最高法院掌握的司法權,三者合一,才是完整的聯邦權。


冷炎

在美國,總統和州長是平行的關係,並不是上下級的關係。眾所周知,1787年憲法,確立了“聯邦制”原則,各個州讓渡一部分權力給聯邦政府,實現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分權治理。在美國,有些權力是聯邦政府擁有的,有些權力是州政府擁有的,聯邦政府雖然在理論上無權干涉各州的內部事務,但是美國200多年的政治實踐,最後形成了一個共識:州的利益要符合聯邦政體利益。

這也就是說,雖然各個州的州長都是民選的,甚至有些州的州長可以任2屆以上,比總統的任期還要長,在各個州的威望或許州長的聲望要高於總統,沒準一個州長卸任後,總統已經換了好幾個了,但問題在於,州長不能在所有的事務上,都牴觸聯邦的決策。

舉個例子說,在1941年美國國會對日本宣戰後,假如某個州的州長,認為不應該打仗,所以拒絕聯邦徵兵,也拒絕聯邦使用該州的兵工廠,同時也禁止該州的民眾參加聯邦軍隊,不允許聯邦租用該州的民用設施。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美國總統要求該州的州長必須執行聯邦的命令,但是這個州長耍橫,就是不執行,那麼該州長會面臨什麼樣的結果?

這也就意味著,只要該州長不觸碰美國聯邦制的底線:聯邦法律高於各州法律。那麼該州長就已經在法律意義上維護了聯邦的整體利益,其它的事,只要不引發極端的惡性事件,總統基本上是管不著的,國會議員也管不著。

一個非常明顯的例子,那就是美國各州的法律都不盡相同,有些行為,在某些州是合法的,但到了另一些州,就成了非法的。但是假如聯邦法律規定某個行為一定是不合法的,那麼各個州也得規定這個行為是不合法的。舉個最極端的例子,假如聯邦法律已經確認在美國持槍是非法的,要搞禁槍運動了,那麼各州抵制也沒用,各州民眾不同意也沒用,因為那是聯邦法律,所以下一步就是要求各州出臺相應的法規,在各州進行禁槍。

在歷史上,也並不是說聯邦在所有時候都能壓制住各州,比如說1860年林肯當選美國總統後,南方6個蓄奴州宣佈脫離美利堅合眾國,在里士滿建立了“美利堅聯盟國”,接下來南北戰爭全面爆發。但是在南北戰爭後,美國聯邦的權力被擴大,尤其是總統成為了權力的中心,各個州再也無力抗衡聯邦,聯邦的實力大於所有州的實力。

在1945年之後,各個州的存在感被壓縮到了最低水平,雖然理論上各個州都擁有主權,都可以成為一個“獨立王國

”,但是沒人敢這麼幹,因為州長們明白了一個非常淺顯易懂的道理:凡是跟聯邦對著幹,絕對沒有好下場。

此前南北戰爭中,跟聯邦對著幹的蓄奴州被聯邦徹底攻滅了,這已經是前車之鑑。在1957年的“小石城事件”中,艾森豪威爾總統直接派101空降師解除了阿肯色州國民警衛隊的武裝,不愧是曾經的五星上將,解決問題的方法也是簡單粗暴。1963年,阿拉巴馬州的州長“

頂風作案”,又搞出個“擋校門事件”,結果還是被肯尼迪收拾了。就在2016年的美劇《指定倖存者》中,羅伊斯州長跟總統對著幹,違反聯邦法律,結果直接被總統派兵抓起來了,雖然這個總統是個“弱勢總統”,但還是有能力把州長辦掉的。

總的來說,在1945年後,美國各州的州長們基本上是不敢與總統對著幹了,否則分分鐘就成了“違反聯邦法律”,誰也不想扣上這頂帽子,就算是“孤星共和國”德克薩斯州,也只是掛了面“孤星旗”而已,也不敢幹什麼出格的事。當然了,這是建立在總統和州長都是XXX的前提下,假如是下圖這位當了州長,就很難保證不會發生什麼了。


圖維坦

這個問題涉及到美國聯邦制基本憲政原則。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可以先看一下1957年小石城事件。20世紀四十年代美國最高法院通過一系列判例確認了黑人的基本公民權利。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1954年的“布朗案”,該案確立了黑人的平等教育權,在教育領域種族隔離被宣佈非法。所以1957年夏,小石城教育委員會允許9名黑人學生進入小石城中央高中就讀。但是阿肯色州州長奧維爾(Orval Faubus)質疑最高法院判決的合法性,並派遣國民警衛隊趕往中央高中,阻止黑人學生入校。後來,雖然在聯邦政府的壓力下,奧維爾撤回國民警衛隊,但卻任憑一些白人暴民搗亂。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最高法院的判決得不到承認與支持,司法權威將蕩然無存。後來,支持種族融合的小石城市長只好向聯邦政府求助。這樣,艾森豪威爾總統在反覆權衡後,用美國陸軍101空降師,“佔領”了小石城,並暫時直接控制了1萬名州國民警衛隊。在美國大兵保護下,9名黑人學生最終得以入學。其實,有看過《阿甘正傳》的,應該有印象,就是阿甘把黑人女學生掉的書本還回給了她那一幕,其實就是指的小石城事件。

美國大兵護送黑人進入小石城中央高中

這個事件,雖然很多人都將之看做是反對種族隔離的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但我們要注意的是,其實這個事件更能體現美國的聯邦制基本原則。換句話說,體現了美國美國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關係,也在一個側面回答了這個問題,不過是這個案例體現瞭如果某個州州長拒不執行最高法院的司法判決,總統有權利動用憲法與法律賦予他的權力來強制執行。

當然,美國各州州長可不可以拒不執行總統的某些政策呢?我們說,根據美國憲法聯邦制原則,答案是有時是可以的。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還是要看一下美國聯邦制的基本特點,即由聯邦憲法劃定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權力,也就是說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雙方的權力都不是由對方授予的,而是由憲法授予的。

根據這一特點,我們可以明確的回答說,當總統的政策涉及到州政府的權力時,州長有權不執行,甚至可以懟回去或者對著幹。但如果總統的政策涉及到的是聯邦政府的權力時,問題相對複雜。首先,根據聯邦制原則,在美國法律體系中,美國憲法和聯邦法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如果總統的政策是是執行憲法或者聯邦法律,而州長拒不執行的話,那就可能是會像艾森豪威爾總統所採取的措施那樣,強制執行。但對州長個人沒什麼影響。因為還是根據聯邦制原則,聯邦政府與州政府是對等的,也就是說,美國聯邦政府無權任免州長。就像我們一開始這個案例裡的阿肯色州州長奧維爾,從1955年開始做了六屆州長到1967年,後來還競選過總統和副總統。其次,一般情況下,美國各州州長會與總統在行政事務上進行合作的,畢竟很多事務既涉及到聯邦,又涉及到州。第三,如果總統與州長的分歧涉及到聯邦與州的權力劃分的話,那麼接下來可能就會是一場要上訴到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審理的涉及到司法審查權的案件了。我們翻一翻最高法院的判例就不難發現,很多判例都涉及到州和聯邦之間的權力關係的。

總體來說,由於美國實行的聯邦制,因此只要某個州的州長不違背聯邦憲法和法律,就可以在他的職權範圍內,拒絕執行總統的決議,畢竟他不是總統的下級,也不需要對總統負責。只有當某個州的州長的行為違背了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總統才有權力採取行動糾正這一錯誤,但並非針對州長個人,而是針對這一事件。如果涉及到州和聯邦權力劃分的問題,那麼很可能是一場打到最高法院的涉及到司法審查權的訴訟。


hording

美國不僅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而且還有聯邦政府與各州政府的立體式分權,同時各州也實行三權分立。在聯邦政府中,行政首腦是美帝總統,現在是特朗普,在各州,行政首腦是州長。總統與州長各自的權力由憲法明確。

其中外交和軍事事關整個美利堅合眾國利益,由聯邦政府專有,主要由總統承擔。比如當特朗普宣佈對俄羅斯進行制裁是,各州州長依然與受制裁的俄羅斯公司進行貿易往來,依舊與受制裁的俄羅斯官員交往,那就觸犯了法律,會受到警告,如果一意孤行(不會那麼傻吧),那將會啟動法律程序追究州長危害國家安全的責任。同樣在軍事方面,如果特朗普宣佈對敘利亞進行軍事打擊,但是某州州長髮布不當言論,甚至公然支持巴沙爾,那立下臺就不遠了。

當然,涉及到各州事務,比如總統宣佈要在某州修建公路,或開採石油,那州長可以同意,也可以反對,不僅可以口頭反對,也可以以實際行動反對,不僅不會受到法律制裁,甚至還會增加自身聲望。

總之,州長拒絕執行事關美利堅整體利益的決策,那機會可以說就要下臺了,至少面臨法律指控。如果拒絕執行涉及本州重大事務的決策,合情合法,甚至會為自己加分。


北玄武

美國聯邦政府、州政府是分權制,不是上下級關係,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關係。有些權利是聯邦政府的,有些權利是州政府,有些權利是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所有的。美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不是物理隔離的,是有千絲萬縷的聯繫,如美國聯邦林務局,除管理聯邦林外還對州有林和私有林進行業務指導,但有時候聯邦林的面積太大了,愛達荷州內38%的土地由美國林務局管理,這樣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管理就部分重疊了,對於林木採伐、防火、土地開發等中央政府和州政府就會有糾紛,聰明的美國人發明了兩種解決的方法,一個是法院裁判,另一個是“法案”,聯邦法效力高於地方法。美國有一個強大的聯邦政府,可以對州政府進行業務指導或監督,如美國內政部土地管理局(BLM),除直接管理聯邦政府所有土地外(各州有好多土地是屬於聯邦的),對各州和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利用行為進行指導、協調、規範,負責地籍調查建檔,土地信息管理。

如國防、外交、貨幣印鈔、海關、邊境、移民管理等等屬於聯邦政府的權力,地方政府不能享有。如稅收、證券管理等,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可以管理,聯邦政府收聯邦稅,州政府收州稅。證券股票業以州政府管理為主,聯邦政府下屬的證券委員會也可以管理。有些刑事案件由州政府管理,有些刑事案件由聯邦政府管理,美國聯邦調查局在各地有好多分局,負責中央政府管轄的案件。比如救災事務,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可以負責,但各管各的,不交叉,救災時聯邦政府動用國防軍,聯邦緊急情況署的力量,總統指揮不了州國民警衛隊去救災。救災資金由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承擔,聯邦政府也會向州政府劃撥大量的救災資金。比如教育,由各州負責,聯邦教育部對各州教育進行撥款。美國也有好多窮州,這些州政府有時還需要lian邦政府的財政補貼。

美國聯邦和州政府“分權制”的過程中,有些權力之間是有調整的,如交通運輸安全原來由各州負責,聯邦政府只進行業務指導,“911”之後,美國聯邦運輸安全管理局接管了各州的機場安檢職責。對於傳染病和疫情,只依靠州政府,根本無法解決,這樣美國聯邦疾控中心和聯邦動植物檢疫局就會起主要作用,重大疫情以聯邦政府管控為主。

最後說一點美國的縣(也翻譯為“郡”),不是一級政府,是州政府的派出機構,縣和州政府是上下級關係。


輸入密碼有誤

在美國電視劇《指定倖存者》中出現過美國州長不執行總統決策的情節。

回答問題之前,看了很多人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大體上都是認為美國州長不聽總統的沒事,這其實是很不負責的胡說八道。


美國州長不執行總統的決策,首先要對總統這一決策的執行內容和範圍有個明確的判斷,即這一決策是否在總統權限內,總統這一決策是否符合或違反美國憲法。 例如特朗普要在美國與墨西哥之間修個邊境牆,就是在總統權限範圍之內的,涉及到的美國各州不可以反對。

由於美國是三權分立的聯邦制國家,州長在本州範圍內是有很大的行政權力的。假如美國總統說我討厭賭博,決策說拉斯維加斯這個賭城的賭場立馬給我關掉,這個州長根本不用理睬。

因為總統的決策不是在聯邦法律框架層面內,而是就某個州的某項具體行政措施進行決策,這就是總統越線了,州長可以拒不執行。


如果州長違反總統根據聯邦法律賦予的權力進行決策和行政命令,後果其實很嚴重,那麼州長不可能不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如《指定倖存者》裡的州長違背總統決策,在本州實行緊急狀態,總統派助手前往與州長談判後未果,結果總統以州長違反國家安全的利由,以叛國罪逮捕州長。



如果州長判斷總統的某行政命令是與根據憲法判斷相違背的,州長可以向法院就此行政命令進行裁決,裁決期間可以暫緩執行這一行政命令。如特郎普之前的限制某些人入境的行政命令,曾遭到多個州反對,並暫緩執行,直到憲法法院裁決後,特郎普修改部分細節後,才正式執行。



一世明哥私家歷史

第一,美國的各級政府都是由本級的老百姓選舉出來的,所以,各級政府之間沒有上下級這樣的隸屬關係,大家都是平等的,不存在誰領導誰的問題。第二,各級政府按照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管理本級事物,如果政府之間對於某些事情產生矛盾,由憲法法院進行裁決,而不靠行政命令來壓服。第三,各級官員的官帽子是老百姓給的,能不能幹的成得有老百姓的選票所決定,所以,只需對本級的老百姓負責就行,不需要巴結上司,更不需要請客送禮。


老陳64085716

那可要看美國總統以什麼罪名來說,你不執行他的命令,如果只是個人情緒原因而反對了美國總統,這並不致命,但如果美國總統以違反聯邦法律作為名義,討伐你,那麼你就要承擔相應的罪責。

美國是有一個聯邦法律的,在整個美國,它是一個聯邦制的國家,就是各個州,就好像一個個小的國家一樣互相聯合在一起,共同形成了美利堅合眾國,雖然形式上來講,你每個周的事物,我華盛頓政府方面是沒有辦法對你展開過問的,或者是沒有權利進行干涉的,但是你作為美國公民的一員,或者說美國的一份子,你還必須得遵守美國的相應的法律條規,否則別怪我不認你做人。

就如同憲法一樣,美國也有自己的聯邦法律,所謂的聯邦法律是所有在美利堅合眾國土地上的人,或者是公民團體組織都必須遵守的法律法規,在美利堅合眾國,有一條明確的規定,聯邦法律高於各州法律。

對於美國來講,他從成立之初就確立了自己是移民制的國家,在這樣的國家裡面,不管土著居民,外來的歐洲人民以及接下來加入的形形色色各種各樣的移民造成了美國本土各個地區的差異化,這也就造成了美國如果想真正地發展自己,就不能夠實行大一統的,或者說全部一概而論的憲法,所以,美國選擇聯邦制國家,各個地區政府都有自己相應的自治權。但是權力僅限於發展本地的民生與經濟,是牽扯到國家利益的層面都是以聯邦法律作為基礎。

與此同時,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美國大規模的擴充自己的陸軍部隊,而這支部隊的指揮權就在美國總統手裡。有的人就會問了,美國陸軍不就是在美國立國之初就已經存在了嗎?那麼這支軍隊為什麼會對後來美國總統對於國家的管控有著直接影響呢?

美國人他的陸軍一開始並不強大,否則他在第二次世界大戰開始之前,就不可能只有一個麥克阿瑟能拿的出手,主要是國會和法院害怕,美國總統權力過大,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恰恰是給了美國總統一個藉口擴充了美國陸軍部隊,並且牢牢地將這股力量攥在自己手裡。在這之後,地方上的任何雜音,都變得毫無意義。

話題轉到美國南北戰爭時期,那個時候南方政府為什麼有那個膽子去跟北方的聯邦政府叫板,原因便在於手裡有軍隊。而且,軍隊實力不弱,但是經歷美國南北戰爭之後,美國地方上的武裝力量大大降低,大部分的時刻只能夠依靠聯邦政府歸屬的中央軍作為自己的武裝保安力量,如果說這個時候你違反了聯邦法律。那麼你下一刻面對的不是美國總統的質疑,而是即將出現在你面前的美國陸軍,美國空軍和美國海軍。

比如說著名的美國總統艾森豪威爾就曾經使用101空降師,應對小石城事件。

當然,大多數時候,美國總統是要跟自己的國務卿和國防部長一起商量著如何擴大美國在世界上的影響,增加自己的政績,也不可能一直把心思花在你地方上的這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上,意思就是美國的各位州長只要不自己犯賤去招惹美國總統,美國總統對你乾的那些事情,基本上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讓你過去了。


漩渦鳴人yy

首先,美國的政府機構制度和中國有著根本性的不同。中國的制度是中央集權制度,行政制度上地方政府隸屬於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官員都要經過中央政府任命,所以地方要絕對服從中央的領導。而美國是一個聯邦制的國家,美國總統的決策是由聯邦政府執行的,總統跟州長各司其職。

美國的聯邦制度是由獨立戰爭時期的“邦聯制度”演化而來。 因此我們不得不介紹一下“邦聯制度”。“邦聯制度”產於獨立戰爭時期,美國大陸會議以1777年11月通過了《邦聯條例》。該條例使得原來的大陸會議被各種州代表所解散,從而建立了新的美國聯邦政府,也就是一個鬆散的各州聯合體。在邦聯制度下,每個州相當於一個獨立的邦國。因此,當時的美國最高權力機構-邦聯議會已經形同虛設,會議的所有決議必須要徵得各州的同意。在這種情況下,每個州都各自獨大且高度自治,他們取代了邦聯議會的主權,並享有宣戰,媾和、簽約、發行貨幣、借債、徵兵和徵稅等主權國家享有的權力。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邦聯制度的弊端顯而易見。由於各州高度自治,使得整個美國處於異常動盪的局勢,致使國家在經濟上和外交上都復出了慘痛的代價。

由於以上種種原因,美國當時政治家們認為應該用一部體現中央集權的憲法去代替《邦聯條例》。著名的政治家麥迪遜就認為《邦聯條例》使政府無能,機構重疊,權力分散,效率極差。為了樹立中央的權威,在約翰·亞當斯、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和詹姆斯·麥迪遜等人主持人制定了《聯邦憲法》,1787年9月17日《聯邦憲法》獲得通過,《聯邦憲法》擴大了新的中央政權的權威,使它能真正保護“生命、自由和財產”,並使這強有力的政府的職能合法化。聯邦制度雖然擴大了中央的權力。但是,美國的各州仍然有相當大的自主權,它們也有自己的法律甚至是憲法,它的州長由州的選民選出,直接對選民負責。州長行使權利完全不受總統指揮。也就是說總統沒權力罷免一個州長,但是選民卻可以。相反,總統候選人想到每個州去拉選票,還得看看州長的臉色。所以,無論是奧巴馬還是特朗普,當他們的政令受到各州的州長抵制時,就算是總統也很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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