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錢沒有寫字據,北流這名男人10多萬元化虛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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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 語

無論什麼時候,涉及金錢的問題都十分小心謹慎。這不,廣西有一男子聲稱自己已經還款本息10多萬元給債權人,但苦於無法拿出證據來證明,最終敗訴。日前,廣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判決該名男子即被告鄒某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給原告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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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同為北流人的鄒某向梁某借款1百萬元,並立寫了借條。借條寫明:“借款人鄒某因生產經營需要,特向梁某借到人民幣現金壹佰萬元整,月息3%。借款人向出借方還款,以出借方本人寫的書面收條為準,其餘的銀行流水小票視為無效。”

2016年,鄒某又向梁某借款10萬元,並立寫了借條,借條的約定除了借款本金的數目以外,與2014年的借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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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雙方因還款問題訴上法庭。出借方梁某在庭審中承認,借款人鄒某已付清借款1百萬元的本息,及清償了借款10萬元的部分利息。但雙方對清償時間陳述不一。據法院查明,鄒某曾多次還錢,其中,鄒某於2017年7月6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115000元給梁某。之後,鄒某再也沒有還錢給梁某。

梁某稱,鄒某雖已付清第一次借款1百萬元的本息,但沒有歸還第二次借款本金10萬元及部分利息,要求法院判決鄒某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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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簡單地解釋一下:鄒某梁某借了兩次錢,一次100萬,一次10萬。梁某承認第一次的100萬已經本息歸還了。但第二次的10萬隻收到了部分利息,本金和另外一部分利息鄒某沒有還。鄒某則說10萬的本利都已經還清,但無法提供梁某寫的10萬本利已經還清的字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證據規則,原告梁某主張被告鄒某借款10萬元的事實,並向法庭提供了借條以及被告承認借款10萬元的事實存在,舉證責任已經完成。被告抗辯自己已清償完畢債務,則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被告提出抗辯,於2017年7月6日通過銀行轉賬支付115000元給原告,證明已付清借款10萬元本息給原告。根據雙方在借條里約定“借款人向出借方還款,以出借方本人寫的書面收條為準,其餘的銀行流水小票視為無效。”

關於銀行轉賬的115000元,原告梁某沒有立寫書面收條,並稱這筆錢是用於歸還借款1百萬元的部分本息,被告鄒某沒有歸還借款10萬元本息。由於沒有借款10萬元本息的還款書面收條,轉賬的銀行憑證視為無效沒有證明力,被告鄒某無證據證明轉賬的115000元是用於償還借款10萬元本息,被告的主張法院不予採納。據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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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宋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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