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邹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中路41号。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有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进行举报。
执行案号:(2017)桂1102执字第1051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邹玲
年龄:43岁
性别:女
身份证号:4524261975xxxx3925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中路41号
执行法院: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6)桂1102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黄明清、邹玲共同偿还原告彭某借款8000000元及违约金1800000元。
案件详情:
被执行人黄明清、邹玲曾向申请人彭某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双方于2011年7月8日结算,被执行人黄明清、邹玲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出具借条。2011年7月9日双方签订借贷协议,约定借款本金、还款期限及合同违约金。被执行人未能按期还款。
联系举报电话:0774-521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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