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劫富濟貧”只能救急 增強保障要多靠市場

養老金“劫富濟貧”只能救急 增強保障要多靠市場

近日《國務院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出臺,“通知”決定從今年7月1日起實施基金中央調劑制度。

這一政策的初衷是隨著老齡化等原因,地區間撫養比差距擴大,省際之間養老保險基金負擔不平衡的問題越來越突出,有的省份有結餘,而有的省份面臨入不敷出的問題,通過建立省際統籌,讓養老金有結餘,負擔輕的省份去支援養老金支付有困難的省份,在全國範圍對基金進行適度調劑。

這一做法的好處是可以暫時性地解決一些養老金支付壓力大的省份的燃眉之急,使這些省份能夠繼續發放養老金,保持社會的穩定性。我們認為這一政策作為救急之策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把它常態化、制度化,可能需要考慮這麼幾個問題:

一是公平性的問題。有結餘省份的養老金被拿去接濟困難省份之後,後者的保障能力是增強了,但前者的保障能力削弱了。這些被拿去接濟的養老金終歸是來自有結餘省份的個人,是屬於他們的財富,現在未經他們的允許就被拿去給他人用,這對有結餘省份的職工來說是不公平的。對這些有結餘的省份來說,如真有結餘,他們的養老金本來可以給職工多發放一些,現在被拿去接濟後就不能多發了。

這一養老金省際統籌的政策,其初衷之一是“促進公平”,但在什麼水平上才是公平?是大家都差不多,還是有一定合理差距是公平?假如有差距,那麼多大的差距是公平?差距根據什麼標準建立?這些問題不可能有答案。“分配”或“結果”意義上的公平是沒有的。公平只有一種,就是法律面前的公平。當然這裡的法律是指自發演化形成的規則,不是政府人為制訂的規則。

二是從長久看,省際統籌可能會使養老金“窟窿”變大。養老金省際統籌的一個目的是填補養老金缺口,但從長遠看,這一目標較難實現。因為統籌之後,對原來有結餘的省份來說,職工上交養老金的積極性下降,這些省份結餘的金額將減少,統籌的能力會下降。而對被照顧的省份來說,因為可以從富裕省份獲得養老金,職工上交養老金的積極性也下降了,他們產生了“等靠拿”的問題,越來越多訴求富裕省份給予接濟。這樣,一方面能夠被拿去統籌的養老金減少,另一方面“討要”的胃口卻沒有下降,甚至還在加大,這就導致省際之間的統籌難以實現。

養老金“劫富濟貧”只能救急 增強保障要多靠市場

另外,省際統籌是建立在一些特定前提條件之上的,其中包括有結餘省份的經濟保持良好,老齡化速度沒有超出預期,職工有繳納意願等等,但是,一旦這些條件不再具備,那麼結餘的養老金就少了,甚至自身難保,這樣也就不可能有多餘養老金可以拿去省際統籌。

三是不利於國企改革。養老保障最終要依靠一個社會生產效率的提升,“羊毛出在羊身上”,良好的經濟才是保障的基礎,這就需要企業改善經驗績效。但統籌的做法會抑制企業改革的動力,對被照顧省份的企業來說,既然職工可以從其他省份獲得養老金,衣食無憂,那麼何必再去改革呢?企業改革會產生職工分流甚至下崗等問題,這對改革來說是必須付出的代價,但也往往只有這樣才能改善企業的績效,但現在有了養老保障,企業改革的動力就沒有了,對管理層來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維持現狀成為他們的優先選擇。

養老保障最終在於一個社會能不能生產出豐富多樣的產品,使貨幣保持購買力,比如委內瑞拉,發了很多貨幣,但有保障嗎?所以,假如只在“養老金”這個“貨幣”層面做文章,那是不能解決保障問題的。貨幣提供的只是虛假的保障。當省際統籌難以維繫時,我們也可以想象政府可能會通過多發貨幣的方式提供“保障”。這時職工拿到手的貨幣的購買力將下降,也就是說這時的保障水平實際上是下降的。

從經濟學上說,保障本來就應該是個人的事,政府怎麼知道每個人所需要什麼樣的保障水平?政府往往就是制定一個規則,一刀切,這樣既滿足不了需求,也不能做到公平。顯然,不同的人對保障的需求差別很大,這種信息只有他自己知道。從這點說,應該建立個人自我負責的保障體系。社會保障的改革方向應該是朝著這個方向努力,而不是進一步的“父愛化”。

統籌,無論在哪個層面都不是解決養老問題的好辦法。只有建立市場化、個人自我負責的保障體系,比如允許建立各種民間的互助的保障,大力發展商業保險等,才可以避免上述問題,才能讓人擁有公正合理且有尊嚴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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