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林业厅工作安排,省林业厅办公室参照《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投诉举报办理工作的意见》,组织起草了《安徽省林长制投诉举报办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6月4日至12日。请提出并反馈宝贵意见。
联系人:王长利
电话:0551-62633706
安徽省林长制投诉举报办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 以下内容为部分摘录
❖ 各级林长办负责受理属于林长办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向本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或者下级林长办分办、交办投诉举报事项,并负责催办、督办。
❖ 各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办林长办分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协调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事项办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向下级单位交办投诉举报事项,并负责催办、督办。
❖ 各级林长办、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林长制工作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工作机构,依法、规范、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办
理
程
序
省、市、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接到投诉举报,由本级林长办负责承办、分办和交办。
乡、村级林长、副林长接到投诉举报事项,按职责权限办理,超出权限的报上级林长办办理。
各级林长办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下列方式逐级转送、交办到承办单位并告知投诉举报人转送、交办去向:
(一)属于本级林长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进行承办或交办;
(二)属于下级林长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交下级林长办办理;
(三)应由本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以外其他部门受理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提出。
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投诉举报事项,由林长办根据情况确定主办、协办单位。
对于分办、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除有明确依据外,不按照信访程序处理。
对于重大、紧急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同时报告本级林长或林长办。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应经交办单位同意,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并承诺办理期限。
林长办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督办,下发督办通知,提出改进建议:
(一)未按期办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督办通知发出
2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应当向林长办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奖
惩
办理投诉举报的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对投诉举报整改问题要做到实时跟踪,完成一件,反馈一件。对工作不力、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问责。
各级林长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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