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有一方向對方借錢,借條是一方簽名,現在離婚,可以起訴雙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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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個問題,從原則性上來講,債權人是可以起訴夫妻二人的,但是,也有例外情況需要考慮。下面我仔細分析給你聽。

因為我國採取夫妻共同財產制為原則,所以,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也跟此有關。按照《婚姻法》第41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擔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這就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原則。也是婚姻法上面的一個基本原則,畢竟夫妻關係較之第三方,還是很親密的,債權人很難了解債務的內情,因此,夫妻共同債務制就是基本原則。

基於這一點,問題中的情況下,在沒有其他證明的時候,只要債務是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權人是有權將此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可以起訴夫妻二人。因為夫妻的特殊身份關係,所以,這筆債務首先會被默認為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用的,債權人追究夫妻二人的法律責任,完全站得住腳。

不過,有個前提,即,這個債務是正常的借款,並非惡債,如,賭博、吸毒等不法行為的舉債。這些惡債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需的,因此,另外一方配偶有權不予償還。出借人無權要求另一方承擔這些債務。

但是,現實生活豐富多彩,什麼情況都有,為了避免有人利用夫妻共同債務的約定傷害婚姻中的另一方,且實際情況中,的確有人和第三方串通,製造虛假債務,使無辜的不知情的另一方揹負債務。為了減少和杜絕無辜的配偶一方遭遇牽連,最高法院出臺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財產處理分割問題的若干問題具體意見》的第17條和24條中,對於何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了規定,給非舉債且不知情的一方提出抗辯的權利。因此,這個時候,即便債權人起訴了夫妻二人,只要另一方拿出證據證明該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那麼,另一方也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案件到頭來,還是隻能追究簽字借錢的一方。

為了防止有人濫用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也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鼓勵使用夫妻共同債務雙簽字的舉措,即,讓夫妻二人都在借款協議上簽字,以便讓雙方確認債務的存在,避免債權人損失。而作為債權人也要多一個心眼,在向已婚人士借款時,最好能夠讓夫妻二人都簽字,否則,不要以雙方的綜合實力來評估債務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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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問的不是特別的嚴謹和明白,你應該是想說,夫妻一方對外舉債,借條上只寫了夫妻一方的名字,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是否可以將夫妻雙方作為共同被告起訴。

從債權人的角度來說,債權人是可以將夫妻雙方列為共同被告一起起訴的。

因為不論夫妻雙方之間對於該債務的性質是如何約定的,即便該債務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但是該約定也僅僅對於夫妻雙方內部有效,對外是沒有約束力的。

也就是說,對於債權人來說,依然是可以將夫妻雙方列為共同債務人進行起訴。

不過如果夫妻雙方能夠證明,債務人在與債權人借款的時候,債權人明知該債務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那麼此時債權人則無權要求夫妻另一方來償還債務。但是這並不影響債權人一開始向法院起訴的時候,將夫妻雙方列為被告。無非就是最後判決,可能無法支持債權人的訴訟請求而已。

對於夫妻雙方而言,如果沒有舉債的另一方配偶想證明該債務與自己無關,那就一是要證明債權人明知該債務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或者可以證明該債務沒有用於共同生活,自己也沒有對該債務進行受益。只有這種情況下認定為個人債務的可能性才會比較大。

當然,如果該債務是屬於一些賭博,高利貸,嫖娼非法性的債務,則可以直接被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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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險起見,起訴雙方是必然的,但是是否判決屬於共同債務則需要分析證據和借款數額及用途。

在今年一月最高院關於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解釋生效之前,按照以前的婚姻法解釋24條之規定,原則上都是認定為共同債務,債權人起訴並認定為共同債務是常態,現在則需要適用新的司法解釋,一方借款是否是共同債務,需要結合借款數額和用途具體分析。首先,從金額來說,如果符合本地一般生活水平消費需要的借款,例如在武漢只有幾萬甚至幾千的,那麼一般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從用途來分析,如果一方長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常為了生意需要有借貸行為,那麼即使另一方沒有在借條簽字,一般也是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

對於認定為個人債務的,主要是這樣的情況:一是數額明顯巨大,且沒有生產經營需要,超過家庭生活需要的,例如一次性借款幾十萬,無法說明用途的,假如借條只有一方簽字,自然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對於這樣的一方簽字的鉅額借款,如果債權人要求認定為共同債務,就需要其舉證證明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之前是夫妻一方證明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舉證責任明顯反轉了,也符合常理,可以明顯避免一方惡意舉債,也保障了另一方不會莫名揹負鉅額債務。


孤獨1749

起訴雙方肯定沒有問題,而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個人債務就是法院判決了。一般來說,婚內借款要看用途,而且也應當結合借款數額。大宗借款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有證據證明配偶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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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以起訴夫妻雙方。因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所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雖然借條是一方的簽名,但是因為夫妻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借的錢,所以說,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形:

一、夫妻一方為了個人生活所負的債務,另一方並不知情。那麼該債務一般應視為夫妻個人債務,由夫妻一方償還。但是有時候債權人並不知道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個人債務,所以債權人在起訴的時候,也可以起訴夫妻雙方。



二、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出具借條,簽名借別人的錢。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對於這筆債務已經做了處理。也就是說有哪一方償還?夫妻在離婚協議上或者判決書上都已經明確了。但是根據《婚姻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這種情況,並不妨礙債權人向夫妻雙方主張權利。

這也就是說,夫妻之間對共同債務的承擔是對內不對外的,債權人完全有權利可以起訴雙方。


法重情深

  可以,你姐需要證明那錢給你姐夫了。


  完全可以要回來,這類轉賬不符合贈予行為的特點,當事人有權主張返還。現實中也有很多這樣的案例


  可以起訴,畢竟雙方沒有結婚證,不存在夫妻關係。所以,大額的金錢往來,你也有證據轉賬流水,可以要求對方退還收到的錢款


  這種意思表示不明顯,贈予和借貸認定比較困難,區分金額大小,一般金額較小,屬於贈予,金額巨大,則主張民間借貸或者不當得利,較為妥當。


  還是離了的吧,你們夫妻存續期間借債,債權人要求的話你老婆也要替你還債的,寫這借條只是明確你們之間的金額罷了。


京城皮膚醫生V

如果單獨一方非夫妻共同債務而且你們已經離婚,那麼根本就不存在夫妻共同還債的基本法律依據責任條件。……☜起訴雙方沒有任何合理的法律依據……☜中國自古以來就有一句簡明扼要的道理,那就是冤有頭債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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