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無棣縣公安局依法拘留涉嫌酒後尋釁滋事、阻礙民警執行職務的違法嫌疑人劉某強。
6月8日21時許,無棣縣公安局柳堡派出所接到報警稱,在轄區一家飯店內有人酒後鬧事。接警後,值班民警迅速趕赴現場,醉酒男子劉某強正在該飯店內辱罵飯店人員。經調查,劉某強酒後無故滋事,在店內持續謾罵挑釁時間長達30分鐘。辦案民警立即固定相關證據,並對其進行口頭傳喚。在帶離過程中,劉某強抗拒執法並辱罵民警,多次警告無效後,辦案民警將其強制傳喚到派出所接受調查。經詢問,劉某強對其故尋釁滋事、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之規定,無棣縣公安局依法對劉某強合併執行行政拘留十五日並處罰款5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五十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據瞭解,該劉某強還涉嫌醉酒駕駛、無證駕駛機動車。行政拘留處罰結束之後,等待他的將是更加嚴厲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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