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变成真离婚

这几年由于房产限购的原因,有很多夫妇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采取“假离婚”的方式来买房,而不少对“鸳鸯”由于本身感情并不稳固,在“假离婚”的过程中闹出了不少纠纷。前段时间,李先生和王女士(化名)就因此闹上了法庭,经过一审二审终于有了一个结果。

夫妻俩为了买学位房而“假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以下称此协议为协议一),约定现有的一套房子(以下称房产一)归女方所有;俩人随后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房产一也随之过户到了女方一人名下;随后俩人一起出资购买了一套学位房(以下称房产二),接着办了复婚,但是由于在这个期间发生了一些事情,俩人的感情出现隔阂,俩人在复婚后几天内又签订了一个协议(以下称协议二),协议约定所有的财产归男方,包括协议一中涉及的房产一。但是协议二签订后俩人感情持续恶化,对财产分配方面也不能协商一致,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案子一审和二审法院对这些财产的认定有很大的不同,一审法院根据俩人的身份关系,根据协议一的安排认定房产一归女方所有,属于女方复婚前的婚前财产不参与这一次的分割。同时一审法院认为由于俩人在第一次离婚之后复婚之前仍然在一起居住,并且房产二的首付和房贷均为二人共同支付,因而房产二是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共同共有的房产,离婚中应做分割。同时认定俩人签订的协议二是离婚协议,根据法律的规定由于俩人签订协议二后没有去办理离婚,所以该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是可以反悔的(这一点我们在其他文章中再谈,这个案件中这样认定应该说没有什么问题),所以结合这两点,房产二应参与分割。

应该说从法律的角度讲,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以说是很“工整”,每一个时间节点的身份认定和财产认定都有法条作为认定依据,每个事实认定都规规矩矩,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男方这时候不服一审的判决上诉了,男方认为俩人第一次离婚是“假离婚”,实际上俩人还是以夫妻关系在一起居住,第一次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安排只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作出的,并不能作为分配的依据。从情理上讲,男方的这一诉求也有一定的道理。

二审中,法院详细了解了俩人分居期间的一些情况,双方又增加了一些证据,包括讨论用离婚规避限购的短信等,法院认可了双方在复婚前一直都是以夫妻名义在共同居住生活,法官应该是从证据上已经确信了夫妻双方第一次离婚是为了规避限购而进行的,最后二审认为“双方复婚后又签订《协议书》,约定房产一和房产二均归上诉人所有,应视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认可该两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确认双方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该两套房产”,然后对两套房屋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做了分割,俩人各分得一套,并且各按照净值的一半给对方补偿。

二审的判决从表面上看应该说有一些牵强,特别是以“关于俩人均认可该两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房产”作为分割的事实支撑,其实法律依据并不是很强,但是这并不是法官的水平不够,或者说相反,应该说这是因为二审法官的水平更高。因为在一系列证据面前,法官已经非常确信俩人第一次离婚是为了规避限购,那么第一次离婚时协议中对财产的安排并不是对财产的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严格的套用法条,按照法条的规定来分配,这时明显是不公正的,而且从俩人在复婚后协议二中的约定也可以确信俩人一直是把两套房产都当作共有财产在看待,表明了俩人的真正的意思表示和协议一中的约定相悖。二审法官在这时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出发,没有死守协议的表面意思,应当说这种分配方案里面包含了比一审更深刻的法律逻辑和法律精神。

刘亚娟律师提醒大家,从法律角度,关于“假离婚”(其实拿了离婚证就已经是真离婚了)中财产关系的认定远比其中的身份认定复杂,涉及到具体的举证问题,不同的证据情况会让法官有不同的判断,实际操作中每一方当事人都应当积极的、适当的举证,明确自己的诉讼策略,尽量的说服法官认可自己的主张,切不可疏忽大意,躺在权利上睡大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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