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變成真離婚

這幾年由於房產限購的原因,有很多夫婦為了規避限購政策而採取“假離婚”的方式來買房,而不少對“鴛鴦”由於本身感情並不穩固,在“假離婚”的過程中鬧出了不少糾紛。前段時間,李先生和王女士(化名)就因此鬧上了法庭,經過一審二審終於有了一個結果。

夫妻倆為了買學位房而“假離婚”,簽訂了離婚協議(以下稱此協議為協議一),約定現有的一套房子(以下稱房產一)歸女方所有;倆人隨後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房產一也隨之過戶到了女方一人名下;隨後倆人一起出資購買了一套學位房(以下稱房產二),接著辦了復婚,但是由於在這個期間發生了一些事情,倆人的感情出現隔閡,倆人在復婚後幾天內又簽訂了一個協議(以下稱協議二),協議約定所有的財產歸男方,包括協議一中涉及的房產一。但是協議二簽訂後倆人感情持續惡化,對財產分配方面也不能協商一致,女方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這個案子一審和二審法院對這些財產的認定有很大的不同,一審法院根據倆人的身份關係,根據協議一的安排認定房產一歸女方所有,屬於女方復婚前的婚前財產不參與這一次的分割。同時一審法院認為由於倆人在第一次離婚之後復婚之前仍然在一起居住,並且房產二的首付和房貸均為二人共同支付,因而房產二是同居期間共同購買的房產,屬於共同共有的房產,離婚中應做分割。同時認定倆人簽訂的協議二是離婚協議,根據法律的規定由於倆人簽訂協議二後沒有去辦理離婚,所以該協議中的財產約定是可以反悔的(這一點我們在其他文章中再談,這個案件中這樣認定應該說沒有什麼問題),所以結合這兩點,房產二應參與分割。

應該說從法律的角度講,一審法院的判決可以說是很“工整”,每一個時間節點的身份認定和財產認定都有法條作為認定依據,每個事實認定都規規矩矩,沒有什麼問題。

但是男方這時候不服一審的判決上訴了,男方認為倆人第一次離婚是“假離婚”,實際上倆人還是以夫妻關係在一起居住,第一次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安排只是為了規避限購政策而作出的,並不能作為分配的依據。從情理上講,男方的這一訴求也有一定的道理。

二審中,法院詳細瞭解了倆人分居期間的一些情況,雙方又增加了一些證據,包括討論用離婚規避限購的短信等,法院認可了雙方在復婚前一直都是以夫妻名義在共同居住生活,法官應該是從證據上已經確信了夫妻雙方第一次離婚是為了規避限購而進行的,最後二審認為“雙方復婚後又簽訂《協議書》,約定房產一和房產二均歸上訴人所有,應視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均認可該兩處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故本院確認雙方應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該兩套房產”,然後對兩套房屋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做了分割,倆人各分得一套,並且各按照淨值的一半給對方補償。

二審的判決從表面上看應該說有一些牽強,特別是以“關於倆人均認可該兩處房產屬於夫妻共同房產”作為分割的事實支撐,其實法律依據並不是很強,但是這並不是法官的水平不夠,或者說相反,應該說這是因為二審法官的水平更高。因為在一系列證據面前,法官已經非常確信倆人第一次離婚是為了規避限購,那麼第一次離婚時協議中對財產的安排並不是對財產的處分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嚴格的套用法條,按照法條的規定來分配,這時明顯是不公正的,而且從倆人在復婚後協議二中的約定也可以確信倆人一直是把兩套房產都當作共有財產在看待,表明了倆人的真正的意思表示和協議一中的約定相悖。二審法官在這時從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出發,沒有死守協議的表面意思,應當說這種分配方案裡面包含了比一審更深刻的法律邏輯和法律精神。

劉亞娟律師提醒大家,從法律角度,關於“假離婚”(其實拿了離婚證就已經是真離婚了)中財產關係的認定遠比其中的身份認定複雜,涉及到具體的舉證問題,不同的證據情況會讓法官有不同的判斷,實際操作中每一方當事人都應當積極的、適當的舉證,明確自己的訴訟策略,儘量的說服法官認可自己的主張,切不可疏忽大意,躺在權利上睡大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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