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持生效判決可否主張拆遷補償或拆遷房置換?

買方持生效判決可否主張拆遷補償或拆遷房置換?

案情簡介:

甲、乙簽署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甲為買方,乙為賣方,後因乙違約不賣,甲起訴至法院,主張繼續履行合同,並獲得法院支持,目前,該判決已生效。但乙仍未協助甲過戶,而恰逢此時,該涉案房產所在小區準備舊改拆遷,問:甲可否以業主名義主張拆遷補償或拆遷房置換?

劉亞娟律師點評

甲有權以業主名義主張拆遷補償或拆遷房置換。

首先,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的規定,甲對該房產即享有所有權。儘管此時房產仍登記於乙的名下,但乙無權主張拆遷補償或拆遷房置換。

其次,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2009年12月出臺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十三條之規定,甲自判決生效時起即已成為該小區業主,享有業主的相應權利。

此外,需要提示的是:甲應積極向拆遷辦申報其權利,並加入小區業主群,隨時掌握拆遷動向。

(說明:以上案例為本律師代理的真實案例,目前正在執行階段,恰逢拆遷舊改,當事人為此苦惱不已,在此做出解答並分享,以供其他遇到類似情況的網友參考。)

附:

《物權法》

第二十八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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