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持生效判决可否主张拆迁补偿或拆迁房置换?

买方持生效判决可否主张拆迁补偿或拆迁房置换?

案情简介:

甲、乙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后因乙违约不卖,甲起诉至法院,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获得法院支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但乙仍未协助甲过户,而恰逢此时,该涉案房产所在小区准备旧改拆迁,问:甲可否以业主名义主张拆迁补偿或拆迁房置换?

刘亚娟律师点评

甲有权以业主名义主张拆迁补偿或拆迁房置换。

首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的规定,甲对该房产即享有所有权。尽管此时房产仍登记于乙的名下,但乙无权主张拆迁补偿或拆迁房置换。

其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12月出台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三条之规定,甲自判决生效时起即已成为该小区业主,享有业主的相应权利。

此外,需要提示的是:甲应积极向拆迁办申报其权利,并加入小区业主群,随时掌握拆迁动向。

(说明:以上案例为本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例,目前正在执行阶段,恰逢拆迁旧改,当事人为此苦恼不已,在此做出解答并分享,以供其他遇到类似情况的网友参考。)

附:

《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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