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环境保护法形成新型“链接”关系

民法与环境保护法形成新型“链接”关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卫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已于3月15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民法总则的颁布,意义重大,宣布了新中国民法典编纂第一步获得成功,我国民法开始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我国民法典将来完成编纂之后,民法与环境保护法的新型关系如何?(需要说明的是:笔者采用环境保护法概念,不采用环境资源法或者环境法的概念,旨在强调环境保护法的特定性范畴。)对此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的意义

民法总则在基本原则上有一些重要发展,对于环境保护法学科来说,有一条比较重要的条款,就是第9条,该条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规定成为生态环境保护原则,也有人称为“绿色原则”。该原则对于两个学科的关系来说,可谓意义重大。

民法总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确立生态环境保护原则,从立法理由上来说,既有回应社会关切的现实原因,也有时代价值追求的深层次考虑。目前,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反映强烈,民法总则将生态环境保护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具有社会回应型立法的显著特点。然而,生态环境问题并非我国独有,当今世界对于环境问题已经上升到了一种时代关注的高度,属于全球的新价值体系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的引入,也表达了对于全球化背景下环境保护新价值的一种认同。

笔者认为,这一原则的确立,至少有两项意义:第一,对当代民法作出了重大的价值发展,我国民法典因此发展成为更具多元价值的社会化民法典。民法在追求维护个人关系或私本位关系的同时,也追求个人利益和自然生态利益的关系和谐;第二,通过这个原则,在民法和环境保护法之间,形成了一种与过去有着重要不同的新的关系,两者之间的体系关联进入到一个新型关系阶段。

民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关系发展

如何进一步理解民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关系?可以将两者关系区分为三个阶段:环境保护法出台之前的民法独存阶段;环境保护法形成时期的民法和环境保护法并行阶段;民法引入生态环境保护原则之后的民法和环境保护法链接阶段,即新型关系阶段。

第一阶段,是工业化早期以及之前的民法独存阶段。民法在近现代个人理性主义思潮中得到蓬勃发展,导致了一个民法全盛时代。在这个时期,环境保护问题尚未凸显,所以还谈不上环境保护的立法问题。

第二阶段,是工业化发展到了一个阶段之后的民法和环境保护法并行阶段。在这个阶段,环境保护法出现并不断强化,处于一个所谓的形成时期,此阶段又可细分为两个阶段:先是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初期。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环境保护法以环境保护这一特殊利益为立足点,逐渐确立属于自己的调整机制和规则体系,环境保护法成为新兴的法律部门。然后是环境保护法的兴盛时期或扩张时期。这一时期环境保护观念日益浓厚,环境保护法的保护理念渗透到不同部门法中,导致包括民法在内的传统部门法内部形成越来越多的以部门法调整机制为形式但旨在保护环境利益的发生了某些变化的规范。这些法律规则看似传统部门法规则,但其实已经变化了,主要体现在价值基础或者典型形式的变化。例如,刑法中关于破坏环境的新型犯罪的规定,行政法关于环境保护的特殊机制规定,民诉法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制和程序规定,等等。

第三阶段,是当前民法和环境保护法的链接阶段。这一阶段,民法明确将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在特定意义上纳入民法基本价值体系。之前是并行阶段,可以说是“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独木桥”,现在通过这一条规定则进入了链接阶段,处于“你行我行,你停我停”状态。应当注意的是,二者是一种链接关系,但还未达到融合关系。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是作为一种外部整体性原则进入民法,发挥的是一种外部整体性限制作用,因此构成的是一种外部的价值链接关系。

民法基本原则分为两种,一种是民法体制原则,另一种是民法外部整体性原则。体制原则属于民法内部价值,是民法的根本原则和内在基础,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其中,平等和自愿属于体制性基础原则,公平和诚信属于体制内部限定原则。外部整体性原则,是指民法需要尊重的政治原则和其他重大社会价值,它们不是民法的构建基础,却属于其外部价值平衡所在,禁止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很大意义上属于这种外部性限制原则,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更是如此。生态环境保护原则作为外部整体性原则纳入民法基本原则,是当代民法发展的趋势。比如,欧洲统一民法典草案2009年版,确立的外部整体性原则,包括保障基本人权、保护文化和语言的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以及维护区域发展等。

新型关系对民法的影响

民法和环境保护法的新型关系,给民法带来了什么影响呢?从总体上说,它使得民法进入到了一个尊重生态环境的价值更加多元的阶段。

其次,对于法律适用,发生特殊方法论的影响。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价值要素之一,必要时通过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影响民法具体规则的适用。我国民法作为当代民法体系的典范,最主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宣示和规定了一个民法基本原则体系,使得其体系具有极大的开放性和弹性,并且在适用上导致一种不同于德国、日本民法典的特殊方法论,强调民法适用的问题思维、原则思维和动态思维。

最后,民法和环境保护法关系的未来趋势。现在生态环境保护这一条外部整体性的限制原则,会不会最终和当年的公平、诚信那样变成民法的体制内部原则呢?公平和诚信在早期也是民法外部限制的,随着民法依存的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慢慢变成了民法内部限制的原则。如果有一天生态环境保护到了也不得不内部化的程度,那么民法和环境保护法就会变得融合起来。到那个时候,民法和环境保护法就融为一体。但笔者以为,这一天恐怕短时间内不会到来,民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分立局面在很长时期内只会继续发展,而不会消亡。(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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