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偷偷尿尿被辞退,女子反问:竞敢偷拍我?法院:你没尿对地方

劳动者在动物饲料车间大小便,性质十分恶劣。事后又偷吃动物食物-香蕉,公司有规章制度,可以解除没有问题。本案引发一个有意思的争议话题,工作场所能否按摄像头?


车间偷偷尿尿被辞退,女子反问:竞敢偷拍我?法院:你没尿对地方​民事诉讼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摄像头安装在动物饲料车间,单位为管理监督之目的,并非故意偷拍个人大小便,按常理常识也不应在厕所外大小便。因此,一二审没有支持劳动者。

基本事实: 余某主张其2010年10月18日入职长隆公司,长隆公司则主张余某缴纳社保的2010年12月1日为余某入职时间,因时间久远,长隆公司无法提交余某入职的原始资料。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车间偷偷尿尿被辞退,女子反问:竞敢偷拍我?法院:你没尿对地方​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2015年2月28日,余某任职动物管理类岗位。2015年1月27日,双方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将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变更为2020年2月28日。 2016年4月22日,长隆公司以余某工作期间先后在工作场所大小便、偷吃喂养动物的食物——香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通知余某解除劳动合同,余某于2016年4月24日签收了该通知。此前,长隆公司已就此征求了工会的意见并得到了工会同意的书面答复。庭审中,长隆公司主张,根据《员工手册》第十章第三节第四条第四点之5“公司认为需要处理的其他安全、卫生或办公室管理方面的特别严重过错行为”,余某随地大小便本应当辞退,由于余某恳求长隆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长隆公司出于人性化的考虑,最后作出记大过的处分;对于偷吃香蕉的行为,触犯了《员工手册》第十章第三节第三条第一点之12“公司认为需要处理的其他日常行为方面的严重过错行为”,公司对这样的行为可给予记大过的处分,又根据《员工手册》第十章第三节第四条第四点之7“受到记大过处分后,在半年内再次发生可处以记过以上处分行为的”,长隆公司只能够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2016年3月30日随地大小便一事,余某予以否认。视频录像可见,当日中午13时许,余某在工作车间工作时撕下较长一段手纸,走到窗边,其中一段手纸放入右边裤兜,另一段手纸握在左手,解开裤带后蹲下,两边张望后低头与地面大约呈平行方向,约30秒后起身系好裤带继续工作。整个视频长约1分30秒。余某主张,当时下体有些发红,也有个包,所以在车间无人的时候解开裤子看一下病情是否可以用药膏来擦,因为病情不太严重,回家后涂了皮康霜就好了,所以也没有相关病历资料;当时没到上班时间,其处理自己隐私的时候采取什么体位对公司并无影响;虽然洗手间距离不远,但洗手间光线比较暗,在靠近窗户的地方才有光线,余某并非是考虑蹲下的地方有排水渠;余某撕下的手纸并没有使用,只是为了擦拭准备。长隆公司申请证人李某、洪某、文某出庭作证,证人分别是余某在职时的直接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经理,三证人均陈述其与余某面谈,余某承认了违纪事实,但拒绝在谈话记录和违纪行为审批表上签字。

余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4144.19元。仲裁意见: 余某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珠劳人仲案字[2016]492号仲裁裁决,裁决长隆公司支付余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9730.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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